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刑事诉讼法学讲义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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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主讲 宋振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法理意义一、诉讼的法理意义1.诉讼的语文含义诉,由“言”和“斥”构成,是告的意思。先秦两汉时,讼字有两重意思:判断是非曲直,为人辨冤。争论。 “诉讼”是偏重于从当事人角度对一个法律过程的命名。2诉讼的法理意义诉讼是就个别性事件达成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决定的过程。在最一般的法理意义上,诉讼是在个别性事件中实现法的普遍性的活动,是连接个别性和普遍性的中介环节。通过诉讼这一中介过程,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性事件中得以实现。个别性事件通过诉讼的中介与普遍法律相连接,进而与宪法相连接,因而诉讼具有宪法性功能。诉讼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普遍性的活
2、动,同样的个案应该得到同样的对待和处理,排除案件当事人在宗教、种族、肤色、社会地位和财富等方面的一切外在差别的影响。当事人都是匿名的,即使国家本身涉讼,也要降低为个别性。3诉讼的基本问题 诉讼的目标是达成一项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决定。该法律决定是适用实体法律的结果。实体法律仅就确定的事实予以适用。事实的确定需要根据证据加以证明。确定事实和适用实体法律的过程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所有程序步骤都是权利、义务。诉讼的基本问题包括事实问题、实体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其中事实问题包括证据问题。诉讼的三个基本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事实的确定以及对确定的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均属于实体方面的内容
3、。二、刑事诉讼的法理意义与特点1.法理意义刑事诉讼是就个别性刑事事件达成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决定的过程。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具有诉讼的一般法理性意义,是在个别性的刑事事件中实现刑事实体法的普遍性的活动。2 .特点刑事诉讼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与刑罚问题,这是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种概念的特殊性所在。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特点。犯罪的公法性质决定追究犯罪的任务主要由国家承担,近现代以来的刑事诉讼一般有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之设。国家刑事追究机关与被追诉的公民在力量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在刑事诉讼中为收集犯罪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有必要对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刑事追究与被追
4、究者的人权保障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矛盾,刑事诉讼对于正当程序有特别的要求。 由于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的存在,刑事诉讼中公共资源的耗费较其他类型的诉讼大得多,因此,刑事诉讼的效率是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诉讼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特点规定了刑事诉讼在管辖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标准、起诉制度、和解与调解制度等方面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特点。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参加者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两部分组成。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1.法院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其中,地方法院分为三级,即设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设于各地区、省辖市的中级法院,设于县、
5、县级市、区的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检察院我国检察院系统由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组成。其中,地方检察院分为三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原则,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就具体案件向下级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个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刑
6、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和预审。公安机关设置于各级政府,受同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与公安机关同样的职权。 二、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问题。三、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说” 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导地位,分别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公
7、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则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全体说” 采苏联学者蒂里切夫主编的苏维埃刑事诉讼给出的刑事诉讼主体定义:“参加诉讼的一切机关和个人,作为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三方组合说” 认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指构成所谓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即审判程序所不可缺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诸说在刑事诉讼主体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上的差别,可以转化为各类诉讼参加者之间的法理含义与诉讼地位的区分问题。在区分各类诉讼参加者的法理
8、含义及诉讼地位的前提下,不妨将基于一定的事实或法律规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全体参加者均称为刑事诉讼主体。四、刑事诉讼主体的理论分类标准: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诉讼主体之间的意志关系具体分类: 1裁判者国家。 2当事人。系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公民追诉人起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非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系作为个人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4代表、代理人和帮助人。(1)作为裁判者的国家的代表法院、法官和书记员。(2)作为当事人的国家的代表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以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3)被告人的代理人和帮助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
