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操作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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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法律 操作实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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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律操作实务担保法律操作实务南京财经大学储敏南京财经大学储敏讲座主要内容讲座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一、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二、保证担保中的问题二、保证担保中的问题 三、抵押担保中的问题三、抵押担保中的问题 四、质押担保中的问题四、质押担保中的问题一、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一、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为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因主合同的履行而终,因主合同的履行而终止,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止,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担保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发生和存在为担保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原则上不能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独前提,原则上不能脱离主债权债
2、务关系而独立成立。但最高额担保除外。立成立。但最高额担保除外。 问:问:1 1、原抵押合同履行终止后,新的抵、原抵押合同履行终止后,新的抵押合同仍以原抵押物作担保,是否需要重新押合同仍以原抵押物作担保,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 2 2、借新还旧时,抵押物是否应重新登记、借新还旧时,抵押物是否应重新登记(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 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无效的情形: (1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强制性规定规定 (2 2)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
3、人利益 分析:贷款人资格欠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分析:贷款人资格欠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贷款事由不真实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贷款事由不真实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2 2、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合同自身无效 (1 1)担保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担保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 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其权利能力只限于为融资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其权利能力只限于为融资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放贷,违背了其本质属性,属于国务院公司对外放贷,违背了其本质属性,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
4、缔办法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故合同无效。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故合同无效。(2)担保人越权担保的行为效力)担保人越权担保的行为效力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050条、条、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第111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行为有效。 (表见代表表见代表)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616条第条第2 2
5、款规定,公司为公司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股东和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或者股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决议。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间的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体现了
6、我国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它以牺牲被代理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它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的目的。表见代理应符合两个条件表见代理应符合两个条件 1. 1.主观上主观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进行了,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进行了合理审核,尽到了合理注意;合理审核,尽到了合理注意; 2. 2.客观上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的表征,如(合,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的表征,如(合同专用章、公章、特殊关系如夫妻、
7、办公室主任等)同专用章、公章、特殊关系如夫妻、办公室主任等) 单位工作人员盗盖、伪造单位公章为表见代理行单位工作人员盗盖、伪造单位公章为表见代理行为;单位以外的人盗用、仿造单位印章后实施的行为;单位以外的人盗用、仿造单位印章后实施的行为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为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无,如果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民事责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不能清偿部分的部分的1/31/3。(
8、。(不不能清偿部分的能清偿部分的1/31/3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1/31/3。)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不能清偿清偿部分的部分的1/21/2。 独立担保的认定及效力独立担保的认定及效力 独立担保指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担保,即使主合同独立担保指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担保,
9、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独立担保在司法界和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独立担保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 例如,例如,A A公司为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因申请不到银行贷公司为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因申请不到银行贷款,便铤而走险转向民间借贷,以高额利息筹集民间资款,便铤而走险转向民间借贷,以高额利息筹集民间资金。甲以月利息金。甲以月利息3 3分的高利一次借给了分的高利一次借给了A A公司公司6060万元,万元, 乙乙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该担保具有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该担保具有独立效力独立效力,其,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担保条款的效力。他条款的无效不影
10、响该担保条款的效力。 后因资金链断后因资金链断裂,裂,A A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追查。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追查。甲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有关独立担保的规定担保法有关独立担保的规定 独立担保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独立担保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同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 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从合同
1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合同另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担保法担保法承认保证合同承认保证合同的独立地位的,但这种做法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国际的独立地位的,但这种做法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国际中小企业融资经济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中小企业融资经济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不利于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否则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不利于国内担保法律制度的健全。的健全。 物权法有关独立担保的规定物权法有关独立担保的规定 物权法物权法对担保条款的独立性进行了严格对担保条款的独立性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的限制:担
12、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物权法排除了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独立担保即物权法排除了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独立担保的可能的可能 。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以贷还贷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的责任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以贷还贷又称以新还旧,金融机构对已经到期以贷还
13、贷又称以新还旧,金融机构对已经到期或逾期的借款,采用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或逾期的借款,采用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方式,用新发放的贷款清偿陈欠贷款的行为。的方式,用新发放的贷款清偿陈欠贷款的行为。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以贷还贷基本持肯定态度。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以贷还贷基本持肯定态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偿还旧贷,除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以贷还贷主合同有
