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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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 管理条例 经营 许可 管理办法 主要 课件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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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药行业基础数据 生产企业:2130家 登记产品:约650个品种,3万个产品 经营者:36.7万个,62%为个体经营 经营人员: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 。 使用者:2.5亿家农户,3亿个从事农业生产人员,61%的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 。2.国家管理政策变化推行“放管服”: 减政放权国家管理农药产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地方管理。 清理中介服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农药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只要满足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农药经营,而不是指定经营单位,实行农药专营。 强调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 农药从产品登记、生产、经
2、营、使用全过程都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农药行业的重大变化 自给不足转变为农药生产量远大于需求 公众需求由吃饱转变要吃得更放心、健康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是:维持现有格局,注重分理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科学素材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 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负责登记试验单位认定、产品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一是减少登记试验审批二是实施农
3、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三是加强试验样品管理四是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五是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六是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2.1减少登记试验审批 -许可范围缩小至新农药,需经农业部审批,审查主要内容为试验安全风险。 -其他农药开展登记试验前,只需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申请的农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农药成分、范围、方法相同,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如果有保护期的,要得到授权。 2.2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 -严格登记试验考核认定: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3加强试验样品管理 -应为研制成熟的产品; -省级农业部门实施样品封样、留样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与登记产品一致。 2.
4、4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登记延续 -登记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监测 -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采取禁限用管理 2.5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2.6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 -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一是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二是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三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四是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3.1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将定
5、点核准与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合并 -许可条件:符合产业政策,有技术人员、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设备、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批 3.2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严把原材料采购关,建立材料进货和产品销售登记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朔; -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登记产品的一致性。 3.3细化农药标签管理 - 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限制使用”字样。 -将电子追溯信息码作为标签内容之一。 3.4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委托
6、人应当获得农药登记证; -受托人有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4.强化经营管理一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二是限用农药定点经营三是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四是告知制度 五是禁止有生产行为 4.1经营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者(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4.2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4.3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一是进货查验产品包装、标
7、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4.4告知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4.5禁止有生产行为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5.突出使用指导一是明确相关部门使用指导分工二是健全培训制度 三是支持专
8、业化使用 四是明确农药使用调查制度 五是实施农药减量行动 六是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 七是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 八是事故处理分工 5.1明确相关部门使用指导分工 -农业: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林业:林业用药的技术指导 -粮食:粮食用药的技术指导 -卫生:卫生用农药的技术指导 -环境部门: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协助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5.2健全培训制度 -农业部门:培训使用者,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使用水平。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其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等技术服务。 5.3支持专业化使用 -县级农业主管部
9、门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5.4明确农药使用调查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作为指导农民轮换使用的依据。 5.5实施农药减量行动 -县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逐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农业部门指导农药使用者轮换使用农药,减缓抗药性。 5.6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做好农
10、药废弃物的回收工作,按规定集中处理。-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5.7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后,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业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查处。5.8事故处理分工-农药中毒事故: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农作物药害事故: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6.完善监督管理 监管手段 监管制度 监管内容 -进入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
11、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场所。一是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和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二是建立报告及召回制度:对严重危害或者有较大风险的农药: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主动召回产品。 -经营者: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供货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 -使用者: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报告农业部门。 -管理者:监督或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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