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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仲裁学讲义资料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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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讲义 资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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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法理论与实务第一章导论本章重点:1.仲裁的特点2.仲裁的性质3.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引言:民商事争议及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征(一)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征民商事纠纷民商事纠纷,又称民商事争议,又称民商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商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主要特征主要特征:1民商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2民商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商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二)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二)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力救济公力救济 :诉

    2、讼。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1 1概念:概念: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缩写为ADRADR)的意译。的意译。主要是指在诉讼外或者审判外解决诉讼纠纷的方式 方法和途径以及制度架构的总称。 2 2要素要素(1 1)代替性代替性(替代性)。它是指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替代性)。它是指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2 2)选择性选择性。它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

    3、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合。它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意和选择为基础。(3 3)解决纠纷功能。解决纠纷功能。 3 3、ADR ADR 兴起的原因分析兴起的原因分析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 (2)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 (3)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 (4)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四)(四)ADR ADR 对仲裁的影响对仲裁的影响 1 1、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仲裁 2、调解调解仲裁仲裁3、根据协议的仲裁根据协议的仲裁4 4、终局性提交裁决、终局性提交裁决 5、出租法官出租法官 第一节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二、仲裁的分类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 仲裁的定义仲裁

    4、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二、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论该理论认为,虽然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其权威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契约论该理论认为,仲裁员是从当事人那里,而不是从法律或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仲裁具有完全自愿的特征混合论该理论认为,一方面,仲裁源于私人契约;另一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自治论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

    5、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需的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A司法权说B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C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D自治说E仲裁是便利处理民商事关系的一种需要三、仲裁的特性自愿性 专业性 国际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四、仲裁的分类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国内仲裁国际仲裁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临时仲裁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机构仲

    6、裁,又称为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又称为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纠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纷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民间仲裁行政仲裁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为标准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为标准依法仲裁友好仲裁友好仲裁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则是指仲裁,或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则是指仲裁庭依当事人的授权,不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按照它庭依当事人的授权,不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按照它所认为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和商业惯例对纠纷进行裁决。所认为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和商业惯例对纠纷进

    7、行裁决。五、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仲裁的优势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管辖权的确定性 费用低、速度快 仲裁的局限性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争议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六、仲裁的历史沿革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国内民商事纠纷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

    8、于20世纪初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建立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制度基本上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 。国内仲裁制度则经历了“只裁不审”与“两裁终局”、停顿状态、又裁又审与两裁两审、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等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建立的仲裁制度包括( )。A、涉外仲裁 B、经济合同仲裁C、技术合同仲裁D、劳动争议仲裁第二节 仲裁法的概念一、仲裁法的定义仲裁法仲裁法是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关系仲裁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它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组织之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9、系,以及他们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所系,以及他们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所发生的仲裁裁决关系和仲裁监督关系。发生的仲裁裁决关系和仲裁监督关系。狭义的仲裁法在我国指1994年8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我国的仲裁法包括( )。 A、仲裁法B、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规定C、合同法D、国际公约中的仲裁规定二、二、仲裁法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宗旨及意义制定的背景、宗旨及意义制定制定仲裁法的背景的背景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91年5月着手制定仲裁法。在考虑国情、总结经验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

    10、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成果,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于1994年3月提出了仲裁法的草案 仲裁法的宗旨建立一个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建立一个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 规范中国国内仲裁,同时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走上国规范中国国内仲裁,同时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走上国际化、现代化的道路际化、现代化的道路 仲裁法的意义 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 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 将促进中国的仲裁事业在正常的轨道上迅速、健康地发展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三、仲裁法的性质

    11、 首先,仲裁法是民事程序法。首先,仲裁法是民事程序法。 其次,仲裁法是仲裁组织法其次,仲裁法是仲裁组织法 再次,仲裁法是部门法再次,仲裁法是部门法 四、仲裁法的功能 宗旨:宗旨: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节功能。 对诉讼法律制度有不可缺少的弥补功能。对诉讼法律制度有不可缺少的弥补功能。 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 五、五、仲裁法仲裁法的特点的特点明确界定了仲裁范围 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 明确了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形式六、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

