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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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一、自动扶梯的安全性能 自动扶梯的安全等级与使用状况1、机器与自动扶梯的定义 机器:GB/T15706.1 机械安全 对机器的定义:由若干个零部件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有一个零件是可运动的,并且有适当的机器致动机构、控制和动力系统等。它们的组合具有一定应用目的,如物料的加工、搬运或包装等。 自动扶梯:GB16899对自动扶梯的定义:带有循环运动梯路向上或者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由上述两个定义的比较可知,自动扶梯就是一种机器。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2、安全的定义 指消除了不可以接受的风险。不可能有绝对安全,某些风险是可以残留的。因
2、此,产品(自动扶梯)或者过程(如:操作、使用、检查、测试或维护)只能是相对安全的。3、安全的实现安全的实现 安全是通过充分地降低风险来实现的。其方法是寻找下安全是通过充分地降低风险来实现的。其方法是寻找下列因素的最佳平衡来达到:列因素的最佳平衡来达到: 理想的决对安全、产品或者过程所满足的要求、使用者理想的决对安全、产品或者过程所满足的要求、使用者的利益、目的的适用性、成本效应、有关的社会惯例等等。的利益、目的的适用性、成本效应、有关的社会惯例等等。4、安全的改进需要不断地复查已经建立的安全等级,尤其是依据经验需要对已经定的安全等级进行复查时,以及当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可能导致改进时,以便实现与产
3、品、过程或服务的应用相适应的最低风险。 我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由颁布至今经过了3次改版,其目的之一就是对安全进行不断的改进,通过风险分析确保实现最低的风险。 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5、 自动扶梯的安全 安全基础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第一部分:制造与安装是保证自动扶梯安全的基础。如果遵循GB16899进行制造、安装以及使用中确保保护措施有效,其就能保证使用人员、维修人员和检查人员的安全。 GB16899的制定 GB16899-1997是我国自动扶梯的第一个标准,它等效采用了EN115:1995,GB16899-2011等效采用了欧洲最新版本EN115-1
4、:2008及第1号修改件EN115-1:2008/A1:2010。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EN115-1的制定 EN115 是由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委员会委托技术委员会(CEN/TC10 “客梯、货梯和服务梯”的WG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组)起草修订的。其制定遵循的原则:a、 遵循EC(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即以前的89/392/EEC和现在实施的2006/42/EC 机器指令(相当于我国的TSG技术规范)。机器指令在1992年正式实施,是作为各种机械设备(如运输设备、移动设备以及提升设备等)的基本安全技术法规。 自动扶梯是执行机器指
5、令的产品,在欧盟是自愿认证的产品。所以其标准的附录中没有如电梯一样的附录ZA 对机器指令的符合性说明。b、 引用了EN414 机器的安全 安全标准制定和编写规程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安全等级 自动扶梯的属性是机器,其安全性能的要求主要是针对机器的特性而提出的。相比电梯标准GB7588,GB16899对于减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先天不足”。GB16899等效采用的是欧洲标准EN115系列,EN115是遵循EC(欧共体)机器指令的要求制定的。而电梯标准EN81遵循的是欧洲电梯指令(95/16/EC)的要求而制定的。电梯指令是针对电梯这一单独的设备制定的技术法规,而
6、机器指令并不是针对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单一设备制定的技术法规,它适用于所有的机械设备的安全要求,考虑到机械设备的一些共性,机器指令以及遵循其要求而制定的标准EN115,不可能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要求设置的那么准确到位,而且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之所以没有更多的采取本质安全的设计和更加可靠的保护措施,就是因为标准对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保护措施更多的是考虑到机器对执行者的伤害风险,没有完全按照载人设备来考虑,因此可以说GB16899所遗留的风险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仍然会对人造成伤害,即与电梯相比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等级较低。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
