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十八章-特别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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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 十八 特别 程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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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十八章 特殊程序规则特殊程序概览名名 称称适用案件适用案件特别程序(第十七章)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案宣告死亡案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其他程序(第十八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程序共同特征一审终审独任制选民资格案除外
2、无权利义务争议审限短依申请不适用再审法院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选民资格案【案例】福建省某县路下乡村民李明辉起诉称:其户籍在路下村,并一直居住在该村,其选举权一直在路下村行使。2000年的换届选举时,他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但2003年换届选举时,村选举委员会却不登记他为选民。起诉人提出申诉后,该选举委员会于200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登记起诉人选民资格的决定,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决定,责令路下村选举委员会登记起诉人为选民,同时确认路下村此次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无效。 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3、了审理。 该村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明辉虽然在本村居住,但其户籍一直在屏南县路下乡中心小学,是在选民登记日(6月7日)以后才迁入本村的,而且是非农业户籍村民,在本村没有承包土地,也不履行“三提留、五统筹”等村民应尽的义务,按照福建省民政厅颁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关于“户籍在本村管理的其他非农业户籍性质人员不作为选民资格登记”的规定,李明辉不能在本村登记。尽管此前历届选举都将李明辉登记为选民,但这是错误的。选民资格案审理程序:起诉1.起诉前置程序:申诉2.起诉期限:选举日前5日3.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
4、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审理程序:审判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起诉人李明辉具有宪法规定的选民资格。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凡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因此,起诉人有权在户籍所在地即路下村的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中有关规定因与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不能据此认定起诉人的选民资格。据此,法院于
5、7月8日作出判决,撤销路下乡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对李明辉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无选举权的人无选举权的人未满未满18周岁者周岁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失踪案、宣告死亡案 宣告失踪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2.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2.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
6、人民法院管辖4.法院发出寻找公民下落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案例】王艳申请杨国昌死亡宣告案 1994年的2月,结婚仅三个月的王艳送丈夫杨国昌去日本工作。原定工作期限是两年,但期限届满后杨国昌并没有回来,继续留在日本打工,而且时间一再推迟。为了团聚,王艳想去日本留学。但由于丈夫属于非法滞留,王艳的出国申请被拒签。两个人最终为杨是否回国产生矛盾,逐渐没有了联系。2001年11月,王艳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却因她不能提供被告住址二没有受理她的离婚诉讼。后来她听说宣告死亡就能解除婚姻,便于2002年
7、2月向法院提出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申请。王艳到杨国昌所在单位开具了开除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了杨的户口在98年就已经注销的证明。法院受理后根据这些证明刊登了死亡公告。一年后的2003年2月,法院做出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没有想到,就在判决生效仅十天后,杨国昌回国了。他说其实他们一直有联系,他还于2000年的8月29日寄了220万日圆给王艳,而且自己与家里人始终有联系,她只要向杨家人打听一下就能够找到自己。原来,随着与杨国昌感情的恶化,王艳与杨家人也逐渐疏远,直到不联系。她提出申请也没有通知杨家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登了一年的公告,而杨家亲友都没有看到。 2003年6月,杨国昌向法院
8、提出了撤消死亡判决的申请。一周后,法院作出新判决,撤消宣告死亡判决。但王艳已经在2003年3月10日与别人登记结婚了。杨国昌起诉王艳重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艳在明知杨国昌活着而申请宣告对方死亡属于恶意行为,并在知道杨国昌已经回国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认定王艳第二次婚姻无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自
9、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23完全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10、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审理程序1、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2、管辖法院: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3、鉴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4、代理:以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5、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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