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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知识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38383
  • 上传时间:2022-06-13
  • 格式:PPT
  • 页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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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 知识 课件
    资源描述: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律法规知识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污防科 惠仕鑫主要内容 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四、法律责任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体系) 宪法规范: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签署的国际条约 环境标准主要环保法律主要环保法律(9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

    2、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

    3、普查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等等地方环保法规、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7 7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陕西省实施陕西省实施 办法办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陕

    4、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规章(地方规章(2 2部)(陕西省政府制定)部)(陕西省政府制定) 陕西省实施陕西省实施 办法办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环境保护部规章(100部左右)(环境保护部制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

    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

    6、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等等等等主要国际环境条约(50余部)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固体废

    7、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一)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规章(三)规章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

    8、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

    9、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 确立环境保护的范围: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4、6条等,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等 确立环境保护基本

    10、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污染物集中控制、污染事故报告与应急等十多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7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11、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3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4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

    12、、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5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固体

    13、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内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情况 (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情况 1 1、19961996年颁布,年颁布,20042004年修订,专门法年修订,专门法 2 2、主要内容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医、主要内容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未专门纳入疗废物未专门纳入 3 3、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章节的关系:第、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章节的关系:第5050条,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

    14、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泥状废弃物、废母液、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泥状废弃物、废母液、废酸碱液等)废酸碱液等) 分类分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

    15、生活垃圾(来源)、生活垃圾(来源)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八类):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其他 危险废物;列入目录或按鉴定方法确定,一般指具有爆炸、易燃、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 冶炼渣:冶炼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有色金属矿渣 粉煤灰:在电厂和供热锅炉和其他行业除尘器产生的粉状废渣; 炉渣:主要是锅炉、炉窖等产生的煤渣,不含除去的烟尘 煤矸石:与煤层伴生的含碳量的黑色岩石,洗选、煤场等 尾矿:选矿厂和水冶厂排放的废物,如金属与废金属的洗选 放射性废渣:含有放射性比活度大于一定标准的废物, 其他:其他工业垃圾等(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16、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固废法第32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环境保护法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固废法第32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

    17、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件、程序、颁发等)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固废法第23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

    18、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固废法第59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19、规定填写危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准的,不

    20、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标志制度 固废法第52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与代处置制度 固废法固废法第第5454条: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

    21、制危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固废法固废法第第5454条: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22、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承担的对单位或个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对环境承担的恢复责任赔偿责任;对环境承担的恢复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

    23、规,环境保护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对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由国家司法机关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责任可单独实施,也可同时施用。上述三种责任可单独实施,也可同时施用。民事责任 依据:1、固废法固废法第第8484条: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24、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2、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等民事法律等民事法律 责任种类责任种类:第:第8585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排除危害危害,依法,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第:第86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

    25、赔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 依据依据 固废法固废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法等等 种类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关闭、限期治理、行政拘留等,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关闭、限期治理、行政拘留等,罚款最高可达百万元。罚款最高可达百万元。行政拘留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9090条,条,“

    26、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法工委复2008520085号),号),“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

    27、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环境行政拘留问题作出解释,填补了环境行政处罚无拘留的空白。”刑事责任 固废法固废法条款条款:第第8383条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73条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

    28、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9、事责任。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338338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30、年以下有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八 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责任 刑法刑法第第339339条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1、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罚。(走私罪)(走私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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