    12、(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性的试金石。(二)(二)仲裁法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特点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特点 1争议主体的平等性 2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 3争议内容的财产性(三)(三)仲裁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1 1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2 2对事的适用范围对事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 1)国内仲裁范围:国内仲裁范围:

    13、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2 2)涉外仲裁范围涉外仲裁范围: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3 3)禁止适用情形禁止适用情形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4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适用于( )。A、合同纠纷 B、收养、抚养纠纷C、婚姻、继承纠纷D、劳动争议和行政纠纷 E、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王某面

    14、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确的?A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用诉讼的方式解决B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

    15、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C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D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某市某路某市某路250250号房屋王姓一家人。因

    16、小女儿结婚一事,在房号房屋王姓一家人。因小女儿结婚一事,在房屋使用权上发生争吵。该房屋的产权人是王某,他与前妻生屋使用权上发生争吵。该房屋的产权人是王某,他与前妻生有一女王甲。前妻去世后,王某与翟某于有一女王甲。前妻去世后,王某与翟某于19401940年结婚,生年结婚,生有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四个子女。有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四个子女。19471947年年8 8月,王某购月,王某购买上述房产,后进行翻修,在二楼房内架了三层阁楼横条,买上述房产,后进行翻修,在二楼房内架了三层阁楼横条,但未铺楼板,房屋面积约但未铺楼板,房屋面积约8787平方米。平方米。19501950年后,王甲因子年后,王甲因

    17、子女多,居住困难,征得父亲同意后,在三层阁楼横梁上铺设女多,居住困难,征得父亲同意后,在三层阁楼横梁上铺设了楼板居住使用。了楼板居住使用。19721972年,王甲与丈夫自购私房居住,迁年,王甲与丈夫自购私房居住,迁出三层阁。出三层阁。19801980年王某去世后,系争房屋二楼年王某去世后,系争房屋二楼1616平米前间平米前间由王乙居住;后间由王乙居住;后间1414平米由翟某居住。底层平米由翟某居住。底层1414平米前间一平米前间一隔为两小间,由王丙、王丁居住,王戊居住三层阁楼。底层隔为两小间,由王丙、王丁居住,王戊居住三层阁楼。底层1212平米后间自搭灶间和卫生间,大家共同使用。平米后间自搭灶

    18、间和卫生间,大家共同使用。19971997年年2 2月,王戊拟将三层阁楼作婚房,受到王乙阻挠,双方发生争月,王戊拟将三层阁楼作婚房,受到王乙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便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使用三层执,王戊便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使用三层阁楼。阁楼。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第二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教学要求:教学要求:1本章内容是整个课本的中轴线,是统领全书的中心内容。 2用整体与个体、抽象与具体关系的哲学思想理解本章与其他整节的关系。 3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一词来自于拉丁语principium,其基本含义是指开始、起源和

    19、基础。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体现仲裁制度的本质特点,把握仲裁制度的立法精髓。其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仲裁制度始终,全面指导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仲裁活动。再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概括性,是制定具体仲裁制度和仲裁规定的基础。第一节 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

    20、愿原则,或称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整个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仲裁最本质的特征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就是这一本质的反映,也是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自愿原则贯穿仲裁程序的始终,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1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 愿为前提。愿为前提。 (2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选定。选定。 (3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组成

    21、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4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5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 关程序事项。关程序事项。(6)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须当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须当 事人自愿事人自愿 。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 决纠纷原则我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仲裁依法仲裁2 2、仲裁庭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仲裁庭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 依原则仲依

    22、原则仲裁裁 依原则仲裁依原则仲裁又称为友好仲裁制度友好仲裁制度,是指仲裁庭经过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严格适用法律规范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范,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标准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方式。三、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前提。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仲裁机构在设置上独立;二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独立。四、司法支持与监督原则 1、法院对仲裁 的支持其一,法院对仲裁委

