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讲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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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争议 仲裁 调解 讲稿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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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仲裁 2008年5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就业促进法进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上述四部法相配套,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通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 我国自我国自1987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年恢复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的法律程序一直是来的法律程序一直是“一调一裁二审一调一裁二审”的制的制度。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度。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可由可由要求权利一方要求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向区县级劳动争的当事人向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区县级人民法院起诉,对区县级人民法再向区县级人民法院起诉,对区县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为中央直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海市为中央直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 谁是要求权利一方的当事人
3、?谁是要求权利一方的当事人?例:某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例:某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伤者由于受到肉体和精神双重打击,发生争议。伤者由于受到肉体和精神双重打击,情绪偏激且法治意识不强,没有采取正常途径情绪偏激且法治意识不强,没有采取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导致发生了不恰当的行为,干扰了解决问题,导致发生了不恰当的行为,干扰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此,公司老板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此,公司老板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给予裁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给予裁决。问:本案中,该公司可否作为申诉方提出申诉?问:本案中,该公司可否作为申诉方提出申诉? 答: 不可以
4、。因为伤者是要求权利不可以。因为伤者是要求权利一方的当事人。一方的当事人。 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减少诉讼,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但考虑到“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对诸如拖欠工资、工伤待遇、工作时间、社会拖欠工资、工伤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保险等事实清楚、金额不大的劳动争议,可能带来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成本较高的问题,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法规定对争议事实较清楚事实较清楚以及涉及金额较少涉及金额较少的现金给付事项的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决制一裁终决制。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到调解组织或
5、机构进行调解:一是由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行调一是由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行调解;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解;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司进行调解(如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司法组织等);三是向乡镇、街道设立的法组织等);三是向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金、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劳动者金、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劳动者赖以生存的金钱给付事项达
6、成的调解赖以生存的金钱给付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申请支付令支付令。通过人民法院支付令的。通过人民法院支付令的程序,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程序,快速解决劳动争议。 新法对调解协议的解读:新法对调解协议的解读: l l 可作为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依据可作为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依据 l l 具有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同效力具有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同效力 l l 具有当事人证明主张的证据效力具有当事人证明主张的证据效力 l l 经审查可作为仲裁定案的依据经审查可作为仲裁定案的依据 一、受案范围一、
7、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之间,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争议的主体主体,即双即双方当事人。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主体?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主体? 1、劳务输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因划拨劳动者相关费用产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因支付劳动者待遇问题产生的权益问题
8、。 3、因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引起同业竞争,由第三方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要求第三方赔偿经济损失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的主体,应属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竞争法范畴。 新法规定:新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共同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当事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当事人可申请或仲裁委员会通知作为人可申请或仲裁委员会通知作为“第三第三人人”参加仲裁活动。参加仲裁活动。 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
9、和负责人不纳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不纳入劳动者范畴。入劳动者范畴。 二、劳动争议受理的内容二、劳动争议受理的内容 1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新法新增、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新法新增内容)。由于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内容)。由于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新法将定,致使劳动者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新法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作为受理的内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作为受理的内容。 2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10、的争议。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修以及劳动保护等假、社会保险、福利、培修以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用人单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用人单位追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对企业造成的经位追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发生的争议等,但要区分与经济损失的赔偿发生的争议等,但要区分与经济犯罪、
11、职务犯罪等情况)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这是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这是一条兜底规定,由于实践中劳动争议内容较复条兜底规定,由于实践中劳动争议内容较复杂,上述杂,上述5类争议难以涵盖所有劳动争议,故类争议难以涵盖所有劳动争议,故只要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均属受理只要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均属受理内容。内容。 劳动者要求确认工龄、退休条件确认工龄、退休条件的争议以及涉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等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应通过行政方式行政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停工医疗期等争议,涉及
12、到职工工作年限的,可作为劳动合同争议通过仲裁途径处理。 以以2008年年5月月1日日为时间界限,即为时间界限,即5月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一年内(5月月1日以前发生的争议仍按老法为日以前发生的争议仍按老法为60日内)以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诉书一式二份,或追加第三书面形式(申诉书一式二份,或追加第三方为一式三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方为一式三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相关证据。即当事人要在请仲裁,并提交相关证据。即当事人要在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13、之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最高院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最高院2006年年10月月发布的司法解释,发布的司法解释,按用人单位书面表示拒付的按用人单位书面表示拒付的时间确定为争议发生时间,用人单位未以书面时间确定为争议发生时间,用人单位未以书面表示拒付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表示拒付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限制。新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
14、间因拖欠新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结束后,因支付经济效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结束后,因支付经济补偿金、报销费用、拖欠工资等发生的争议除补偿金、报销费用、拖欠工资等发生的争议除双方达成延期支付约定的以外,应从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延期支付约定的以外,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终止之日起计算。 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所发生的争议,根据合理原则,可以不受申诉期限的限制。理由:如以超时效不予受理的话,将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或登记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 关于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和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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