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讲义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讲义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辐射 安全 防护 法规 培训 讲义 课件
- 资源描述:
-
1、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二、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转让,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
2、转移。 辐射事故,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1、国家重视 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重点向核技术利用的监管予以倾斜。全面充实和调整国家和省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机构。积极开展辐射安全的能力建设,国家投资三个多亿建设国家和省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2、部门行动 从从2006年年3月月1日起,承担全国辐射日起,承担全国辐射安全与防护统一监管的各级环保部门安全与防护统一监管的各级环保部门,全面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3、业主响应 开展辐射工作的业主单位,明确了自己在辐射工作中承担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责任的意识法律责任的
3、意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硬件投入,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修订,自主监测监测的仪器适用性,从业人员的专业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等方面纷纷开展自查自查。 4、存在问题 旧有的管理模式仍未完全按照新的法规要求转变转变过来;有的业主对企业的安全文化建立缺乏紧迫缺乏紧迫感感,重视不够,致使员工不知晓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知识,对辐射的危害性认识欠缺;放射源失控、丢失等放射源失控、丢失等情况仍不断出现情况仍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职业人员及公众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第6 6号)号)
4、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20032003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是第一部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二、立二、立 法法 原原 则则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 1. 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
5、、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续) )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续) )3. 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
6、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续) )4.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 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规范和标准。 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
7、制定相关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标准的基本标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续) )5. 5. 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A.选址、建造、装料调试、运行、退役安全许可安全许可B.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制度验收制度C.辐射环境监测与监督性监测, 报告排放情况D.机构、人员实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E.核事故应急制度F.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备案、存放、回收、保卫制度G.放射性固体废物专营专营和许可制度H.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预提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
8、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第49条至第58条 是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法手段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第53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9、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
10、)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449号)号) 2005年9月14日温总理签署, 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原44号令同时废止。 原44号令共3737条条,现449号令,6767条条 修改:27处条文(包括条文内容的拆分、合并);另外,4个章名被修改 增加:增加:4040条条(许可内容和程序、进出口管理、事故管理与法律责任细化等) 删除:删除:8 8条条(三同时要求、运输管理、监督员职责、复
11、议告知及实施细则、解释等) 不变:不变:1 1条条第一章,总则,4条 条例制订的目的 条例的适用范围 确立监督管理部门确立监督管理部门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的原则实行分类的原则第二章,许可和备案,22条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分级审批颁发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或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 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第三章,安全和防护,13条 对持证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或处理返回或处理,场所退役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安全联锁,场所、源
12、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野外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6条 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应急预案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程序、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等。第五章,监督检查,4条 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
13、核,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 限期整改 行政处分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5 5条条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补充规定;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1.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监督管理理体制2.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许可制度3.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
14、口进、出口审批制度4.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让的审批管理5.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备案制度6.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安全和防护管理7.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应急制度8.完善了法律法律责任9.结合国情向国际监管体系过渡向国际监管体系过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十四条)。 明
15、确了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机关审批颁发机关(第六条) 规定了许可条件许可条件(第七条) 明确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期限申请、审批程序和期限(第八、九条) 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批准制度(第十六条) 明确了申请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条件(第十七条) 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批准程序和期限(第十八条) 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批准程序(第二十六条) 规范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条件 (第十九条) 明确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请、批准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条)转让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第二十一条)生产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第二十二条)废旧放射源处理后废旧放射源处理后的备案(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
16、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的备案(第二十五条)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单位应对位应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进行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自我评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整改 活动终止时活动终止时要妥善处理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17、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要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废旧放射源的返回和集中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将类、类、类、类、类类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生产国,将类、类、类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场所和设施的退役 使用类、类、类、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18、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要依法实施退役。 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包装容器、设备、射线装置、运输工具,应设置标识。 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专人保管,登记、检查,账物相符。 产品要求产品要求:防护器材、含源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医疗照射医疗照射:制定质保方案,遵守质保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照射,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回收冶
19、炼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必要的监测措施和报告要求。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分级(第四十条)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第四十一条)细化了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程序处理和报告程序(第四十二条)健全了辐射事故的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职责分工分工(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违法条例的规
20、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至六十三条)。 辐射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责任明确为法人负责,法人负责,政府审管政府审管 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制定我国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准放射源分类为基础颁布我国的放射源分类放射源分类管理办法; 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利于分级监管的射线装置分类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对以下辐射工作单位审批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生产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销售和使用类放类放射源射源、销售和实用销售和实用类射线装置类射线
21、装置的单位。 省级省级环保部门对上述以外单位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1.分类原则 由于放射源的应用领域广泛,活度的变化范围很大,高活度源能在短期内对人体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而低活度源不可能产生这种效应。所以必须有一个放射源分类系统,才能将放射源的安全管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与辐射风险联系在一起理与辐射风险联系在一起,作为与放射源安全和保作为与放射源安全和保安等许多相关活动的一个基础安等许多相关活动的一个基础。2.分类标准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