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7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67页)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65839
  • 上传时间:2022-06-17
  • 格式:PPT
  • 页数:67
  • 大小:391.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67页)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危险 化学品 安全管理 条例 PPT 67 课件
    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 67页)10.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2.1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3.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4.1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15.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6.1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17.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安全许可实施办法18.1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86) (GB6944-86) 19.19.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 12268-90GB 12268-90) 20.20.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2003 2003版版 21.21.剧毒品明录剧毒品明录 2003 2003版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一、总则二、生产、储存安全二、生产、储存安全三、使用安全三、使用安全四、经营安全四、经营安全五、运输安全五、运输安全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八、附

    3、则八、附则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的概念v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 在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污染环境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的均属危险化学品。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v 第第1类类 爆炸品爆炸品v 第第2类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v 第第3类类 易燃液体易燃液体v 第第4类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物品易燃

    4、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物品v 第第5类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v 第第6类类 有毒品有毒品v 第第7类类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v 第第8类类 腐蚀品腐蚀品v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规定了做什么和要达到的目的。规定了做什么和要达到的目的。v做什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v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v第二条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5、、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v从行为角度,规定了从行为角度,规定了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v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一款,从定性的角度,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剧第一款,从定性的角度,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别描述的目的:为以后条款描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

    6、品分别描述的目的:为以后条款描述的依据。述的依据。 第二款,规定了编制、调整和公布第二款,规定了编制、调整和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部门和编制依据。的部门和编制依据。v第四条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

    7、,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v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原则。v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任。v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条件,有资术培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条件,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的条件。格要求的岗位人员的条件。 v第五条第五条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v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v第二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v需要做的事项:确定并公布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需要做的事项:确定并公布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v法律责任:违反禁止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见法律责

    9、任:违反禁止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见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v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v第六条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其他部门职责:(一

    10、)公安机关: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六)工商行

    11、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七)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v第七条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12、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v第六条,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第六条,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的职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的职责。v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和条件。被监督检查单

    13、位监督检查的权力和条件。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的义务。v危险化学品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危险化学品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罚(见管职责的部门处罚(见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八十五条第一项)。v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v第一款,给出各级人

    14、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依据和职能。v第二款,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义务。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义务。v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没有规定。v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v给出了给出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权利人。规定了对举报事项处理的权限,并体现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

    15、作的规定。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规定。v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生产、储存安全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

    16、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v第一款和第三款,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第一款和第三款,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了实施部门。目的:从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了实施部门。目的:从源头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进行管理,源头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的立法宗旨。v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定工作,并引入了第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定工作,并引入了第三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审查工作程序;三是规定了三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审查工作程

    17、序;三是规定了审查工作时限;四是确定了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审查工作时限;四是确定了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部门。定部门。v法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法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究刑事责任。(见条例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危险化学

    18、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款,与第一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衔接。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v第一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传递(告知义务的

    19、体现)的方式、方法和形式要求。v第二款,赋予了危险化学品制造(生产)者需要不断认知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告知义务,并修正传递信息形式。是“社会责任”和“责任关怀”义务的具体体现。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20、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v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形式;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形式;二是二是条例条例笼统采信了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笼统采信了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的意图。v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包装相适应的关系。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包装相适应的关系。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21、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条例例 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v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略,详见法条)v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2、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v第一款,确定了实施重点保护的场所、设施、区域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需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的意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限制性,即引出了重大危险源概念。v第二款,一是溯及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对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三是明确处理部门和

    23、政府。v第三款,从自然灾害的影响角度,确定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地址。吸取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中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本款宜放在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中)v第四款,给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定性定义。v不以现行法律规定追究以往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不以现行法律规定追究以往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转产、停产、搬迁、关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转产、停产、搬迁、关闭。闭。v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

    24、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v第一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采取安全设施及其维护、保养的义务及目标;二是通过罗列式给出了安全设施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即: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v第二款,规定了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告知义务。 条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本款规定的延第十三条规定是本款规定的延伸。(伸。( 条

    25、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宜放在本条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宜放在本条规定中,并结合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本条规对本条规定进行完善。)定进行完善。)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26、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项)v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v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v从处理不安全状态的装置、设施角度,强制性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联络、告知措施和目标。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27、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v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v第一款,一是引入了安全评价制度;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价的机制,并确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三是确定了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时限;四是确定了安全

    28、评价的范围;五是规定了安全评价结果的处理要求。 第二款,一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结果处理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明确了报告的受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29、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v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v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

    30、、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v第一款,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引出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二是确定了对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记录制度;三是规定了企业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措施和目标,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四是规定了丢失或者被盗后的报告义务及受理部门。v第二款,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设置和配备治安保卫机构和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公共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也是企业社会

    31、责任的具体体现。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v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v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v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

    32、的储存便于可控角度,规定了管理设施(措施),即:专用仓库和专人管理,特别设置了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v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二是采信了国家标准、规章(即国家有关规定);三是隐涵了制订国家标准、规章的意图。v法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33、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v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3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v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v第一款,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设置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v第二款,从社会风险角度,设置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

    35、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告制度,并分类确定了报告受理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前部分)v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后部分)v

    36、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v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责令

    37、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见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款)v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前部分)v储存剧毒化

    38、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后部分)v第三章第三章 使用安全使用安全v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v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

    39、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v第四章第四章 经营安全经营安全v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40、许可。 v第一款,一是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二是附加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经营活动和经营仓储设施活动。v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排除范围,即:排除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厂销售活动。目的避免重复行政许可。v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排除范围,即:v排除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见条例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三款)v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

    41、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设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v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v从合法性角度,对采购(买)进行限制性规定,即: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

    42、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v法律责任:违反本条(前部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见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v违反违反条例条例本条(后部分)规定的,由安全生本条(后部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43、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见。(见条例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v第五章第五章 运输安全运输安全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v第六章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v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44、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v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v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45、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v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

    46、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

    47、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v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

    48、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v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课后巩固练习课后巩固练习1、以下不适用于、以下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是(的是( )A 生产生产B 使用使用C 储

    49、存储存D 运输和管理运输和管理E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2、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是(督管理职责的是( )A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B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C 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证 D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3、未依法取得危

    50、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将会受到的处罚是生产的,将会受到的处罚是 ( )A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B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没有违法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67页)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2965839.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