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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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xxx1谢谢观赏2019-9-21目录目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判例分析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68号)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658号)号)2(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令第87号号)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令第94号)号)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财库20182号)号)5其他规章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8号主席令,2003年1月1日施行) 出台时间出台时间 出台背景出台背景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2、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 重点解析重点解析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出台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出台背景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
3、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相关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
4、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重点解析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区分2、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3、政府采购各流程规定4、各方主体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58号国务院令,2015年3月1 日施行)出台时间出台时间出台背景出台背景重点解读重点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5、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
6、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重点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政府采购服
7、务二、政府采购服务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三、明确集中采购概念三、明确集中采购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四、明确定义采购代理机构四、明确定义采购代理机构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
8、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五、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六、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六、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七、明确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后续处理方式七、明确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后续处理方式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
9、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八、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八、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九、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九、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就低不就高就低不就高 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十、严格限制组织重新评审十、严格限制组织重新评审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0、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条例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衔接,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表述完全一致,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
11、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保持一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在兼顾政府采购特点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删
12、除原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
13、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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