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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57393
  • 上传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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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职业 卫生 法律法规 体系 课件
    资源描述: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朱彩菊主任医师朱彩菊主任医师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基础知识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基础知识( (一)法律一)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012001年年1010月通过,月通过,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20112011年第年第5252号,号,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13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2007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议通过,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 (二)法规(条例)二)法规(条例)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国务院第352352号令,号令,20022002年年5 5月月1212日施行)日施行)2.2.工

    3、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32003年年4 4月月2727日中华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375号公布根据号公布根据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0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决定修订)3.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2012第第619619号令号令(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职业卫生)卫生部门规章(职业卫生)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2002第第6363号文号文2.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

    4、危害评价规范 卫法卫法监发监发20022002第第6363号文号文3.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2003142号号文文4.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部20062006第第4949号令(原号令(原20022002第第4949号令)号令)5.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发19991999第第620620号文号文卫生部门规章(规范服务机构管理方面)卫生部门规章(规范服务机构管理方面)1.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

    5、件的通知,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052005)318318号号2.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级)审定标准4. 4.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2002)第第2323号文号文 卫生部门规章(职业病临床方面)卫生部门规章(职业病临床方面)1.1.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2.2.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3.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监部门

    6、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前)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前)1.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23号,自号,自20092009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27号,号, 自自20092009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3.3.关于开展粉尘及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关于开展粉尘及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0

    7、09148148号。号。等等等等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

    8、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文 大部分被覆盖,留下规范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部分内容,卫生部门将修订23号文。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9、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注: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作废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第49号令(原2002第49号令)作废 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

    10、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理目录(20122012年版)的通知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安监总安健201220127373号号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的监督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三同时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总局令第51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

    11、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2012年版)(以下简称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目录),现予公布。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安监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20128989号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国国务院令第591591号令,号令,20112011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安监部门规章(上海市局颁布)安监部门规章(上海市局颁布)1.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

    12、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2012年6月27日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 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指导意见(四)技术规范及标准(四)技术规范及标准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2002 2. 1-2002 2.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20072-2007 1 1)化学因素)化学因

    13、素 2.1-2007 2.1-2007; 2 2)物料因素)物料因素 2.2-2007 2.2-2007; 3. 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范( 159-2004 159-2004)4 . 4 .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有 毒 物 质 测 定 方 法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有 毒 物 质 测 定 方 法 (160.185 - 2004/2007)(160.185 - 2004/2007)(四)技术规范及标准(四)技术规范及标准- -续续1 15. 5.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17061-1997170

    14、61-19976. 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189.19-2007 189.19-20077.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第1 1部分:总粉部分:总粉尘浓度尘浓度192.15-2007192.15-2007(四)技术规范及标准(四)技术规范及标准- -续续2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58-2003158-200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88 1882007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范194-2007194-2007 用人单位职业病

    15、防治指南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225-2010225-20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197-2007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196-196-20072007(四)技术规范及标准(四)技术规范及标准- -续续2 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204-2007)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224-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25-20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9002-2006(五)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五

    16、)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11651 116512008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18664-200218664-2002集气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集气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16758-2008 16758-2008)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0019- 50019-2003200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5083-99 5083-9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2801-2008 12801-200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

    17、平面设计规范 50187-93 50187-9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 18083 180832000200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87-85 87-8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50033-2001 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0034-2004 50034-2004二、职业病法修正案讲解二、职业病法修正案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18、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节目录章节目录第一章 总 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及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 则(8790条)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

    19、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及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

    20、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

    21、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2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23、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

    24、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和调查分析。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修改内容总则修改内容 续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

    25、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求: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及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及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

    26、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

    27、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二章 前期预防修改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

    29、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及管理修改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及管理修改第二十八条

    3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注:这是新增加一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及管理修改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及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及管理修改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注:这是新增加一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修改更改监督部门,由卫生行政更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改1.主要更改部门2.增加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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