    23、员会提 交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其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对仲裁裁决采取执行措施。2 2、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其一,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协议的效 力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其二,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 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其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 决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节 基本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主旨是通过仲裁协议体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协议仲裁制度的确立是由仲裁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各国仲裁制度所奉行的基本制度,也

    24、是我国已经由行政仲裁走向民间仲裁的标志。该制度为遵循仲裁的内在规律,独立、公正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奠定了基础。二、或裁或审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的含义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其纠纷 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 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或裁或审制度的内容 首先,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选择 其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再次,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三、一裁终局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的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

    25、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仲裁法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

    2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为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保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遵循。2、一裁终局制度的意义 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为迅速、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为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保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经济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保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遵循。可和广泛遵循。(1)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从经济性的角度对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肯定。 (2)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和仲裁机构本身性质相一致,有利于 发挥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经济纠纷酌作用仲裁机构是民间性和自治性的

    27、组织。 (3)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有利于国内仲裁向涉外仲裁制度靠 拢,向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靠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回避制度 仲裁中的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 情形时,应停止参与该案的仲裁审理并更换新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正确行使仲裁权,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 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当事人的近亲属C、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D、代理人的近亲属香港香港A A公司与公司与B 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8、仲裁过程中,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进行? A AA 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重新进行 C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重新进行 D D仲裁庭可

    29、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重新进行 五、不公开仲裁制度 仲裁不公开,是指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 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人员包括书记员参加,不允许与本案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 进行采访报道,裁决不向社会公开公布,并且参与仲裁的仲裁 员、书记员等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仲裁法第 40 条规定: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 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A A、绝大多数案件的仲裁不公开进行、绝大多数案件的仲裁不公开进行

    30、B B、当事人可协议公开、当事人可协议公开C C、当事人可协议不公开、当事人可协议不公开D D、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仲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仲裁专题专题 仲裁权仲裁权仲裁权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仲裁权属于权力的范畴,并具有特殊的内容。仲裁权由权力主体、权力客体、权力内容及权力关系构成。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司法诉讼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所具有的自愿性和民间性,也正因为如此,仲裁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仲裁权,需要司法的支持与监督。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仲裁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权与相关权

    31、力仲裁权与相关权力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权的构成仲裁权的构成第四节第四节 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仲裁权概述一、仲裁权的概念一、仲裁权的概念二、仲裁权的特征二、仲裁权的特征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的本质是服务性权力。仲裁权的权源是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仲裁权的核心是裁决权仲裁权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有限权力仲裁权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有限权力1. 仲裁权受双方当事人授权的制约2. 仲裁权受法律授权的制约3. 仲裁权受司法权的制约仲裁权的特征仲裁权的特征概括起来分析,仲裁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意思自治是仲裁权的根本原则(二) 公正性是

    32、仲裁权的必然要求(三) 民间性是仲裁权的本质特征(四) 司法性是仲裁权的内在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权与相关权力仲裁权与相关权力一、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一、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二、仲裁权与行政权二、仲裁权与行政权三、仲裁权与调解权三、仲裁权与调解权四、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四、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仲裁权与审判权仲裁权与审判权仲裁权审判权权力来源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国家法律的授权 行使主体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 国家司法机关 公开程度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向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效力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

    33、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最终的权力,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仲裁权与行政权仲裁权与行政权 仲裁权行政权权力来源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国家法律的授权 行使主体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性质不属于国家权力,只含有公权因素,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公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强制性强制性并不突出 带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借助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 仲裁权与调解权仲裁权与调解权 仲裁权调解权性质在民间性的基础上融入了一定的司法性 单纯的民间性 权力来源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群众自治范围内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授权 效力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调解协议的性质

