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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抵押业务基础知识和实际应用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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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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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抵押 业务 基础知识 实际 应用 课件
    资源描述:

    1、抵押业务基础知识和目录 一、抵押概念 二、抵押财产范围 三、抵押权设立 四、抵押权放弃与变更 五、抵押权实现 六、抵押常见问题汇总 七、抵押调查要点 八、个人借款能力 九、企业的偿债能力 十、拓展阅读推荐一、抵押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范围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2、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注意: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二、抵押财产范围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权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注

    3、意:特殊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前述法律规 定可抵押财产4、6项以及5项中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以前述法律规定可抵押财产1至3项以及第5项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留置条款无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四、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五、抵押权

    4、放弃与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六、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5、,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五、抵押权实现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协议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

    6、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新增建筑物的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和村企业建筑物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抵押权实现价款的清偿顺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

    7、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税收优先权物权法第八条

    8、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部分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

    9、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动产留置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动产留置权的优先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担保法第56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六、抵押常见问题汇总(一)未成年人房屋抵押案例一: 李某夫妇于2014年出资以其未成年的儿子千千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千千名下。2017年,李某夫妇向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千千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李某不

    10、能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判决抵押无效,银行不能享有房产优先受偿权。(一)未成年人房屋抵押 案例二: 方某和姚某是母子关系。2014年12月16日,为了筹集姚某(16周岁)的求学经费,方某向耿某借款160万元,以姚某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方某不能如约还款,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判决耿某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未成年人房屋抵押结论: 在办理未成年人房产抵押借款的相关手续时,除需签署正常借款业务的相关合同、文件外,还需要提供书面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11、材料及本次借款属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如购置学区房,缴纳学费,出国留学花费等)(二)共有财产抵押案例: 杨某向A银行借款300万元,李某与A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有房产为杨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产是李某与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但房产证上没有注明王某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能依合同约定归还借款,A银行起诉请求杨某归还借款本息、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王某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提出李某以夫妻共有房屋为杨某提供抵押担保未经其同意,法院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的主张。(二)共有财产抵押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

    12、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三)唯一住房抵押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13、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三)唯一住房抵押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并有权向被执行人计收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在申请执行人必要时承担提供临时住房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这两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时所相应享有的权利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通俗地讲,虽然要对被执行人的居住生存权进行保障,但是这种保障只需满足合理的最低限度即

    14、可。例如某被执行人在某城市黄金地段拥有50平米的高价居住房屋,该居住房屋可以说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在城市边缘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面积的廉价临时住房,在对被执行人的高价房屋进行拍卖后,由于获得的价款将会远远超过提供廉价临时住房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并且对于提供的廉价临时住房可以计收租金,申请执行人依然可以从中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其抵押权依然可以获得比较完整的保障。(三)唯一住房抵押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对唯一住房普遍具有畏难情绪,消极对待

    15、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要从判决文书上的纸面权利,实实在在的变为经济利益的过程很复杂。(四)抵押与租赁案例: 张某将自己的一座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三年。半年后,张某因向夏某借款100万元,以该门面房作抵押。一年后无力偿还,将该门面房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夏某,夏某即要求李某搬出租住房屋,李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夏某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法院支持李某的优先购买权。(四)抵押与租赁 房屋租赁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16、在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时,应该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五)抵押与司法查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五)抵押与司法查封不太常见的查封简介: 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 轮候查封: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

    17、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五)抵押与司法查封风险提示: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原因如下: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实体权利不受影响。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执行中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最终变现价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当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本身不能满足本案债权的清偿要求,先行查封法院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对查封财产不予处理。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就会排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

    18、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六)抵押与保证 同一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保证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适用前述规定处理人保物保的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尽可能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处理保证和担保物的执行顺序问题,防止引发纠纷。而具体约定时,则应关注担

    19、保物的价值和保证人担保物之外的财产充足性和可执行性问题,避免因不当的选择导致权利主张的被动。 (2)在发生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情形,应区别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情况及时主张权利。在实践中要谨慎对待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对此应先执行,假如债务人提供的物难于执行或者执行成本高收效低,则可能引发其他担保机制受损的问题。 (六)抵押与保证案例: 甲公司向乙借款1000万元,以自己一套4000万元的设备作抵押,并由丙公司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限,甲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在此情况下,保证人丙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物保优于人保,如乙先向保证人丙公司请求履行,要求保证

    20、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丙公司享有抗辩权,如乙放弃甲公司提供的物保,丙公司在乙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房、地一并抵押案例: 2004年8月,甲银行(债权人)通过在土地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成为债务人丙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

