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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安全生产法解读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67731
  • 上传时间:2022-06-17
  • 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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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解读 课件
    资源描述:

    1、 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重要修订内容新安全生产法重要修订内容21132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解读解读1l当前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薄弱环节薄弱环节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实施也有十多年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标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按规章操作,违反操作制度l新安全法已完成修订新安全法已完成修订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年12月月1日日施行施行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

    2、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涉及修改的条款达修改的条款达70多多条条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重要的指导思想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和可操作性1、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修改修改背景背景修改背景修改背景22、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2、建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机制 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落

    3、实落实“三个必须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4、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履行七项职责 委托外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新法特点新法特点32、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5、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未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严格行政处罚 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法特点新法特点42、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6、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制度7、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制度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制度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事故救援费用

    5、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新法特点新法特点52、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9、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1) 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

    6、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2) 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人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降级或撤职,构成犯罪追刑责新法特点新法特点6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三

    7、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坚持安全发展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会监督的机制。7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8、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管理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单位负责。(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9、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责任制的落实。8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

    10、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9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11、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道路运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生产经营单

    13、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

    14、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1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15、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2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16、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时督促整改。13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17、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18、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4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无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无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19、之三十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5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3、 重要修订内容重要修订内容修正前修正后无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20、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六)使用应当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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