    34、定位为“合同”,强化了协议的法律效力,突破了原来的任意性 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 仲裁权仲裁事务管理权性质在民间性的基础上融入了一定的司法性 是一种管理权,这种管理权主要是事务性的服务和协调权 权力来源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仲裁法律的直接授权 行使主体临时组成的仲裁庭 常设的仲裁机构 影响力对当事人以及更广大的群体都会产生影响在仲裁机构内部发生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权的构成仲裁权的构成一、仲裁权主体一、仲裁权主体仲裁庭仲裁庭二、仲裁权客体二、仲裁权客体三、仲裁权内容三、仲裁权内容四、仲裁权法律关系四、仲裁权法律关系仲裁权主体仲裁权主体仲裁庭仲裁庭仲裁权主体是拥有审理

    35、权和裁决权的仲裁庭。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权的主体?首先,仲裁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核心是裁决权,因此只有能亲自审理案件,并作出有效裁决的组织或机构才是真正的权力主体,所以说仲裁庭是仲裁权的主体。其次,仲裁委员会是一种管理机构,它主要享有仲裁事务管理权。作为个体的仲裁员并不是仲裁权的主体,只是具体行使仲裁权的行为人。仲裁权客体仲裁权客体仲裁权的客体即仲裁权的对象,它是指仲裁权所指向的并能发挥作用(即能产生一定后果)的范围。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权的行使以及对仲裁权的制约与监督,往往都是围绕着仲裁权客体来进行的。概括地说,仲裁权的客体就是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仲

    36、裁权行使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二)仲裁权行使范围是双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方式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三)仲裁权行使范围是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权内容仲裁权内容仲裁权内容即仲裁权所应包括的具体权力。由于仲裁权是以当事人授权为前提,所以要通过当事人实际授权,仲裁庭才能真正拥有特定权力。从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来看,仲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管辖权仲裁管辖权仲裁审理权仲裁审理权仲裁调解权仲裁调解权仲裁裁决权仲裁裁决权仲裁权法律关系仲裁权法律关系(一)仲裁庭与当事人的关系(一)仲裁庭与当事人的关系1. 当事人合意是仲裁权取得和行使的依据,仲 裁庭对案件的审

    37、理范围限制在当事人的授权 范围之内,仲裁庭应当履行当事人授权和法 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2. 仲裁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公正而有效地解决纠纷。3. 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庭对程序的指挥权,遵守程序规则,自觉履行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的内容,实现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权法律关系仲裁权法律关系(二)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二)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机构即仲裁管理机构,在我国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体现在:1. 仲裁机构为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权的行使提供程序上的服务。2. 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公正而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权法律关系仲裁权法律关系(三)

    38、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三)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院对仲裁庭的支持与监督,以及仲裁庭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行使相关权力的约束,避免司法的任意性。1法院对仲裁庭的支持与监督。2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法院的干涉。第四节第四节 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监督一、仲裁权的行使一、仲裁权的行使二、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二、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三、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三、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仲裁权的行使仲裁权的行使(一)(一) 仲裁权行使的含义及特点仲裁权行使的含义及特点仲裁权的行使仲裁权的行使:是指仲裁权的行使主体仲裁庭,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并根据

    39、法律的规定,通过对其所拥有的审理权、裁决权等具体权力的实际操作,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权力的行使过程,也是纠纷的解决过程,它突出地体现了如下特点:1. 仲裁权行使主体为仲裁庭。2. 仲裁权行使过程要遵循特定程序。3. 仲裁权行使形态是具体权力的运用。仲裁权的行使仲裁权的行使(二) 仲裁权行使的依据 仲裁权的取得来自于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当仲裁庭取得了仲裁管辖权,也就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 此后,仲裁权的行使还受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的约束。也就是说,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仍然是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仲裁权的行使仲裁权的行使(三) 仲裁权行使的原

    40、则 仲裁权行使的原则是仲裁权行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体现着仲裁权的本质和仲裁立法的基本精神,对仲裁权的行使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程序公正原则高效性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四) 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救济 仲裁权的不当行使表现为仲裁庭对仲裁权的无权行使、越权行使和怠权行使。仲裁权的不当行使是对仲裁公正性的践踏,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不当行使的情形进行救济。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一)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员的异议。1. 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2. 协助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权的司法

