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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设备管理标准规范培训711共30页文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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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管理 标准规范 培训 711 30 文档 课件
    资源描述:

    1、内容概要 一、用水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一、用水相应国家规范讲解: 二、用电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二、用电相应国家规范讲解: 三、特种设备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三、特种设备相应国家规范讲解: 四、锅炉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四、锅炉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 五、消防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五、消防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一、用水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一、用水相应国家规范讲解: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次会议于2019年年6月月2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年7月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年8月月14日日第三章第三章 供水管理供水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承担二次加压供水责任的单位应当建立、城市供水企业和承担二次加压供水责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贮水池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贮水池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第四章第四章 用水管理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月

    3、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用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收缴水费。表,收缴水费。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到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供水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供水企业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企业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15日后,欠费用户无正当理日后,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仍未能

    4、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由仍未能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的滞纳金。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计收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第二十三条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换表,并承担检测费用;

    5、计量误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换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差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二)擅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采用擅自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自改变用水性质;(三)采用擅自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的;(四)各种形式转供水;(五)其他窃水行为。的;(四)各种形式转供水;(五)其他窃水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

    6、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双方约定定量收费;(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

    7、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水的,按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居民日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用水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不多于小时不多于10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倍计算。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8、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二)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二)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缴当月用水量并追缴当月用水量10至至20倍的加价水费;(三)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倍的加价水费;(三)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砂石等,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缴浪费水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砂石等,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缴浪费水量量10至至20倍的加价水费;(四)未按

    9、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倍的加价水费;(四)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10至至30的计划用水指标,并追缴当月用水量的计划用水指标,并追缴当月用水量10至至20倍的加价水费。倍的加价水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已于2019年年12月月26日经日经建设部第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年5月月1日起施

    10、行。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二七年三月一日七年三月一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测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11、,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第三十二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第三十二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2、,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电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二、用电相应国家规范讲解: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号用电检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19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19年年8月月21日日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罅。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罅

    13、。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在电介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一、在电介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14、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蜇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蜇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用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用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收基本电费 和加收电费;和加收电费;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

    15、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

    16、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的报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的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

    17、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使用。第八章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

    18、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

    19、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理: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

    20、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项规定的违约责任。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

    21、每次5000元的违元的违约使用电费。约使用电费。第九章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采用其他方

    22、法窃电。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

    23、,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

    24、间:电力用户按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小时计算。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应予协助。三、特种设备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三、特种设备相应国家规范讲解:

    2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第13号号 2000年年6月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26、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元至20000元罚款;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

    27、者安全认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标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标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元至20000元罚款;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

    28、格证书;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元至10000元罚款;元罚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些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者改造,并因些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

    29、备停止使用,并处用,并处10000元至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锅炉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四、锅炉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和蒸汽锅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监察规程(以下简

    30、称(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制订本),制订本规则。规则。 第第5条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水压试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

    31、行。能投入运行。第第6条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检验。外部检验: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内部检验: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

    32、运行一年后;、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试验: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第第46条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

    33、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五、消防系统相应国家规范讲解五、消防系统相应

    34、国家规范讲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施行日期 :2019年年11月月1日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建标建标2019265号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已经有关部门会

    35、审。现批准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19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 43 消防车道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

    36、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宜大于5.0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碍障物时,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碍障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空不应小于4.00m。53 电梯井和管道井电梯井和管道井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

    37、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

    38、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3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的电梯井、机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的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的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消防的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9、;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扭;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扭; 63311 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

    40、、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

    41、: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梳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梳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室、电话总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室、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度超过20m的内走道。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谢谢聆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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