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详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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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正新修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要点及释义要点及释义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国家政策,共国家政策,共16条,条,增加1条,修改9条1-47-91113)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第九条第九条 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第三条 方针和机制方针和机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宣教与意识宣教与意识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基本义务企业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协会协会作用作用第五条第五条 负责人责任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服务中介组织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 职工权益职工权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事故
2、责任追究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作用工会作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科技安全科技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职责政府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全奖励安全奖励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大大提升,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而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二是暗示安全生产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理念理念方针方针责任责任机制
3、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 Page 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AQ/T9006 6-2010-2010)目标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 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培训教育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作业安全 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持续改进绩效评定持续改进2 21 14 43 35 56 67 79 98 811111
4、01012121313第七条 工会作用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
5、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59-62条)。 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任追究关于安监理部门综合监管的内涵第一个层面,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第一个层面,
6、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第二个层面,综合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个层面,综合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综合监管载体:综合监管载体: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 综合监管主要方式综合监管主要方式:指导、协调
7、、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行业自律是方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8、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责任制监督考核责任制监督考核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9、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
10、中据实列支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2012)16号文件)号文件)覆盖范围: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 1、矿山、建筑、矿山、建筑、冶炼、道路运输冶炼、道路运输、危险物、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 2、其它企业,超过、其它企业
11、,超过100人人设置机构、专职设置机构、专职人员人员 1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 260260号令规定:号令规定: ( (一一) )从业人员不足从业人员不足100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 (二二)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100100人人-300-300人的,配备专职;人的,配备专职;( (三三)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300300人人-1000-1000人的,设置机构,并配备人的,设置机构,并配备2 2名名以上专职,以上专职,其中至少其中至少1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12、( (四四)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10001000人以上的,设置机构,并按从业人员人以上的,设置机构,并按从业人员33的比例配备专职,其中至少的比例配备专职,其中至少2 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一)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1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二)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四)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14、(六)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 第二十三条: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机构及安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可(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条
1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建筑施工、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先岗后证先岗后证)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省鼓励其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省260号令)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安监部门制定。(培训与资质认可(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
16、十五条 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 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要的教育和培训。 学生实习学生实习: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协助进行教育和培训。护用品。学校协助进行教育和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17、备(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专门培训专门培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培训与资质认可(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条) 总局总局30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业目录: :1111类类5252种:种: 电工电工3 3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 3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2 2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2 2 煤矿安全作业煤矿安全作业10 10 非煤矿山安全作业非煤矿山安全作业8 8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
18、616 烟花爆竹烟花爆竹5 5 其它 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有效期为6年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每3年复审年复审1次。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满前满前60日内提出。日内提出。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28-31条)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生产、储存、生产、储存、装卸装
19、卸危险物品危险物品(112112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建设项目应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建设项目应做做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负责:谁设计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负责:谁设计谁负责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报有关部门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查,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危险物危险物品项目按批准的品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
20、建设单位验收后使用,验收后使用,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制定细则)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制定细则)(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32-35条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标准;应符合标准;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有记录并签字。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有记录并签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包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急救援器材、
21、设备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特种设备,必须专业生产、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专业生产、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使用。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或安全标志方可使用。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具体目录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总局已发布矿山)。省级政府可制定并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危险物品管
22、理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由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律、法规法规、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建危险物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专门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立专门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本条款为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条款:本条款为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条款:危险物品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23、境防治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条例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445号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上报安监或有关
24、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上报安监或有关部门备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
25、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构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危险源安全评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下列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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