    21、抵押权人。土地上仓库改建成住房后,乙银行(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土地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在房屋管理部门又办理了债务人的房产抵押登记,这样甲、乙两个银行就分别成了债务人土地和房产的抵押权人。两次抵押效力如何?债务人的这处房产如何被处置?(七)房、地一并抵押业内同行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两个合同都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别抵押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个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而第二个抵押是无效的。 因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以后,由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他已经将土地之上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如果以后再将地

    22、上建筑物抵押给他人,则此种 抵押应属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个抵押是有效的。毕竟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登记是合法的。不过应当将二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将土地、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抵押给两个债权人。 第四种观点认为,两个抵押都是有效的。在实现两个抵押权时,新增住房与抵押土地一并处置。甲银行对抵押土地享有第一顺位受偿权,乙银行对抵押土地享有第二顺位的受偿权;乙银行对地上住房享有第一顺位受偿权,甲银行对地上住房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七)房、地一并抵押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3、;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拍卖划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

    24、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七)房、地一并抵押风险提示: 债权人接受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抵押不需另行审批,但对贷款抵押率应进行事先考虑,以确保抵押土地处置扣除土地出让金后能覆盖出借资金。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及考虑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法院对于尚在正常经营中的企业的厂房及其范围内的土地通常不会进行强制拍卖处置。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如接受该类抵押作为担保可能出现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实质悬空的情况。(八)抵押、质押、留置案例: 2016年5月,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张某以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

    25、为李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登记合同。同年6月,张某再次向王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同样为三个月,以向李某提供抵押担保的同一台机器向王某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张某实际交付了机器设备。8月,王某发现该机器有部分损坏,影响使用,便将机器送至某修理店修理,该期间,张某对王某的债务到期,但未及时偿还,王某便一直没有支付机器维修费用,也未将机器取回,经修理店催告后,王某仍未支付修理费。后王某对张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债务并支付利息,并以其质押权为由主张就机器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此期间,李某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债务,修理店对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修理费用、保管费用3000元,

    26、且都并请求优先受偿,法院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八)抵押、质押、留置法院判决: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该机器设备拍卖,所得价款68000元。修理店3000元修理费、保管费优先受偿,其次为王某3万元借款,剩余35000元由李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不动产、动产出质财产:动产、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冲突领域:动产留置财产:动产(八)抵押、质押、留置同一动产上已存在抵押权、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动产上已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又将该动产质押的,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动产上已设定质权,出质人又将该动产抵押的,如何处理,法律未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无论抵押登记与否,质

    27、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动产上已设定质权,质权人为担保自身债务,将该动产抵押给第三人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多数观点为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九)动产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条款无效。(十)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2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七、抵押调查要点对抵押人的主体审查:作为抵押人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成为抵押人;自然人抵押的应当审查其户口证明和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经合法注册存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抵押的,应审查抵押人的营业执照、政府登记证明和年检合格凭证;抵押人是企事业单位的,还应审查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及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类似的抵押权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七、抵押调查要点抵押房屋的权属审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文件、抵押房屋的基本资料和清单,包括:抵押房

    29、屋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以共有房屋为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人对共有房屋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房屋设定抵押的证明;以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再次抵押的,注意该房屋价值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是否足以担保本次债权,并注意债权人清偿顺序居后的风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七、抵押调查要点7.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30、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8.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10.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11. 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和当地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其他规定;12. 承包经营企业的商品房抵押,应提交发包人权力部门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13.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注意抵

    31、押人有无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14. 无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八、个人借款能力八、个人借款能力银行贷款机构贷款民间借贷高利贷资产少信用好资产多信用差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净资产)资产资产债权人债权人股东股东资产资产 = = 负债负债+ +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资金的占用资金的占用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来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长期投资九、企业的偿债能力九、企业的偿债能力总资产总资产100100万元万元债权人债权人4040万元万元投资人投资人6060万元万元存货存货100100万元万元销售收入销售收入150150万元万元投

    32、资投资借款借款购买购买销售销售利润利润4040万元万元扣除采购成扣除采购成本及期间费本及期间费用用1010万元万元分红分红 10 10万元万元留存收益留存收益3030万元万元企业的经营过程九、企业的偿债能力健康成长提高盈利外部资金面临倒闭现金流量小经营利润高现金流量大经营利润低九、企业的偿债能力重要的企业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超过70%一般代表企业负债过高,偿债能力有限。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越高代表企业变现能力越强,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应该在200%以上。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帐款待摊费用)流动负债速动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一般认为速动比率应该在100%以上。十、拓展阅读推荐小额贷款评估技术与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谢谢观看!2017年7月7日 曹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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