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基本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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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法律基本知识物业管理法律基本知识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培训主讲人:主讲人:主要内容第一节 绪论一、引言二、法的概念第二节 物业管理法律的概念一、物业管理法律的构成要素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三、物业管理法的地位、作用、表现形式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权与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二、物权制度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构成第一节 绪论一、引言1、法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2、物业管理法的产生原因3、物业管理法的意义二、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
2、规范的总称。2、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C、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3、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A、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B、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C、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的。第二节 物业管理法律的概念一、物业管理法律的构成要素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三、物业管理法的地位、作用、表现形式一、物业管理法律的构成要素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其他国籍 公民2)集体主体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法
3、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其他法人3)国家公房的业主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产生:是指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变更: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部分变化1)权利主体的改变2)权利客体的改变3)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消失: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中止。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权与物业管理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不动产所有权形式。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高度发展和工业化过程导致城市化的产物,它在促成人类最大限度地利用极为有限的土地资源,在解决人类自身的居住、生活、营业等方面发挥重大功能 。一、建筑
4、物区分所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意义1、对物业管理的专项立法确立了一个基础性的理论框架;2、准确划分了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使业主的产权更加清晰,权责进一步明确;3、为物业管理常规性的综合服务提供了明确而有可操作性的地域性界线;4、突出了单个业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把单个业主的不同层次的权利、义务从原先的混合状态中剥离出来;5、从权属的源头,充分肯定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多样性;6、对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从抽象的法理认同过渡到具体法律规则的确认;7、业主实行自治管理,充分调动全体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揭止物业管理收费难、催缴难的漫延,增添了
5、法律理论上的可靠依据;8、为业主之间、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众多的纠纷与矛盾的处理,指明了正确解决途径。二、物权制度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法律的范畴,物权这项权利从一开始就与债权作为相对的范畴而存在。在民法的体系里,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是物权法;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是债权法。 物权是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物权的基本内容是支配和排他,其中的支配是物权的本质。物权的本质是不必请求他人,权利的实现完全依靠权利人自己的意
6、思。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人,而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物权客体是物,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而不是行为、智力成果或人身利益;4、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5、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且权利义务内容的主旨是在于排除他人的干涉;6、物权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7、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的效力。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A.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B.其他物权是所有权以外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
7、的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按动产和不动产而做的分类 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 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法律的限制又分为私法的限制和公法的限制。 1、私法的限制又可分为两种,其一为权利行使的限制,其二为相邻关系的限制。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权利滥用的禁止、诚实信用原则、私力救济和其他权利的限制。 2、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是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一般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所有权包含了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两类。民法关于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方法,是先决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之
8、外的物均属于动产。一般认为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地上物,主要是指建筑物,从建筑学的角度来看,建筑物又可分为房屋和构筑物,构筑物一般是指道路、桥梁、地下隧道、人造广场等,另外,植物与土地分离之前仍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特点在于,在不动产中土地是核心,而土地又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与其他自然资源共同构成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它具有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自古以来房屋所有权就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房屋使用权。所谓房屋使用权,是指使用人对房屋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当房屋由所有人自己使用时,房屋使用权作为所有权的占
9、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之一存在;当房屋由非所有权人使用时,房屋使用权因租赁、拨用、借用等原因而与所有权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过去我国的计划经济下,房屋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建筑物整体的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的,因而形式单一。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更多的个人拥有了房屋所有权。而且是许多人分别购买或租赁建筑物其中的某些部分。从而产生了许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个建筑物的情况。由这些所有权人分别拥有建筑物中的某一部分,一栋建筑物就由传统的国家或集体的单一所有变成为国家、集体、个人的多个所有人分别区分拥有。所有人对整栋建筑物的特定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由此就产生了一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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