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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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讲课人:余毅艺Office:8313第第十四十四章章国际物流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法法1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4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和特性特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跨国性合同。从法律关系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性:(1)它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2)它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3)它能约束第三者 14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合同
2、和租船运输合同。14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承运人的义务1) 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2) 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二,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第三,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3) 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4) 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 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2) 承运人有权行使留置权3) 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 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利(3)托运人的义务1) 托运人有提供约定货物
3、的义务2) 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3) 托运人有义务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4)托运人的权利1) 托运人有货物装运的权利2) 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3) 托运人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1414海运提单及相关国际法律规定海运提单及相关国际法律规定(1)提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单的法律特性: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2)提单的主要内容1)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船名、
4、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项目。2)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赔偿责任额限制条款、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3)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有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有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有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6)
5、其他各种特殊提单,如简式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4)提单的使用1)提单的签发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2)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3)提单的更改4)提单的背书1415租船合同条款租船合同条款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物类型、
6、运输航线、贸易条件等而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以下项目:1)合同当事人2)船舶概况3)装卸港口4)受载期与解约日5)货物6)装卸时间(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定期租船合同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租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一般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船舶说明条款、船舶所有人责任与免责条款、交船条款、还船条款、租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合法货物条款、使用及赔偿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等。141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海商法(1)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最
7、低限度的义务A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以便:(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B妥善管理货物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操作、配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货物。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即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包括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过失免责:由于船长、
8、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无过失免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a)不可抗力或承运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b)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方面;(c)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第一项火灾;第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第三项是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d)总的无过失免责条款:承运人要援引这一项的免责权利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致,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4)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5
9、)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a)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b)对于装运易燃、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
10、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c)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7)索赔和诉讼时效货物如有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在接收货物之前或当时,将货损通知书面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否则,不应被视为货物已按提单所述情况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明的一切责任。如果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11、,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认同海牙规则的规定。(2)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明确善意提单受让人的法律地位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a)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b)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仍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时的法律地位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12、)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港口到港口。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4)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对此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赔偿责任;如经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扑灭火灾中犯有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会,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其高者为准。6)关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
13、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8)关于保函问题该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第一,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第二,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4)中国海商法1993年7 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三)汉堡规则修改内容: 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海牙
14、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汉堡规则修改内容:2、承运人责任起讫 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海上运输实
15、践中一直采用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起讫时间。新颁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之。这样,对非集装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起讫适用汉堡规则(新海商法第46条)。汉堡规则修改内容:3、赔偿责任4、货物 3、赔偿责任。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
16、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货物。海牙规则中货物的概念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内容。汉堡规则修改内容
17、5、6、 5、赔偿金额。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到每件或其它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所谓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对于延迟交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金额。 6、保函。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在发生诈欺的情况下(无论是托运人或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汉堡规则修改内
18、容: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 7、索赔与诉讼时效。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1年时效改为2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次1日,将损失书面通知承运人。如货物损失属非显而易见的,则在收货后连续15日内,海牙规则规定3天内,我国海商法规定7天内,集装箱在运输交付货物次日起15天内,延迟交货应在收货后连续60天内将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否则,收货人丧失索赔权利。 8、管辖权。对此,海牙规则和维期比规则均未作规定。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作下列选择: 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或 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
19、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 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点。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六、诉讼时效不同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
20、同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
21、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
22、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
23、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24、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之间的区别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案例分析 案情案情 19981998年年2 2月月20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 :愿以每台愿以每台400400美美元的价格按照元的价格按照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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