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证索赔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广西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证索赔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 司法鉴定 机构 人员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签证 索赔 课件
- 资源描述:
-
1、法律法规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庞宗琨近年颁布的对工程造价响较大的法律法规v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2013年12月颁布,2014年2月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2012年2月1日实施)v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v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v广西审计厅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v(桂审法2016108)v关于规范南宁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审发201694号)v第七、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2016年11月30日)计价管理办法要点解读v推广全过程造价管理。v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v建立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机制。v完善竣工结算管理。v(1)将已完工程量报告作为结算依据。v(2)明确了阶段性结算制度。v(3)细化竣工结算程序。v(4)禁止对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建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竣工结算文件应该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5)完善发承包计价的监管。标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v1.招标方式选择,对邀请招标和可以不进行招标除外情形给予了完善和补充。v2.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使用,要求用9部委招标范本。v3.明确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v4.暂估价制度,明确达到国家规
3、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v5.“黑白合同”问题。第57条明确了“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也就是明确了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为合同实质性内容)。(法工委函20172号)要点解读v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v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做了规定。(法工委函20172号)要点解读v三种情形:v1.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v2.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
4、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v3.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法工委函20172号)要点解读v审计法规定的是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不是被审计方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审计法的规定不宜直接引申为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被审计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实际上是以审计决定改变建设工程合同,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工委函20172号)要点解读v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
5、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条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法工委函20172号)要点解读v至于担心国有资金浪费严重等问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多措并举,通过加强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v1.加快培育完善工程咨询中介市场,加强中介市场的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为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提供优质的造价咨询服务。v2.加强建设单位追责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超概算、超预算等问题,强化建设单位本
6、身的行政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v3.对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问题,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v4.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法律规定的制度解决。v5.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桂审法2016108)要点解读v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须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对本级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杜绝未经正式立项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桂审法2016108)要点解读v严格遵守审计法定职责。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
7、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实施投资审计。不准开展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不准参与投资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工作;不准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准参与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对象以外的单位下达审计决定要求调整工程结算价款等。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投资审计要严格区分审计监督与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准参与跟踪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工作;不准代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审核;不准超越职权擅自下达审
8、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意见或决定;不准隐瞒或擅自消化审计发现的问题。投资审计人员不准参与影响审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相关活动,不准擅自对外发布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桂审法2016108)要点解读v要严格规范投资审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杜绝不出具审计报告或部分出具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投资审计中心或投资审计分局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工程项目业主、审计机关、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表代替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现象。(桂审法2016108)要点解读v要对采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和专业技术鉴定成果形
9、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杜绝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代替或部分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工程结算管理的原则及特点v1.全过程造价管理原则v招标签约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活动(计价办法和清单规范都在按照全过程造价管理思路引导)。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2013清单计价规范通过强化施工阶段造价管理活动的方式表达了肯定和提倡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态度。v2.规范合同价款调整原则v鉴于工程计价活动的专业性以及需要进行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形较为复杂,发承包双方应该规范价款调整机制。v计价办法第14条和清单规范第9.1.1条都要求合同主体要在合
10、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方法。清单规范基于发承包双方的角色定位和相应能力,针对合同价款事项划分了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共同承担三类风险。工程结算管理的困难与建议v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不规范。v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制定过于苛刻的结算条件(如工程量差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风险由承包人承担)。v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约定过于粗放和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在合同中注明留待以后协商,有些明确以审计意见为主,审计又放大自己的权限,对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不算数,全凭个人理解去重新定价等等都会为工程结算埋下很多的隐患。v解决办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可参考工程量清单计价
11、规范和2013合同范本约定完善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款。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v工程结算管理的特点:工程结算管理的特点:v2013施工合同范本关于结算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中,整个证书体系和计量计价规范是统一和一脉相承的。v必须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项下的清算的程度,包括:计量计价、索赔、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失或收益,避免在结算完成后遗漏或遗留未尽事宜。v发包人只重视竣工后结算,忽视阶段结算,导致难以实现项目效益最优化,甚至造成投资失控。v新的法律法规背景下,发包人应当对各阶段造价管理活动统筹计划,使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法规对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的新要求v1.强化全过程造价管理意识。
12、v2.参加全过程造价管理制度建设和实践。v(1)相关制度缺乏对造价咨询单位、律师等第三方机构在造价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描述或者发包人和第三方的分工和职责不清,导致第三方在造价管理活动中时隐时现,对工程造价缺乏真正有效的管理。v(2)制度与实践脱节或者专业人员、预算无法满足要求,导致制度无法落地。内部职能部门参与,外部涉及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律师及政府监管人员,其中尤以造价咨询单位最为重要。这是由造价工作的专业性和繁杂性决定的,所以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除此之外,全过程造价管理还必须与工程监理服务、法律服务相结合,由各第三方实行专业分工,发挥各自优势,进而全
13、面专业地做好全过程造价管理。发包人在全过程造价管理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应对方法v招标签约阶段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编制v保证招标投标的可控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最有招标方案和计划,使工程造价的确定和调整始终处于发包人的预期之内。v加强招标文件中造价条款的编制管理,计价原则及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情形是否全面,是否有操作性的调价办法和调价程序,审查表述是否严密、准确。v加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管理:准确,避免错项、漏项和工程量偏差的发生,清单子目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全面。v加强最高限价和标底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最高限价。v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预防不平衡报价。施工阶段v1.以当期计量为基础,实现其中结算。v
14、2.加强工程变更管理。v严格按照变更管理程序执行。v合理处理变更。v加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竣工结算阶段v按照合同约定机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结算。v有争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v协商不成如双方自愿可以申请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判案探讨与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v法律:民法总则、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与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v建筑工程发包与承
15、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2013年12月颁布,2014年2月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2012年2月1日实施)v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v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效率顺序合同无效情形v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必然认定合同部分条款或者合同整体无效合同无效情形v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
16、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v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印发的、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执行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的第15条明确表示:v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v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v以上条款,事实上规定了“违反规定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v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
17、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其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院司法解释v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18、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司法解释v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v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最高院司法解释v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v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