    41、支持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二)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支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终局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者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有关争议项下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由法院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作出决定,并协助仲裁庭采取相应的措施,体现了司法在仲裁程序进程中的支持作用。对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一些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都有相关规定。如英国仲裁法第44条规定,如果情况紧急,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作出财产保全。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三)对获取证据的支持 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都对法院协助仲裁庭获取证据的权力予以了肯定。法院对获取仲裁证据的支

    42、持与协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院协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命令非当事人作证以及法院协助从国外获取证据。1. 协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 命令非当事人作证3. 协助从国外获取证据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从各国立法及仲裁实践来看,法律均规定有司法权对仲裁权的监督条款,各国法院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对仲裁权的取得、行使和实现实施着种种干预。(一)仲裁权监督的必要性1. 仲裁权监督的法理依据2. 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3. 社会现实的需要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二)各国司法对仲裁权的监督及趋势1. 德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2. 法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3. 美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4. 英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

    43、察(三)我国司法对仲裁权的监督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见之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体现在对仲裁庭仲裁管辖权、仲裁权行使过程及仲裁裁决的监督方面。第三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它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仲裁机构仲裁活动将无法展开。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仲裁机构的形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本章重点:1.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2.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3.仲裁规则的性质与作用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一、仲裁机构的性质二、仲裁机构的设立三、中国仲裁机构概况一、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

    44、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事务管理机构。各国关于仲裁机构的称谓不太统一,如日本称商事仲裁协会,美国称仲裁协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行商事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特征:特征: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 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构的特点1. 1. 非营利性非营利性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及存在不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向设立者提供利润,当然,非营利性不意味着仲

    45、裁机构没有收入或者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应当用于机构自身的发展。发展。2. 2. 独立性独立性仲裁机构既是仲裁程序的管理机构,也是仲裁的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法院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3. 3. 民间性民间性与独立性紧密相关的一点是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它是仲裁机构独立性的表现。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强调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虽然政府可以参与仲裁机构的设立,但这是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不是为了管理和控制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仲裁机构通常都是民间组民间组织织 国别性仲裁机构:在一国

    46、之内设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超国家性仲裁机构:由民间性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设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仲裁机构的种类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据性质和影响据性质和影响根据案件性质根据案件性质根据职能根据职能国际性国际性地区性地区性全国性全国性单一性单一性专业性专业性综合性综合性全面管理型全面管理型宣传协助型宣传协助型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A A、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B B、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C C

    47、、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D D、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职能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只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其职责比较单一。而常设仲裁机构本身不具体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其职能较为丰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商事仲裁制定商事仲裁规则规则以及监督其实施监督其实施。二、仲裁机构的设立设立模式仲裁机构设在商会内仲裁机构独立设置,或者既在行业协会里设置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立的仲裁机构设立多个仲裁机构,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机构互不隶属,各行

    48、其责设立程序无须政府批准或注册即可成立,如瑞典、瑞士 需由政府批准或注册,如日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该国通产省批准设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 三、中国仲裁机构概况仲裁法仅规定了机构仲裁,目前仲裁机构包括涉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受理国内案件根据仲裁法重组后的国内仲裁机构以办理国内案件为主,也可以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仲裁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具体表现为:1. 根据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

    49、仲裁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团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违纪行为进行监督。3.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四、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问题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

    50、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特征:特征:1 .1 .仲裁委仲裁委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经费自收自支。系,经费自收自支。 2 .2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辖和地域管辖。 3.3.享有仲裁权的仲裁员与仲裁委之间是不享有仲裁权的仲裁员与仲裁委之间是不带薪的聘任带薪的聘任关系关系。4 .4 .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委员会是管理性和服务性机构,不对仲裁案管理性和服务性机构,不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只是接受仲裁申请,并帮助争,只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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