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很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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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筑施工是五大高危行业之一,危险大,事故多。|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形式多样。|施工技术复杂。|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机械化程度低。|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2010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297起,占总数的47.37%;物体打击事故105起,占总数的16.75%;坍塌事故93起,占总数的14.83%;起重伤害事故44起,占总数的7.02%;机具伤害事故37起,占总数的5.90%;其他事故51起,占
2、总数的8.13%。|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部位划分,洞口和临边事故128起,占总数的20.41%;脚手架事故78起,占总数的12.44%;塔吊事故59起,占总数的9.41%;基坑事故53起,占总数的8.45%;模板事故47起,占总的7.50%;其他事故262起,占总数的41.79%。|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2011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2011年,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14起,占总数的53.31%;坍塌事故86起,占总数的14.60%;
3、物体打击事故71起,占总数的12.05%;起重伤害事故49起,占总数的8.32%;触电事故30起,占总数的5.09%;机具伤害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车辆伤害、火灾和爆炸、中毒和窒息、淹溺等其他事故19起,占总数的3.23%。|2011年,按部位划分,洞口和临边事故125起,占总数的21.22%;塔吊事故80起,占总数的13.58%;脚手架事故69起,占总数的11.71%;模板事故46起,占总数的7.81%;基坑事故39起,占总数的6.62%;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29起,占总数的4.92%;施工机具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墙板结构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临时设施、外用电梯
4、、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土石方工程等其他事故161起,占总数的27.34%。 |二、从个人来讲,生命可贵、平安是福。|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我们现在讲“以人为本”,就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一个人如果没有健全的身体,还谈什么快乐,谈什么幸福? |三、从单位来讲,安全成本越来越高,直接影响经济效益。|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企业有了安全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四、从国家来讲,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从政府监管的层面看“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从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上看“越来越大”。|重判是大势所趋。|一、法的概念、特征、分
5、类及体系|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九、行政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和不成文法。|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二)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
6、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4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和制裁(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三)法的本质(三)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意志内容的客观性: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意志内容的统一性: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四)法的效力(四)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关于人的
7、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有3种情况: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2、关于地域的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有3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在局部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超过国境(刑法)。|3、关于时间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有3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限时生效。|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五)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
8、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六)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3、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特殊法和一般法|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
9、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是系统性的管理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活动;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突出表现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突出表现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监
10、管体制不健全;|缺乏执法手段。|必要性:必要性:|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
11、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2、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法规、法规|(1)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3、规章、规章|(1)部门规章: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1)国
13、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2)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在相关领域内适用。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行业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实效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三)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特殊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同一级的立法对同一问题,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四)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法:安全生产法|单行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
14、的。|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1949-1983年)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建筑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了13年。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正式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4年2
15、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 “生命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安全生产法 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16、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空间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
17、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18、,确保安全生产”。|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9、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20、件的。|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情况,
21、有权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6、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工|(1)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有关部门及其职
22、责)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安全)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
23、利、义务和责任|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2)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3)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9、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
24、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的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2、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奖励|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在抢险救援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5、|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界定定|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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