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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标准制修订程序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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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标准 修订 程序 课件
    资源描述:

    1、标准化知识ABC晏绍庆 康俊生2009.5第一篇第一篇 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化基础知识第二篇第二篇 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三篇第三篇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一篇第一篇 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化基础知识 一一 基本术语基本术语 二二 标准化形式标准化形式 一一 基本术语基本术语 1 1 标准化标准化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2 2 标准标准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 3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 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二

    2、二 标准化形式标准化形式 1 1 简化简化 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 2 2 统一化统一化 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成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的标准化形式。 3 3 通用化通用化 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性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 4 4 系列化系列化 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通盘规划的标准化形式。 5 5 组合化组合化 按照统一化、系列化的原则,设计并制造出若干组通用性较强的单元,根据需要拼合成不同用途的物品的一种标准化形式。 6 6 模块化模块化 以模块为基础,综合了通用化、系列化、组

    3、合化的特点,解决复杂系统类型多样化、功能多变的一种标准化形式。第二篇第二篇 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律法规一一 标准化法制管理标准化法制管理二二 标准化工作任务标准化工作任务三三 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四四 我国标准体制我国标准体制五五 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六六 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七七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八八 标准化法律责任标准化法律责任 一一 标准化法制管理标准化法制管理 1 1 依法管理依法管理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项标准化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技术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2 2 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 2.1

    4、2.1 政策性政策性 * 标准化法律法规与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 标准化法制管理要体现合理调整社会各个层面和 人民的利益。 2.2 2.2 约束性约束性 * 对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保证“法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 的顺利运行。 2.3 2.3 技术性技术性 * 标准化的基本对象是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 一的技术要求; * 标准是标准化法制管理的技术支撑。 2.42.4 社会性社会性 * 标准化涉及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等经济领域; * 标准化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 标准化涉及政府的管理事项。 3 3 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

    5、和国标准化法 法规:法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地方法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规章:规章: * 行政规章: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地方规章: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 理办法二二 标准化工作任务标准化工作任务 1 1 制定标准制定标准 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订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过程。 2 2 组织实施标准组织实施标准 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 3 3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指对贯彻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三三 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1 1 国家标准化管理

    6、国家标准化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3 3 市(区)、县标准化管理市(区)、县标准化管理 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责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四四 我国标准的体制我国标准的体制 1 1 标准分类标准分类 1.1 1.1 按

    7、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标准的审批权限分类: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标准的审批权限分类: *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在同一企业范围内统一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的标准。 1.2 1.2 按标准的约束性(性质)分类:按标准的约束性(性质)分类: *

    8、*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2)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部分条款强制两种。 * * 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 制执行的标准。 2 2 四级标准的对象及其相互间关系四级标准的对象及其相互间关系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上海市地

    9、方标准。地方标准须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五五 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 1 1 术语术语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2 2 范围范围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 * 国际标准化组

    10、织(ISO)标准 ;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 * 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 * 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标准。 3 3 采标程度与代号采标程度与代号 * 等同采用:代号 IDT; * 修改采用:代号 MOD;4 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条件: 1)企业的产品是按照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 2)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

    11、量生产能力 ; 3)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为受理部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六六 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制定 1 1 企业标准范围企业标准范围 *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 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2 2 标准制、修订程序标准制、修订程序 * 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 起草

    12、标准征求意见稿; * 征求竟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 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 * 批准; * 编号、发布。 3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3.1 3.1 目的目的 * 当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产品执行标准问题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备案,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检查标准制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有利于标准统一管理,便于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3.2 受理受理 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上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上海市市属企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应当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上述以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3.3 3.3 备案事项备案事项 * 备案人员:应具有标准化岗位或标准化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负责 ; * 备案文件:备案登记表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三份); * 受理时间:收到备案标准后,十天内完成 。 4 4 标准复审标

    14、准复审 4.1 4.1 复审周期复审周期 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 4.2 4.2 复审结果复审结果 * 确认 * 修订 * 废止 4.3 4.3 复审后备案复审后备案 *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该情况发生后15 天内书面通知备案部门: 1) 确认为现行企业产品标准的; 2) 对企业产品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3) 废止企业产品标准的。 七七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1 1 标准实施的要求标准实施的要求 1.1 1.1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要求 *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

    15、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转入内销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安全认证产品的认证技术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依法执行;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引进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1.2 1.2 推荐性标准实施的要求推荐性标准实施的要求 *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执行: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3)企业标准引用

    16、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5)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包装物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 6)获得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1.3 1.3 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的要求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的要求 * 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是交货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标准 ; * 可制定严于产品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企业生产执行的各级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 已取得认证证书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认证标志出厂销售;2 2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形式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形式2.1 2.1 执法监督执法监督 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监督 2.2 2.2 行业监督行业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 2.3 2.3 企业自我监督企业自我监督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标准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2.4 2.4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新闻媒体、人民社会团体组织、消费者及用户所进行的群众监督。八八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 有下列出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

    18、准上报备案的; * 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其标识不符的; *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 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 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2 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

    19、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 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5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20、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篇第三篇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 一一 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规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规 定的文件定的文件 二二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一一 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规定的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规定的 文件:文件:1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 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1 1、预阶段、预阶段3 3、起草阶段、起草阶段2 2、立项阶段、立项阶段6 6、批准阶段、批准阶段9 9、废止阶段、废止阶段5 5、审查阶段、审

    21、查阶段4 4、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8 8、复审阶段、复审阶段7 7、出版阶段、出版阶段1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简图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简图二二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阶段阶段代码代码阶段名称阶段名称阶段任务阶段任务阶段成果阶段成果完成周完成周期(月)期(月)00预阶段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PWI(新工作项目建议)10立项阶段提出新工作项目NP(新工作项目)320起草阶段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WD(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1030征求意见阶段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 CD(标准草案送审稿)540审查阶段 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DS(标准草案报批稿)550批准阶段提供标准出版稿F

    22、DS(标准出版稿)860出版阶段提供标准出版物GB,GB/T,GB/Z390复审阶段定期复审确认,修改,修订6095废止阶段废止2 2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3 3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各阶段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各阶段(1 1)预阶段)预阶段 * 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如标准的范围、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等)。 * 为拓宽标准项目征集的范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开通网上项目提案申报系统,通过该系统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提出项目提案,经相关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确认后可正式立项。 * 也

    23、可以直接与相关技术委员会联系、申报立项(效果最好)。l (2 2)立项阶段)立项阶段* 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汇总、协调、确定,直至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时间周期不超过3个月。(3 3)起草阶段)起草阶段* 项目负责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按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1)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 时间周期不超过10个月。* 编制说明的内容: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2)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

    24、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7)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8)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4 4)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分

    25、发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在回复意见的日期截止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返回的意见,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送审稿。* 整个征求意见阶段时间周期不超过5个月。(5 5)审查阶段)审查阶段* 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会审或函审),并在(审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和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时间周期不超过5个月。* 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

    26、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6 6)批准阶段)批准阶段* 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程序、技术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退回有关标委会或起草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审核。时间周期不超过4个月。*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对报批稿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完成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报批稿中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一般退回部门或有关标委会,限时解决问题后再报批。*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时间周期不超过1个月。(7 7)出版阶段)出版阶段* 将国家标准出版稿编辑出版,提供标准出版物(GB、GB/T、

    27、GB/Z)。时间周期不超过3个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8)复审阶段*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9 9)废止阶段)废止阶段 对于经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4 国家标准制定主要阶段工作及相应文件简图国家标准制定主要阶段工作及相应文件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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