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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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 助学 贷款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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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完善贷后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省份和XX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非特别说明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经办机构或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其办理程序、贷后管理按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正式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新生和经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五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助学贷款需求通过生源地贷款解决。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如下:(一)收集、整理、
3、发布学校相关招生省份的生源地贷款政策,实施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宏观管理。(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源地贷款额度,结合学院(部)实际,组织做好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贷款受理证明回收确认工作。(三)及时处理生源地贷款到账数据,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上缴以及学籍异动贷款学生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报工作。(四)组织实施全校性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征信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五)组织实施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第七条院(系)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工作,具体如下:(一)组织做好本单位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在校
4、生贷款受理证明的回收工作。(二)负责开展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征信知识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三)具体实施本单位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生源地贷款的到账情况,做好贷款学生的账务处理工作。第三章贷款政策第九条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认定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相关省份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校生的资格认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入学新生(高中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第十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
5、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全日制在校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5)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6)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第十一条共同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的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5)如
6、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6)未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第十二条借款学生的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第十三条生源地贷款的期限,新生按学制加10年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4年,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专转本等继续学习的的,可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第十四条源地贷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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