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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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参加 人和 机关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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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 2、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 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 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2、。 2)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它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般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直接受其利益损害的。 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
3、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关、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
4、没结束; 2、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4、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处罚案件受害人、加害人或共同被处罚人 确权、裁决、许可案件当事人 其它利害关系人 做出矛盾行为的机关 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 四、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一)、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5、。这里的“有权行政机关”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一)、一般管辖:上一级 1)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6、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3)垂直领导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二)特殊管辖 1、自己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2、共同上一级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管辖: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
7、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5、被撤销行政机关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撤销机关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一)、申请复议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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