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法的概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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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讲人:史凤林第二章第二章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本章知识体系: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含义法的含义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 (二)中国历史上法的理念(二)中国历史上法的理念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 (一)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一)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理念(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理念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理念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理念 (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含义(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含义 (二)我国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关系(
2、二)我国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关系 (三)现代法的理念(三)现代法的理念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构成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释义一、法的要素的释义 二、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及特征(一)法律概念的含义及特征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三、法律原则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与特征(一)法律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四、法律规则四、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与特征(一)法律规则的含义与特征(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三)法律规则的分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五、法律技术性规定五、法律技术性规定教教 学学 目目 的的(1)掌握中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法的掌握中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法的构成、法的要素构成、法的要素(2)比较、理解中西方历史上法学理念的区别;法与法律的区比较、理解中西方历史上法学理念的区别;法与法律的区别别(3)明确现代法的理念、法律概念、原则、规则以及法律的技明确现代法的理念、法律概念、原则、规则以及法律的技术性规定的含义、特征、作用、分类术性规定的含义、特征、作用、分类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含义法的含义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
4、(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 在汉语中,在汉语中,“法法”成字的年代难以确定,而法的含义据成字的年代难以确定,而法的含义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的考证,的考证,“法法”的古体的古体是是“灋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在古代,法和刑是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平之如水,从水”意味着法不仅有意味着法不仅有“公平公平的的”象征意义,而且有象征意义,而且有“裁判的裁判的”功能性意义,把罪
5、者置于功能性意义,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有驱逐的意思。第三,审判时被廌触者即水上,随流漂去,有驱逐的意思。第三,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去之,从去去之,从去”,有神明裁判的意,有神明裁判的意思。思。第二章第二章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在古代文献中,在古代文献中,“法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律”通通用。所谓律,用。所谓律,说文解字说文解字释之为释之为“均布均布”。清朝乾隆年间。清朝乾隆年间一位举人段玉裁所撰一位举人段玉裁所撰说文解字注说文解字注中写道中写道“律者,所以范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6、故曰均布。”“”“律律”原是音节调和之原是音节调和之义,引申为规则、有序。改法为律,主要强调人人都应当遵义,引申为规则、有序。改法为律,主要强调人人都应当遵守之,即具有普遍性。守之,即具有普遍性。“均布均布”,即颁布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即颁布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昭之于百姓。总之,将昭之于百姓。总之,将“法法”与与“法律法律”合并使用,合并使用,“刑刑”、“法法”、“律律”三者相通,三者相通,“法法”、“律律”的主要内容是的主要内容是“刑刑”,刑罚成为,刑罚成为“法法”、“律律”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和最主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和最主要的功能。同时,法通过治乱、惩罚犯罪来体现公平、正直、要的功能。同时,法通过治乱
7、、惩罚犯罪来体现公平、正直、普遍、统一等含义,这是中国历史上法含义的显著特点。普遍、统一等含义,这是中国历史上法含义的显著特点。(二)中国历史上法的理念(二)中国历史上法的理念 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理想目标两层含义。理想目标两层含义。 “法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是法的价值的观
8、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中国历史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中国历史上法的理念主要有以下内容:上法的理念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公平正直的理念公平正直的理念 2. 刑或刑罚的理念刑或刑罚的理念 3. 仁、礼的理念仁、礼的理念 4. 权力与等级的理念权力与等级的理念 5. “和谐、无讼和谐、无
9、讼”的理念的理念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观实现理想目实现理想目标模式的基本标模式的基本途径和方法途径和方法法的理想法的理想目标模式目标模式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及其理念(一)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一)西方历史上法的含义 在西文中,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在西文中,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法”和和“法律法律”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和lex,法文中,法文中的的droit和和loi,德文中的,德文中的recht和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西班牙语中的dere
10、cho和和ley,英文中的,英文中的right和和law等等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等词既表示“法法”,又兼有,又兼有“权利权利”、“公平公平”、“正正义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法指永恒的、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
11、现形式。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这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与与“实在法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总之,把法与法律分开使用,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把法理解总之,把法与法律分开使用,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把法理解为为“客观法客观法”,或,或“理想法理想法”、“应然法应然法”;而把法律理解为;而把法律理解为“主主观法观法”或或“现实法现实法”、“实然法实然法”,这体现了西方不同法学派对法,这体现了西方不同法学派对法理解的二元分野。理解的二元分野。(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理念包括下列内容:(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理念包括下列内容: 1.正义的理念正义的理念 2
12、.自由的理念自由的理念 3.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 4.民主与平等的理念民主与平等的理念 5.权利与人权理念权利与人权理念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理念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理念 (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含义(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含义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这个历史唯物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就是主义的
13、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就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法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法的关系,即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马克思指的关系,即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至于什么是法律,马克思明确指出它关系。至于什么是法律,马克思明确指出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的、明确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的、明确的和普遍的规范,称之为法律或的和普遍的规范,称之为法律或“现行法现行法”。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把法律看作是中,马克思
14、、恩格斯把法律看作是“以国家为中介以国家为中介”的共同规章。的共同规章。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和恩格斯 关于法与法律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关于法与法律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表现法。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律表现法。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马克思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在这里说的“已有的权利已有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是指在一定社会
15、物质生活条件下形成的习惯权利或应有权利。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形成的习惯权利或应有权利。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法律只是对事实的公认。由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将法法律只是对事实的公认。由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将法归结为法律的错误观点。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归结为法律的错误观点。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论述来看,他们的观点是:法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意志论述来看,他们的观点是:法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意志关系,即原始的习惯性权利义务关系或法的关系。法律是经关系,即原始的习惯性权利义务关系或法的关系。法律是经国家中介对法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是具有普遍约束国家中介对法包
16、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共同规范。法与法律是两个层次不同,又相互联系的概力的共同规范。法与法律是两个层次不同,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念。 关于法与法律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关于法与法律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表现法。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律表现法。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马克思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在这里说的“已有的权利已有
17、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形成的习惯权利或应有权利。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形成的习惯权利或应有权利。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事实,法律只是对事实的公认。由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将法法律只是对事实的公认。由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将法归结为法律的错误观点。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归结为法律的错误观点。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论述来看,他们的观点是:法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意志论述来看,他们的观点是:法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意志关系,即原始的习惯性权利义务关系或法的关系。法律是经关系,即原始的习惯性权利义务关系或法的关系。法律是经国家中介对法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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