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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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理解 适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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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主讲:陈晓军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n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n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n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n国内因素国内经济增长速度与劳动者收入增长不同步每年增长以上基层劳动者收入与多年前变化不大(如深圳)导致民工荒由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不断上升,大规模的劳资纠纷及恶性案件增多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层级较低,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各地规定差异较大,各类规定纷乱复杂,企业难以适从n国际因素. 中国出口贸易顺差不断加大,影响国内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世界各国、地区
2、对中国企业、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日趋频繁,在绝大多数的反倾销案例中,中国企业都是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是中国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不为市场经济体系所认可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转变中国企业盈利模式,长远地提高国家竞争力,成为了这部法律被赋予的重任。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n劳动合同法将保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不变;n增加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n法条: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n两者同为全国人大通过,在法律层级上位于同样的位阶;n劳动合同法取代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n随之出台或即
3、将出台的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出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0月出台)、社会保险法(2007年12月出台)将全面取代劳动法。1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从哪些方面对企业造成影响?n不利影响:1. 企业管理制度要求提高2. 劳动合同管理要求提高3. 劳动力成本提高4. 企业违法成本提高5. 员工违约责任有限n有利影响:1. 增加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2. 增加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3. 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员的限制4. 明确了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1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n专门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n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相当于企
4、业内部的“准法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依据n制订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当然权利,是用工管理权的体现n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n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n规章制度应尽可能的将可能发生的状况及对应的处理方法、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n制订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将付出代价1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n某企业员工甲与员工乙于某日在厂区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为斗殴,两人均造成一定的伤
5、害,企业报警后经警方处理,分别被处拘留的行政处罚。两人接受处罚结束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通知两人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两人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n本案的事实相当清楚,两人打架,有公安笔录证明,两人也都承认,公司规章制度也有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n仲裁裁决:撤销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n理由:该企业规章制度中虽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但并未说明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员工打架当然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认为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1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n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平等协商)n必须进行公示或告知
6、劳动者n法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法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在
7、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告知劳动者。 1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n某企业A将规章制度公布于布告栏中,员工甲未请假旷工3日,按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员工甲不服,提起仲裁。n企业应诉时拿出照片,证明在布告栏中将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员工与其律师商议后,认为该照片日期为开庭前,不能证明在作出解除
8、决定之前已经公示。n裁决: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nB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规章制度都公布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同时,公司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上也约定了每日必须浏览公司网站两次以上,同时在内部会议强调了公司网站的重要性,并有会议纪录。员工乙未请假旷工3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乙不服,提起仲裁。nB公司在应诉时提供了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证明公司内部网站上的规章制度最早上传日期远早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出具了劳动合同和相关会议记录。n裁决:规章制度制度已经公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员工乙的仲裁请求。1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
9、响1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影响n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试用期的规定n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非全日制劳动合同n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n服务期n保密与竞业限制n劳动合同的无效n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n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10、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表明了劳动纪律不能空洞、泛化,同时取消了约定终止的条件,改为适用法定终止条件。12. 劳动合同的订立n在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中,除规定了企业的告知义务外,增加了劳动者须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有直
11、接关系的基本情况。 用意在于明确劳动者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责任-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n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分离。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n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报酬-按集体合同确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同工同酬) (2)1个月 未订立书面合同 1年 -支付双倍工资 (3)未订立书面合同1年-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 试用期的规定n试用期的期限限制 3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 劳动合同期3年-试用期2个月 3年
12、 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6个月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n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n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n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反试用期期限规定的约定无效,超出法律允许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n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反试用期期限规定的约定无效,超出法律允许的试用期仍为劳动合同期,但同时增加了罚则: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须支付双倍工资
13、 1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14、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而不是使无固定期限合同常态化,不同于终身雇佣。 如何理解: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第一次签订 第二次签订 第三次签订n用人单位在第3次签订劳动合同前有选择的权利。15.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n非全日制用工特点:()可
15、以口头形式订立;()以小时计酬为主,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天;()一般每日不超过小时,每周不超过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对原劳动法的重大突破,承认了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带来的疑问是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这个问题,将由今年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来进行调整。n风险在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 -第91条16.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n此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n长期以来很少被人使用n可用于一些特殊行业,如建筑行业等n要求工作内容具体明确。17.服务期n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为: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 n相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缩小了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只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n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但条文有歧义,即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还是两者实际上是同一含义?n专家认为: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与违约金是同一含义,不
17、能同时适用。18.保密与竞业限制n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及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年。n疑问:(一)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否双方可以约定?答:可以,但应在离职后按月支付。(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是否仍需执行? 答:目前存在一些争议, 个人意见是不需执行。(三)仅要求保密义务,但不要求竞业限制,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答:目前存在一些争议, 个人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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