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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统计法基础知识讲座(杜九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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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法 基础知识 讲座 杜九利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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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基础知识2一、统计法的基础理论一、统计法的基础理论(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1、政府统计、政府统计(1)政府统计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设立一)政府统计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设立一个特定的机构个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数量化信息。 政府统计的组成:我国的各级统计局、各级政府统计的组成:我国的各级统计局、各级政府部门统计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统计,政府部门统计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统计,都属于政府统计的范畴。都属于政府统

    2、计的范畴。3(2)政府统计的任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这也是统计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统计的基本任务。4 2、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的联系、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的联系 (1)统计法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政府统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政府统计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合法化原则,即每项具体的统计调查都必须有法律基础。也就是说统计工作是根据法律来组织实施的。5 (2)政府统计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一方面,政府统计调查必须要受约束,必须依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尽可能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另一方面,必须对被调查者的个人

    3、隐私(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商业秘密给予严格的保护。6 (3)政府统计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相对于民间统计而言政府统计机构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力。即一切统计调查对象对于政府依法进行的各项统计调查都必须进行充分的、无偿的、真实的和按期的填报,该填报义务是强制性的,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种强制力就是由统计法赋予的,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统计获得的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布,除保密外社会共享。7 3、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

    4、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他规定了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8 4、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的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活动的管理者,即统计行政管理机关。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9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

    5、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受层级管理体制决定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实施者,被调查者是指统计调查对象。10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统计活动中产生反映社会、经济、科技等发展情况的各种资料,是进行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使用统计资料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统计资料所有者同使用者之间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11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

    6、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等方面的内容。12 1、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 13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 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既不能放弃

    7、职权,也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14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是法定的。一是内容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义务的种类、要求等是由统计法律规定的;二是主体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是法定的。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所有统计调查对象

    8、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15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16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拒绝履行。 统计调查对象对各种法定的统计义务,必须予以履行。但对于其他非法定义务,则有权予以拒绝。17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

    9、,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统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分析,形成各种各样的信息和咨询意见,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决策和广大社会公众服务,尽量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18 在统计工作实践中,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具体表现在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利用等方面,主要有: (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三)统计法律体系(三)统计法律体系 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框架共分四个层次,即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 1、统计法律、统计法

    10、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20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二是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21 2、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

    11、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22 3、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23 4、统

    12、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4 二、统计调查管理和统计制二、统计调查管理和统计制度度 (一)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 1、我国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我国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统计调

    13、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25 我国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及编制,督查计划执行情况所需的全国性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26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是

    14、指由部门搜集的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经计调查,是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27 2、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对其审批分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有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二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有国家统计

    15、局审批。28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或备案后,才能有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29 (二)统计调查表(二)统计调查表 1、统计调查表的概念 统计调查表,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30 2、统计调查

    16、表的制定与审批 统计调查表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因而统计调查表的制定与审查权限应与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和审批权限一致。即必须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经审批或者备案后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志。31 3、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调查表中所规定的统计指标、调查范围、计量单位、调查内容、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效的表明法定标识的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填报。对未标明规定内

    17、容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32 (三)统计调查方法(三)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法对我国统计调查方法的规定 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33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

    18、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34 (四)统计制度(四)统计制度 1、统计制度的概念 统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整个阶段(包括统计调查阶段在内)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部分。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制定。35 2、统计制度的法律效力

    19、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36 (五)统计标准(五)统计标准 1、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标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对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

    20、标准指前者。37 2、统计标准的法律效力等级 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38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概念、范围及其特征(一)统计资料的概念、范围及其特征 1、统计资料的概念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连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统计资料所包括范围,

    21、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四类:39 (1)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 (2)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材料。 (3)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 (4)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40 3、统计资料的特征 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是所有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和信息资料都是统计资料。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

    22、客观性。一是客观性。统计资料必须真实的、客观的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任何随意的假定、推测、想象都是不允许的,都不能成为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是统计资料客观性的体现和反映。41 二是合法性。二是合法性。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必须是合法的,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搜集和加工整理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不允许采用非法手段。统计法规定了进行统计调查的基本程序和审批、备案制度,只有按照规定进行统计调查,才能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统计资料。凡是以非法手段如非法报表等获取的统计资料,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是相关联性。三是相关联性。统计所调查和描述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

    23、社会科技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必须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科科技发展情况相关联的。以事物的性能、功能等为描述对象的技术性数据、资料不属于统计资料的范畴。 42 (二)统计资料管理(二)统计资料管理 1、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 统计法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

    24、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2、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25、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43 3、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为准的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44 4、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45 (三)统计资料的公布(三)统计资

    26、料的公布 1、统计资料公布的概念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统计法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46 2、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统计数据公布、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统计数据公布的权限的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资料公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规范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的公布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

    27、出多门,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7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对公布统计数据做的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

    28、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8 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省性的,必须经省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有关地方统计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49 4、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资料相互提供和使用方面的义务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

    29、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50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央驻豫单位和其他按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单位,应按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 51 (四)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四)统计资料保密管理 1、统计法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2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统计资料

    30、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既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53(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3)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4)对绝密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特别保密措施: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

    31、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5)不准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或报道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应先征得

    32、管理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应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有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备案。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3、私人、家

    33、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规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规定 单项调查资料,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统计法之所以做出对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中供汇总综合,用于统计的目的。当这些单项调查资料已经汇总成为综合性的统计资料时,则可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提供或者公布。4、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商业秘密

    34、的保密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利益,为了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合作与支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借鉴国外统计法律中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成功做法,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做出有关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规定。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统计机构(一)统计机构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

    35、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

    36、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2、部门统计机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部门统计机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 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

    37、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3、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

    38、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二)统计人员(二)统计人员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这是按照我国统一领导

    39、、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组织起来的一支基本队伍,是完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任务的主要力量。 1、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素质的要求、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素质的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2、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拥有的权利。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40、,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统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权: (1)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6)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3、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统计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1)应当如实报送

    41、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4、对统计人员调动的规定、对统计人员调动的规定 统计人员的调动是指统计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我国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调动做了多种防范性规定和法律对策,我主要讲: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

    42、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三)统计从业资格(三)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定并以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颁布的部门统计规章,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修改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统计从业

    43、资格证书上岗,并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人员的界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人员的界定 (1)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不需取得)不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直接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44、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3)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务科目考试的人员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费用规定)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费用规定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不收取费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

    45、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现行国家统计法律未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收取费用,因此申请该资格不收费。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3、4、5条的规定,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46、(3)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参加考试时间及)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参加考试时间及其考试科目其考试科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每年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统考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4)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需要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的材料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

    47、务科目考试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 (1)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进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进行补办补办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承办机关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2)统计从业资格被撤销的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被撤销的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授予统计从

    48、业资格决定;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以上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4、违反、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需承担法律责任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49、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违)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8条的规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

    50、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二十七类统计违法行为: (一)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啊、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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