7、目的分析-G6、影响安全等级的主要因素 自动扶梯的使用特性 由于自动扶梯使用环境较电梯有很大不同,复杂且向公众开放,导致其安全等级不能达到电梯的水平。其典型特性举例见下表: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电电 梯梯 自自 动动 扶扶 梯梯电梯有封闭专用的空间,非使用人电梯有封闭专用的空间,非使用人员不可能接触到运动部件员不可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环境复杂,基本上都是安装在公众环境复杂,基本上都是安装在公众集聚、大流量的场所,任何人都可集聚、大流量的场所,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运动中的部件,存在自动以接触到运动中的部件,存在自动扶梯造成非使用人员伤害的风险扶梯造成非使用人员伤害的风险 人所乘坐的轿
8、厢是封闭的,不会造人所乘坐的轿厢是封闭的,不会造成使用人员跌落轿厢外以及被轿厢成使用人员跌落轿厢外以及被轿厢外的物体和人所伤害,乘客在轿厢外的物体和人所伤害,乘客在轿厢中不需要增加安全要求即可安全的中不需要增加安全要求即可安全的乘坐,因此可以认为轿厢里的乘客乘坐,因此可以认为轿厢里的乘客是本质安全的。是本质安全的。 使用人员站立的梯级是敞开式的,使用人员站立的梯级是敞开式的,存在人员从扶手上跌落梯级外产生存在人员从扶手上跌落梯级外产生坠落事故以及被梯级外的物体和人坠落事故以及被梯级外的物体和人所伤害的风险。需要乘客满足头不所伤害的风险。需要乘客满足头不能伸出扶手之外、手必须握住扶手、能伸出扶手
9、之外、手必须握住扶手、脚必须站在黄线以内等防护措施才脚必须站在黄线以内等防护措施才能确保安全。能确保安全。 乘客在轿厢中站立在水平光滑的地乘客在轿厢中站立在水平光滑的地面上,只要不采用鲁莽行为,电梯面上,只要不采用鲁莽行为,电梯的故障停梯等不会造成伤害的故障停梯等不会造成伤害 乘客站立在梯级上,其梯级的运动乘客站立在梯级上,其梯级的运动方向与地面存在夹角,如果自动扶方向与地面存在夹角,如果自动扶梯发生故障,存在人员倾倒的风险。梯发生故障,存在人员倾倒的风险。 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乘客在进入轿厢时,轿厢是静止不乘客在进入轿厢时,轿厢是静止不动的,不会造成跌倒的风险动的,不会造成跌
10、倒的风险 乘客在站立梯级时,梯级是运动中乘客在站立梯级时,梯级是运动中的,存在造成站立不稳跌倒的风险的,存在造成站立不稳跌倒的风险 有独立满足安全空间要求的机房,有独立满足安全空间要求的机房,工作时外人不能接近工作时外人不能接近 机房以及设备间空间狭小,且工作机房以及设备间空间狭小,且工作时外人容易进入工作区域,需要设时外人容易进入工作区域,需要设置防护装置等安全措施置防护装置等安全措施 轿厢的面积基本限制了电梯的超载,轿厢的面积基本限制了电梯的超载,并且有电气超载保护,确保电梯不并且有电气超载保护,确保电梯不会超载运行会超载运行 可见梯级设计不能限制超载,需要可见梯级设计不能限制超载,需要增
11、加人员的管理才能确保不超载运增加人员的管理才能确保不超载运行行 电梯的使用安全由设备本身的安全电梯的使用安全由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能所保证性能所保证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不止是靠自身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不止是靠自身的安全性能来保证,还要依赖其四的安全性能来保证,还要依赖其四周建筑物上的保护措施来保证周建筑物上的保护措施来保证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依据法规与标准的适用性 法规、标准(机器指令、EN115)针对的风险主要是操作者面临的风险,而自动扶梯的使用者与机器的操作者不完全相同。由于标准是根据机器使用者(操作者)面临的风险所采取的保护要求,因此,标准对于自动扶梯的使用者遗留的风险较多,由
12、此导致其安全等级相对较低。比如: 安全标准对于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 对于设计者:本质安全设计、安全防护和附加防护措施、使用信息; 对于使用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监督培训等各种保护措施。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上述保护措施针对的对象应该是有行为能力的机器操作者,且有一定知识及进行过培训教育的专业人员。但对于自动扶梯来说,由于其安装在公共场所,其乘客往往达不到上述要求,一些普通、没有经过培训教育的人、以及一些行为能力较差的老人、儿童都是使用者,而标准对这些人所面临的风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不足的。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7、使用安全状况 事故状况 美国国家电梯工业
13、协会负责人爱德华唐纳休曾经说过“电梯比电动扶梯安全10倍,因为电梯数量是电动扶梯的20倍,但电梯事故却只有扶梯事故的1/3,电动扶梯才该让人害怕”。能够达到让人害怕,说明自动扶梯在使用中存在较高的遗留风险。 由于内地对自动扶梯没有造成伤亡的事故没有进行统计,因此无法获知近年来我国其他各地自动扶梯事故的具体情况,但从传媒等渠道可以了解到其事故也呈大幅上升趋势,虽然自动扶梯事故死亡率较电梯低,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伤者产生的伤害仍然是非常严重的。下面以香港为例: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使用管理现状 自动扶梯由于