14、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以贷还贷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效力的效力 1 1、如果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是、如果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是明知明知的,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2、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不知情,该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不知情,该保证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般应认定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般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3、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保证人是同一人的,分为两种情况:旧贷款的保证人是
15、同一人的,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两种情况: (1 1)借款合同保证期间未满,债权人与借款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未满,债权人与借款人又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又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 (2 2)第一份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届)第一份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又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以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又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的。贷还贷的。 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新的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不明知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新的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不明知的,保证合同无效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证
16、合同:保证合同: 1 1、当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时,保证人仍、当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时,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然承担保证责任。 2 2、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3、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金额,本保证不受借款、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金额,本保证不受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的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的影响。影响。 保证人不承
17、担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责任保证人不能免责保证人不能免责以贷还贷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以贷还贷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 公司为公司与银行间的公司为公司与银行间的600600万元借款合同提万元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款保证书借款保证书”中约定授权变中约定授权变更条款:主合同当事人若协商变更借款合同,本保证更条款:主合同当事人若协商变更借款合同,本保证书即视为特别授权书,公司授权公司与银行决书即视为特别授权书,公司授权公司与银行决定定变更事项变更事项,包括贷款人、借款金额(增加借款金额,包括贷款人、借款金额(增加借款金额的除外)、种类、利率、期限和用途
18、等的除外)、种类、利率、期限和用途等公司保公司保证按照保证书依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及履证按照保证书依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及履行相应义务。借款合同写明行相应义务。借款合同写明600600万元借款的万元借款的用途用途为生产为生产经营。公司在贷款划至其账户后三天即将该笔贷款经营。公司在贷款划至其账户后三天即将该笔贷款归还公司在银行以前的欠款,该借款的保证人不归还公司在银行以前的欠款,该借款的保证人不是公司。是公司。 600 600万元贷款到期后,公司未依约归还,万元贷款到期后,公司未依约归还,被诉至法院,公司作为担保人被请求承担连被诉至法院,公司作为担保人被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带保
19、证责任。 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公司与银行恶意串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贷通骗取担保,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贷款生产经营用途为以贷还贷,其行为构成欺诈,款生产经营用途为以贷还贷,其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免除公司的连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免除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带保证责任。 分分 析析 公司在保证书中承诺:主合同当事人可公司在保证书中承诺:主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除增加贷款金额以外的各事项,包括变以变更除增加贷款金额以外的各事项,包括变更贷款用途,公司按保证书依变更后的借款更贷款用途,公司按保证书依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
20、不能以主合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不能以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而要求免责。公司与银行间以贷还贷并未而要求免责。公司与银行间以贷还贷并未增加借款金额,未超出公司授权变更范围,增加借款金额,未超出公司授权变更范围,因而,即使主合同当事人未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因而,即使主合同当事人未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公司,亦不能认定此借款用途变更对告知公司,亦不能认定此借款用途变更对公司构成欺诈,故保证合同应确认有效。公司构成欺诈,故保证合同应确认有效。 二、保证担保中的问题二、保证担保中的问题 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1、以其信用信用担保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设立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担保设立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依约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应依约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相对于抵押、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质押等担保形式,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特点。操作等特点。1 1、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保证条款、保证合同、保证书等包括保证条款、保证合同、保证书等 合同上有一个保证人条款栏目,保证人在此合同上
22、有一个保证人条款栏目,保证人在此处签章,也够成保证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条款处签章,也够成保证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没有任何保证条款约定,仅仅在合同落款内容没有任何保证条款约定,仅仅在合同落款下有一个第三方签字,即使该第三人在口头上下有一个第三方签字,即使该第三人在口头上承诺了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也不能成立承诺了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也不能成立 。 单独出具的保函单独出具的保函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向: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以并没有要求保证人你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以并没有要求保证人你承担保证责任来主张免责,保证人此时应举证承担保证责任来主张免责,保证人此时应举证证明自己是受债务
23、人之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否证明自己是受债务人之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否则主张追偿债务人可能得不到支持。则主张追偿债务人可能得不到支持。2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当事人可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推定为法律推定为6 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确的,认个月;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确的,认定保证期间为定保证期间为2 2年。年。 约
24、定保证期间少于约定保证期间少于6 6个月或多于个月或多于2 2年如何处理?年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南京交通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交行借南京交通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交行借款款500500万元给甲公司。期限自万元给甲公司。期限自20082008年年1212月月2323日至日至20092009年年7 7月月2525日,乙公司为保证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日,乙公司为保证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借款期限
25、届满后,甲公司合同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2009年年1212月月3 3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证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证明,南京交行于明,南京交行于20092009年年1010月月2121日向乙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日向乙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20102010年年3 3月月3131日,交行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日,交行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偿还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被告乙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保证期间应为6 6个月,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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