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课(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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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课(一)两个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
2、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一、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06年7月16日出版的2006年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文章,题目是安全生产:提高认识 把握规律 理清思路 推动工作。文章称:“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
3、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 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2008年省政府又出台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 。今年省政府将出台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一、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作任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4、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
5、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红线意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发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6、发展。 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 “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 安全生产方针和机制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7、。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个体制,是党总揽全局,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承担本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可有丝毫懈怠。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地方,一把手就要负责。 “党政同责”,就是强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守土有责,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强调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一岗双责”,就是各级政府班子成员都要在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分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齐抓共管”,就是要切实做到管行业
8、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党管安全 2008年10月11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17号)。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全新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 2014年8月7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提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和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
9、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或否决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政府的安全生产规划职责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11、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 第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12、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
13、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政府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工会和协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乡镇街道职责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
15、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行政执法计划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
16、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法定尽职免责情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
17、职责的;(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的;(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审批权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
19、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审批权的约束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执法权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20、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21、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22、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
23、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执法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24、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权的约束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
25、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权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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