14、安装在敞开的公共场所,并且一般都是流量较大的区域,其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应该较电梯要求更高,可是遗憾的是,不管是使用单位还是电梯公司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我院曾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在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没有事先自检和整改的情况下,对深圳华强北区域的2004年以前安装的191台自动扶梯和1994年以前安装的90台电梯进行了符合标准情况抽查,其目的是通过抽查检验,全面掌握老旧电梯在使用中的实际安全状况,为政府加强对电梯的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其中自动扶梯的抽查情况如下: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191台自动扶梯监督检查情况表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
15、的分析-G存在的主要问题: 使用单位的管理不到位; 部件失效并且保养不及时 ; 部件磨损或老化 ; 没有按照保养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调整 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总结 由上述事故的统计以及这两年北京、深圳地铁相继发生的自动扶梯伤人事故可以看出,自动扶梯的事故率在较明显的增加,且远远高于电梯的事故率,其原因主要是自动扶梯的安全等级较电梯要低、且其使用的场所及标准对风险的控制较电梯也有较大不同,加上其安全使用状况较差,服务单位对其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其使用管理要求重视不够,因此导致事故频频发生。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标准的改进1、改进的方法 当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可能导致改
16、进时,我们要不断地复查和更改已经建立的安全等级或制度,以便实现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应用相适应的最低风险。GB16899-1997于1997年7月发布,在这十余年间该标准规范了我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和安装,对整个行业的进步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已于2008年5月正式颁布了EN115-1:2008,并于2010年2月发布了修正案1,取代了原来的EN115:1995。新的EN115-1:2008+A1在结构形式及内容上与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旧标准有较大的差异,重点吸收了近年来欧洲各国在实际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及预防措施。这些变化对于解决我国自动扶
17、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全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根据标准的延续性以及目前我国的电梯行业的迫切需求, GB16899也以最新版本的EN115-1进行相应的更新,于2011年7月29日正式发布。 GB16899-2011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动扶梯的安全等级,但较电梯而言其遗留风险还是较高的。标准的改进是持续的,更多的解决方法及预防措施还是要我们在今后不断的研究与改进的。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2、改进的内容 GB16899-2011与GB16899-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调整的内容:a、调整了重大危险清单(见第4章,1997版的附录C);b、调整了传动元件安
18、全系数的规定,由仅要求链条、传动带和三角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改为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之间的所有驱动元件静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见5.4.1.3.2,1997版的12.3.2);c、修改了降低人员在扶手带入口与地面之间被夹风险的措施(见5.6.4.2,1997版的7.5.2);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d、修改了自动扶梯从倾斜段到上、下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要求(见5.7.2.2,1997版的10.1.4);e、修改了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附加要求,将提升高度低于6m也需要安装附加制动器的建议,改为也需要安装(见附录H.2,1997版的附录D3); 第四部
19、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增加的内容a、部分术语(见第3章);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所有驱动元件静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5.4.1.3.2,1997年版的12.3.2);b、梯级和踏板表面、梳齿支撑板以及楼层板表面防滑性能的具体评价方法(见5.3.1、5.7.1和附录J);e、梯级踢板静载试验要求(见5.3.3.2.2);f、增加了梯级和踏板表面、梳齿支撑板以及楼层板表面防 滑性能的具体评价方法(见5.3.1、5.7.1和附录J);g、增加了梯级踢板静载试验要求(见5.3.3.2.2);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h、增加了梯级、踏板扭转试验要求(见5.3.3.3.
