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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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 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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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主要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 .31.11.1项目法人组建形式:1 1、项目法人责任制.4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项目由水利部( (或流域机构)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在2 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1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21.2项目法人组建要求:.51.31.3
2、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2)(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 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3)(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4)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 程建设外部条件。1 1、项目法人责任制.61.3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 1、项目法人责任制(5)(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 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6)(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 程建设资金, ,严格按照概算控
3、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 建设资金。(7)(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 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71.3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1 1、项目法人责任制(8)(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 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9)(9)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10)(10)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11)(1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81.41.4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能力要求:(1)(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需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
4、。(2)(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 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 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 术问题。1 1、项目法人责任制.91.41.4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能力要求:(3)(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 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4)(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1 1、项目法人责任制.101 1、项目法人责任制1.5 1.5 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 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
5、力量,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 .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1 1、项目法人责任制1.61.6代建制.122.12.1水利工程强制招标范围: 具体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 2、招标投标制 规模标准:合
6、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13 可不招标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项目 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2 2、招标投标制.142.22.2水利工程招标方式:2 2、招标投标制(1 1)公开招标(2 2)邀请招标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
7、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以及属于应急度汛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152 2、招标投标制招标报告备案资格预审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现场踏勘发售招标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谈判发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确定中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会接受投标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澄清问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程序.162.42.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 2、招标投标
8、制.172.52.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2 2、招标投标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200034号):工业( (含内贸)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200638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182.52.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要内容:2 2、招标投标制 (1)对招标准备工作,主要监督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方式、分标
9、方案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2)对资格审查,主要监督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3)对开标、评标、定标,主要监督各项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93.13.1强制监理范围:3 3、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200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203.23.2监理业务委托有关规定:3 3、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招标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
10、位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213.33.3监理的主要工作:3 3、建设监理制(3)(3)资金管理: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 的资金流计划,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1)组织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2)(2)进度管理: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 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4)质量管理: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 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5)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
11、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 护措施,并监督实施。(6)(6)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224.14.1合同的作用:4 4、合同管理制 水利建设参建各方的关系以合同关系为纽带,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1) (1)合同是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 (2)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活动的准则。 (3) (3)合同是建设中纠纷解决的依据。.234.24.2应用标准合同文本:4 4、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12、目前要求强制应用的合同文本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244.34.3合同监管:4 4、合同管理制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 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255 5、开工管理制度5.15.1水利工程开工条件: 项目法人已设立 初步设计已批准 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建设资金已落实 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施工准备
13、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265.25.2开工备案制度:5 5、开工管理制度(1)(1)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 开工。(2)(2)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15个工作日内,将开 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备案。.275.25.2开工备案制度:5 5、开工管理制度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 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286.16.1验收分类:6 6、验收管理制度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
14、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296 6、验收管理制度法人验收: 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验收.306 6、验收管理制度政府验收: 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征地移民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消防验收括导(截)流验收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316.16.1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6 6、验收管理制度(1)(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
15、设计进行建设;(2)(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 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327.17.1施工单位准入条件:7 7、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治理工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水利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37.27.2监理单位准入条件:7 7、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施工环境保护
16、乙级不分级一级二级三级甲级水土保持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监理.347.37.3质量检测单位准入条件:7 7、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岩土工程机械电气每个类别分为甲级和乙级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量测.3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36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1 1、关于发包与招标; 2 2、关于提供原始资料;3 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4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17、;5 5、关于委托监理; 6 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 7、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8 8、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9 9、组织竣工验收; 1010、建立、移交工程档案。.37(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1 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 2、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3 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 4、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 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 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 7
18、、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38(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 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 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 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 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 7、返修不合格工程;8 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 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
19、管理责任体系 .39(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 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 2、回避原则;3 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 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 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40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20、)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41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
21、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6、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42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43三、质
22、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44三、质量监督制度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条例第四十四
23、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监督检查的主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45三、质量监督制度 (一)监督范围: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监督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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