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章—信用证当事人关系和种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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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信用证 当事人 关系 种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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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其他当事人还有议付行、偿付行、保兑行、代付行,统称为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有关银行。111:05(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同的买方为中间商,代人成交,签约后由真正的买主申请开证;另一种
2、是合同的买方已将合同转让给另一进口商,由最后买主申请开证。1.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受到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一是与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是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和担保协议。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11:05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时间,应于合理时间申请开证,使得出口商能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有充裕的时间备货、租船与装运,但进口商有拒开信用证的权利。 (2)合理指示开证。 开证人填写开证申请书时
3、,实际上是把合同内容变成信用证条款,而每一条款都有单据要求,合同条款化,条款单据化。写入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简洁、前后一致,避免模糊、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311:05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3)提供开证担保。 担保可以是开证押金、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者提供的担保。押金是冻结不用的,所以不计利息,若以存单担保,则按原定利率计息。(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主要有:开证手续费、电报费、邮费、信用证修改费及其他开支。(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信用证下的付款是以提示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
4、单据为前提条件,开证申请人有审单、退单的权利。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411:05(二)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的行为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必须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对开出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1.开证行的义务(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依据和标准?(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原则?(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
5、事人及相互关系 511:05(二)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2.开证行的权利(1)收取手续费和押金;(2)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3)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4)开证行在验单付款后,不能对受益人或议付行行使追索权,即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付款。(三)受益人(beneficiary)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611:05(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信用证的接受者,并根据信用证发货、交单和收款的人。通常为国
6、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或中间商。是信用证利益的享受者或权力的使用者;是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对象;是信用证的抬头人或收件人;是货运单据的发货人;是汇票的出票人;是发票和其他商业单据的制作人。 1.受益人的义务(1)审核信用证条款:信同一致原则,信用证条款的可履行性。(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3)单货一致,单同一致。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711:05(三)受益人(beneficiary)2.受益人的权利(1)在审核信用证时,若发现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不相符或者无法履行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或者拒
7、绝接受信用证。(2)可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货款,也可向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代付行或其他指定付款银行请求交单付款。(3)交单时如遇开证行倒闭,原开信用证作废,开证行所做的付款保证已无法兑现时,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有付款责任。如开证行并未倒闭而无理拒付时,受益人或议付行应向开证行据理交涉,甚至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811:05(四)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由开证行选定的,它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开证行
8、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如有)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通过核对印签和密押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一旦决定通知,就有义务及时、准确地进行通知;对出口商即受益人不承担议付或付款的责任。 1.通知行的义务(1)审核实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依据?(2)向受益人通知或转递信用证:制作通知书通知或转交信用证。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911:05(四)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2.通知行的权利(1)可以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费。(2)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
9、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3)对文电传递中出现的一些差错有权免责。 UCP600第16条规定“银行对于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过程中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的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并保留转递信用证而不翻译的权利。”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011:05(五)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由开证行指定或由出口商自行选
10、择。1.议付行的义务(1)在受益人提交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时,对受益人给予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议付的内涵:审核单据、垫付货款、索偿。支付金额=信用证金额-利息-本银行手续费-邮费-外国银行的有关扣除费用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111:05(五)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2.议付行的权利(1)在对受益人支付垫款之后,有权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索回垫款,但如果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2)可以要求受益人将货权作质押,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质押书L/H)(
11、3)在给受益人支付垫款后,保留向受益人追索垫款的权利。 议付行的权利相当于汇票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211:05(六)保兑行(Confo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第一性付款人,加保兑后的信用证受益人就有了双重付款的保证。 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31
12、1:05(六)保兑行(Conforming Bank)1.保兑行的义务(1)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之后,即对信用证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独立责任。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如同开证行,是终局性付款,一旦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验单付款之后,便不能再向其行使追索权,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2.保兑行的权利(1)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411:05(七)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异地
13、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是在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这个银行就是付款行,或称代付行,它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通常委托通知行担任。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511:05(七)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1.付款行的义务(1)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在对受益人进行验单付款后,即不得再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2.付款行的权利(1)付款行可以在开证行资信较差时,有权拒绝接受开证行代为付款的委托。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
14、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611:05(八)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如果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没有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开证行会指定另一家与它有账户关系的、在货币所在国的银行充当偿付行。偿付行是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偿付行往往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或由通知行兼任。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711:05(八)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1.偿付行的义务(
15、1)偿付行收到索偿书(Reimbursement Claim)后,与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进行核对,如与有权索偿银行相符,索偿金额不超过授权金额,则立即向出口地银行付款。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811:05(八)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2.偿付行的权利(1)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联系,因此,偿付行对议付行或代付行的偿付,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付款。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可以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追回已付款
16、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2)偿付费用一般由开证行承担,无须在信用证中说明,但如果由议付行或付款行承担必须在信用证中说明,并直接从对其的偿付款中扣除。(九)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1911:05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证信用证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二、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二)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三)开证行与通知行(四)开证行与受益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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