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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42416
  • 上传时间:2022-06-13
  • 格式:PPT
  • 页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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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 管理条例 经营 许可 管理办法 主要 课件
    资源描述:

    1、1.农药行业基础数据 生产企业:2130家 登记产品:约650个品种,3万个产品 经营者:36.7万个,62%为个体经营 经营人员: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 。 使用者:2.5亿家农户,3亿个从事农业生产人员,61%的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 。2.国家管理政策变化推行“放管服”: 减政放权国家管理农药产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地方管理。 清理中介服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农药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只要满足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农药经营,而不是指定经营单位,实行农药专营。 强调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 农药从产品登记、生产、经

    2、营、使用全过程都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农药行业的重大变化 自给不足转变为农药生产量远大于需求 公众需求由吃饱转变要吃得更放心、健康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是:维持现有格局,注重分理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科学素材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 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负责登记试验单位认定、产品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一是减少登记试验审批二是实施农

    3、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三是加强试验样品管理四是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五是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六是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2.1减少登记试验审批 -许可范围缩小至新农药,需经农业部审批,审查主要内容为试验安全风险。 -其他农药开展登记试验前,只需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申请的农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农药成分、范围、方法相同,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如果有保护期的,要得到授权。 2.2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 -严格登记试验考核认定: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3加强试验样品管理 -应为研制成熟的产品; -省级农业部门实施样品封样、留样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与登记产品一致。 2.

    4、4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登记延续 -登记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监测 -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采取禁限用管理 2.5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2.6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 -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一是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二是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三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四是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3.1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将定

    5、点核准与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合并 -许可条件:符合产业政策,有技术人员、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设备、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批 3.2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严把原材料采购关,建立材料进货和产品销售登记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朔; -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登记产品的一致性。 3.3细化农药标签管理 - 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限制使用”字样。 -将电子追溯信息码作为标签内容之一。 3.4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委托

    6、人应当获得农药登记证; -受托人有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4.强化经营管理一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二是限用农药定点经营三是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四是告知制度 五是禁止有生产行为 4.1经营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者(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4.2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4.3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一是进货查验产品包装、标

    7、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4.4告知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4.5禁止有生产行为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5.突出使用指导一是明确相关部门使用指导分工二是健全培训制度 三是支持专

    8、业化使用 四是明确农药使用调查制度 五是实施农药减量行动 六是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 七是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 八是事故处理分工 5.1明确相关部门使用指导分工 -农业: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林业:林业用药的技术指导 -粮食:粮食用药的技术指导 -卫生:卫生用农药的技术指导 -环境部门: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协助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5.2健全培训制度 -农业部门:培训使用者,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使用水平。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其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等技术服务。 5.3支持专业化使用 -县级农业主管部

    9、门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5.4明确农药使用调查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作为指导农民轮换使用的依据。 5.5实施农药减量行动 -县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逐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农业部门指导农药使用者轮换使用农药,减缓抗药性。 5.6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做好农

    10、药废弃物的回收工作,按规定集中处理。-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5.7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后,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业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查处。5.8事故处理分工-农药中毒事故: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农作物药害事故: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6.完善监督管理 监管手段 监管制度 监管内容 -进入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

    11、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场所。一是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和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二是建立报告及召回制度:对严重危害或者有较大风险的农药: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主动召回产品。 -经营者: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供货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 -使用者: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报告农业部门。 -管理者:监督或责令

    12、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三是实施索赔制度:-使用者向生产企业索赔;-使用者向经营者索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根据责任实行追偿。四是扩大按假劣农药查处的范围:-禁用农药、未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 -未附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论处。五是明确假劣农药的处置责任:-生产、经营者承担处置费用;-生产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一对生产企业:主体:是否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符合生产许可条件;产品:-是否取得许可或符合许可规定-标签是否与登记核准相符-农药质量行为:建立台账、问题产品召回、回收废弃物二对经营者:主体: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符合许可条件

    13、;产品:-是否取得许可或符合许可规定-产品是否有标签或涂改-农药质量行为:进货查询、台账、销售告知、问题产品召回、废弃物处置、生产行为等三对使用者:按标签用药;不得有禁止使用行为;专业化防治组织建立农药使用记录7.加大处罚力度 总体原则 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禁业规定 中止登记规定 7.1设置原则 -每项制度与罚责对应 -按货值处罚 -规定最低处罚额 -吊销情节严重者的许可证件 监管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单位: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

    14、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取消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格 ;给予行政处罚;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者法律责任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处罚额不小于5万元; -有证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不低于1万元, -生产假药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对双方按无证生产处罚; -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双方按生产假劣农药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法律责任 -无证经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罚:最低5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责令停止经

    15、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农药等;处罚:最低50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范围: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措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 -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招用禁业规定人员的,责令其关闭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擅自修改核准标签的,处罚生产企业 -涂改标签或残缺不清的,处罚生产、经营者 -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处罚经营者 -严重违规,可

    16、吊销农药登记证或经营许可证1. 审批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3月16日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2017年6月21日发布,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审批条件 -从业人员: -经营场所: -营业设施: -管理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条件: 3.申报材料要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验证后原件退还;-经营人员的学历

    17、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复印件;-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从事农药经营的,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有关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目录及文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还应提供经营地(包括分支机构)所属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签署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定的审查意见。4.审批原则 -就近申请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限制使用农

    18、药审批原则 4.1农药经营审批原则 农药经营审批遵循属地便民原则: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农药,其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同一个县(市、区)域内的,原则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设区市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由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4.2限制使用农药审批原则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审批实行定点管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

    19、则,根据每个县(市、区)所管辖乡镇数25%的标准,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数额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告。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在不同县(市、区)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每个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县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对象超出当地定额的,可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产生。 -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

    20、许可申请。 5.审批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发证 -送达6审查内容 申请材料审查,或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6.1审查工作基本要求 6.2材料审查 6.3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内容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审查人员的组成。由2人以上组成审查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 -建立专家库:熟悉农药使用技术并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

    21、的公职人员。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收件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逐项对照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说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是否要进行现场核查建议。 -审批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批准农药经营许可或需现场核查和不批准决定。 原则上对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或拟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场所地址的申请人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 -审查组介绍现场核查要求。审查组通报申请人,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 -开展现场审查。包括: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 -审查组反馈

    22、核查信息。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听取申请人意见。 -形成现场核查报告。明确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并提出核查是否合格意见。现场核查内容现场核查内容-核查申请人的人员状况 -核查农药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面积面积: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 隔离情况:隔离情况: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展柜、货架摆放: 仓储场所: 可追溯系统:可追溯系统:-现场核查结论 审查结论当场告知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轻微缺陷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现场核查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反映。7.审批 审批机构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

    23、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结果为合格的,批准给予经营许可。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现场核查结论为准。对综合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和“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为审查不合格,不予审批。 8.其他事项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8.2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按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8.3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申请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按照农业部规定,目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部署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细化农药经营审批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在2018年2月26日开展农药经营审批工作。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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