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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解析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08927
  • 上传时间:2022-06-10
  • 格式:PPT
  • 页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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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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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管理税收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专业创造价值2目目 录录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附则修订的内容附则修订的内容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 总则修订的内容总则修订的内容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 总则修订的内容 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 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 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附则修订的内容3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4 1 1、发、发 票票 联联 次次 实施细则的第三条将原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县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修定

    2、为 “省以上税务机关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总则修订的内容5 2 2、发票基本内容、发票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并将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权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修定为“向省以上税务机关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申请”。总则修订的内容6 1、

    3、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新办法第七条) 总则修订的内容7 2、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发票印制许可的条件即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新办法第八条) 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8 3、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

    4、用品(新办法第九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新实施细则第七条)。 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9 4、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新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发票换版工作修订为: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10 1、对于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明确规定了以下领购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

    5、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新办法第十五条)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11 2、明确了代开的税务机关及代开发票的有关证明资料: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

    6、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新办法第十六条) 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12 3、新办法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新办法第十六条)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4、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新办法第十六条)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13 1、新办法对发票虚开行为进行了明确: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新办法第二十二条) 2、新办法第二

    7、十二条将原办法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订为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4 3、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使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5 4、新办法明确

    8、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严禁存在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新办法第二十四条) 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6 5、为方便纳税人及其他单位查询发票的真伪,优化纳税服务,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新办法第二十四条) 6、为满足税收征管工作及纳税人的需求,使发票管理更加人性化。新办法规定了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9、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7 7、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8、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

    10、明作废”。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8 1、新办法第三十五条是对应开不开发票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补充完善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19发

    11、票罚则修订的内容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0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21 2、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22 3、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同时区分轻重规定不同的罚款档次,即虚开发票行为涉及不同的金额即面

    12、临不同的处罚规定,具体规定为对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行为规定处罚。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23 4、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

    13、所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24 5、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25 6、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

    14、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26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新办法第四十四条)。 附则修订的内容27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的意义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项工作,它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本次修订不仅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还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对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有效遏制发票违法行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使其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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