20、1.2和5.3.3.3.2.2);i、增加了关于传动元件安全系数的规定,由仅要求链条、传动带和三角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改为工作制动器和j、增加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制动过程中最大减速度上的要求(见5.4.2.1.3.2、5.4.2.1.3.4和5.4.2.2.2);k、增加了梯级链无限疲劳的原则要求(见5.4.3.2);l、增加了有关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具体要求(见5.5.3.4)m、增加了评价围裙板与皮革(干或湿)、PVC及橡胶之间滑动摩擦系数的具体试验方法(见5.5.3.4和附录K);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n、增加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内盖板、外盖板、桁架、梯级、踏板、导
21、轨系统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见5.9)o、增加了部分检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或功能)的要求(见表6);p、增加了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E)的相关要求(见5.12.1.2.6和D.6);q、增加了静电防护的具体要求(见5.11.7);r、增加了关于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使用者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之前的最小名义速度以及在过渡到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加速度要求(见5.12.2.1.2); 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s、增加了验证新设计的产品是否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方法(见第6章);t、增加了指令标志
22、“握住扶手带”、禁止标志“禁止使用手推车”(见7.2.1.2.1和附录G);w、增加了有关用于输送购物车和行李车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要求(见附录I);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3、新旧标准之间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 最大输送能力与理论输送能力最大输送能力与理论输送能力 最大输送能力是2011版标准增加的术语,理论输送能力是1997版确定的术语。 1997版给出的理论输送能力的计算公式: Q = KV3600 (人/小时) 0.4 该公式所确定的理论输送能力是基于以下的假设: 假设在一个平均深度为0.4m的梯级上能承载: 在名义宽度z1=0.6m时为1人; 在名义宽度z1=0.8m时为
23、1.5人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在名义宽度z1=1.0m时为2人。 由此可知,理论输送能力是指自动扶梯按上述假设乘客人数,单位小时内的连续输送能力。 通常情况下由于人的行为、心里等因素,在梯级上的乘客之间总是会留出空位,因此理论输送能力是不实际的,只是理论计算的输送能力。 2011版标准从实际出发采用了最大输送能力的概念,其最大输送能力的采用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选择和规划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输送能力的变化见下表: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名义宽度名义宽度 m名义速度(名义速度(m/s)0.500.650.75最大理论最大理论最大理论0.63600人/h4500人/h
24、4400人/h5850人/h4900人/h6750人/h0.84800人/h6750人/h5900人/h8775人/h6600人/h10125人/h1.06000人/h9000人/h7300人/h11700人/h8200人/h13500人/h最大输送能力与理论输送能力的比较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名义速度名义速度 名义速度的术语是2011版提出的,1997版中额定速度的定义为:自动扶梯的梯级在空载情况下的运行速度,也是由制造厂商设计确定并实际运行的速度。 自动扶梯运行时,其实际速度随着载荷的变化而不同,根据电动机特性,电机转速随着载荷的增大而减小,因此自动扶梯空载和额定载荷两种情
25、况所对应的速度是不同的,2011版将这两种情况所对应的运行速度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空载时的运行速度为名义速度,额定载荷时为额定速度。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要求及目的分析-G 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E) PESSRAE是2011版新增的术语,原因是标准考虑新技术应用和促进技术创新,增加了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应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 可编程电子就是指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可以由硬件、软件及其他输入和(或)输出单元构成。如:微处理器、微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专用集成电路(ASI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以及其他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装置。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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