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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员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59984
  • 上传时间:2022-06-15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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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全员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历程概述(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历程概述我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 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1 1 初建时期 (1949-1958年)2 2 调整时期 (1958-1966年)3 3 文革时期 (1966-1978年)4 4 恢复发展时期 (1978-1990年)5 5 逐步完善时期 (1990年-2002年)6 6 加速发展期(2002年至今)法律宪法基本法律: 刑法、民法专业性法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法规行政法规:事故调查

    2、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性行政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地方规章: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标准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DL、JB地方标准:(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1982年五届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2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

    3、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条款罪罪 名名 处罚处罚13

    4、3交通运输重大事故罪7年134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罪3年或拘役37年135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罪3年或拘役37年136危险品重大事故罪 3年或拘役37年137建筑工程事故罪 5年或拘役并罚金;510年并罚金139消防事故罪 3年或拘役37年397 渎职罪3年或拘役3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5、十八次会议通过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2014年1212月1 1日起施 安全生产法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它的内容特点体现十六个字。重在治理、突出核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1、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位(以下统称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定的,适用其规定。(第(第2 2条)条)3 3、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第3条) 4 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 5、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建立生产经营

    7、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第3条)6 6、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第9 9条条)7 7、执法权限、执法权限 本法规定的本法规

    8、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予以关闭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给予拘留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的规定决定。(第(第110条)条)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

    9、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配备

    10、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管理工作。(第(第24条)条)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2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任制应当明确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

    11、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的落实。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第1818条)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2、(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责: (第(第2

    13、222条)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14、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15、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有关

    16、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

    17、验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果的监督核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第36号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18、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

    19、督管理总局令 第第36号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

    20、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立立项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安全设施的内容)(应有安全设施的内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现场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设施施工)(安全设施施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中介机构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编制安

    21、全预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企业组织审查备查)安全设施设计(企业组织审查备查)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项目安全验收评价中介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政府部门安全验收评价备案批复政府部门安全验收评价备案批复1 1、安全投入、安全投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由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22、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

    23、炭生产、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冶金、机械制造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非煤矿山开采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他矿产

    24、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冶金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机械制

    25、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一)石油,每吨原油1717元;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二)天然气

    26、、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 5元;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 5元,地下矿山每吨元,地下矿山每吨1010元;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25元;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 2元,地下矿山每吨元,地下矿山每吨4 4元;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不超过50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 1元;元;(

    27、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1元,四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1.5元。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 5万元;超过万元;超过100100万立方万立方米的,每增加米的,每增加100100万立方米增加万立方米增加3 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30万元。万元。原矿产量不含

    28、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2%提取。提取。 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一)矿山工程为2.5%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9、、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工程为1.5%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

    30、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冶金企业冶金企业以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1000万元的,按照万元的,按照3%3%提取;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1000万元至万元至1 1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1.5%1.5%提取;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三)营业收入超过1 1亿元至亿元至101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5%

    31、0.5%提取;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四)营业收入超过1010亿元至亿元至505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2%0.2%提取;提取;(五)(五)营业收入超过营业收入超过5050亿元至亿元至10010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1%0.1%提取;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六)营业收入超过10010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05%0.05%提取。提取。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32、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1000万元的,按照万元的,按照2%2%提取;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1000万元至万元至1 1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1%1%提取;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三)营业收入超过1 1亿元至亿元至101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2%0.2%提取;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四)营业收入超过1010亿元至亿元至505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1%0.1%提取;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五)营业收入超过505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05%0.05%提取。提取。 第四十四条第

    33、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 1、安全投入、安全投入2 2、隐患排除治理、隐患排除治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

    34、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35、,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

    36、及时处理。2 2、隐患排除治理、隐患排除治理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2、隐患排除治理、隐患排除治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37、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经营

    38、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纳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

    39、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40、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共计11大类53个工种。我们涉及到的主要有: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

    41、作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

    42、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43、的应急措施。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备案。 重大危险源判定依据重大危险源判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比如:煤气储存量大于20吨、汽油储存量大于20吨、2、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安监管协调字2

    44、00456号号 九类: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比如:锅炉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定义: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特种设备种设

    45、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种

    46、设备的特种设备的生产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备。

    47、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爆破、吊装以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应当安排专门人专门人员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48、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9、制度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

    50、活动,未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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