9、(4)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5.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系不从属于任何一方,与任何一方的诉讼目标价值无涉的诉讼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国家及其代表与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是有党派性立场的诉讼主体,作为裁判者的国家及其代表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无党派性立场的诉讼主体。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只有从国家角度才存在普遍的诉讼目的的设定问题,讨论刑事诉讼目的,可以不考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目的问题。刑事诉讼目的可以定义为“在国家意志中设定的创设和进行刑事诉讼所意欲实现的东西(达到的结果)”。二、实现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
10、的单一目的三、刑事诉讼目的与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的语境中,保障人权一般限于保障涉讼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问题的主题,也是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问题的国际法文件的主题。 保障人权不是刑事诉讼目的,只是对刑事诉讼的手段限制和刑事诉讼的附随性任务。如果将保障人权的外延扩展到保障其他涉讼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非刑事诉讼目的的结论同样适用。 保护无辜者不受刑罚亦非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刑事实体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同生产的目的与生产中采用环保工艺的目的之关系。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一、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作为法典的立法根据)2刑事诉讼法
11、典(狭义的刑事诉讼法)。3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4法律解释与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规定和批复等,如最高法院的解释、最高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程序规定等。 5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二、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1内容和形式的关系。2二者具有相同的精神特性。3关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创制的历史先后问题。4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实体法的母法还是助法?5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刑事实体法的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体系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实现刑事实体法。实现
12、刑事实体法的前提是发现真相,因此发现真相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构成。保障人权。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无辜公民以及其他涉讼公民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保障人权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主题性任务,而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主题性任务。保障诉讼效率。保障家庭、职业信赖关系等其他重要价值。 四、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保护人民”的含义,在上下文语境中,只能解释为通过正确实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一般意义上的人民,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一立法目的可以归结为单一的实现刑事实体法,其他
13、说法可以解释为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的结果,为实现刑事实体法的目的所包涵。 比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本法系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祉,保障个人之基本人权的同时,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准确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 五、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观(一)法典的结构现行中国刑事诉讼法共四编。第一
14、编九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第二编三章:立案;侦查(十节);提起公诉。第三编五章: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最后为附则。(二)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三)刑事诉讼的阶段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第五节 刑事诉讼结构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刑事诉讼结构是各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整体。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控诉和辩护三方之间的关系的整体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1诉审关系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告诉就没有法官”(罗马法谚
15、)。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在法庭上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3规定审判进行方式的结构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审判程序的其他特点:弹劾式诉讼一般公开进行,采取言词和辩论形式。弹劾式诉讼的问题,是国家没有承担追究犯罪的责任。在实行神明裁判方式的弹劾式诉讼中,真正有罪的被告人易于逃脱制裁。(二)纠问式纠问式结构的特征:1诉审关系 (1)法官依职权主动侦查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不以个人起诉为前提,不告也理。 ( 2)审判程序中控审不分。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程序中只有拥有绝对权力的法官和束手无助的被告双方。3规定审判进行方式的结构 完全由法官控制审判程序,审判是法官单方面的讯问活动,刑讯被告。纠问式
16、程序表明国家意识到追究犯罪是国家的责任,可以较弹劾式诉讼更有效地追究犯罪。纠问式程序的问题,在于不可避免的滥用刑讯,导致无辜者被追究,放纵了真正有罪的人,从而妨碍对社会的保护。纠问式程序中的刑讯与法定证据制度相联系,法定证据制度最初是立法者出于审慎的考虑,后来被证明是立法者最大的粗率。 (三)混合式混合制吸收了纠问式程序中国家追诉犯罪的原则和弹劾式程序中无告诉即无法官的原则。近代以来的宪政国家普遍采取混合式。混合式结构的特征: 1刑事诉讼分为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界限分明。 2庭审前的侦查、起诉阶段,侦诉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查和追究犯罪。侦查一般秘密进行,但要告知指控的罪名。3审判程
17、序的结构(1)不告不理,诉审分离。(2)当事人为对等的诉讼主体。(3)规定审判进行方式的结构,主要有英美法系当事人主导的当事人主义结构模式,大陆法系由法官主导的职权主义结构模式,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结构模式。三、三角结构与线形结构: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还是两种结构?三角结构理论视刑事诉讼为控诉、辩护和审判的三方组合,其中控诉、辩护双方形成一定的诉讼对抗,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与三角结构相对的所谓线形结构,是指控审不分的所谓行政性治罪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只有一体的审控方和被告方两极相对。刑事诉讼两重结构说认为,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刑事诉讼流程中可以抽象出客体的线形结构案
18、件的工序性流转关系,和主体的线形结构执法机关及权力行使的相继关系。线形结构本质上是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互动结构,只在广义上被称为一种刑事诉讼结构。此意义上的线形结构三角结构是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而不是相对立的两种诉讼结构,而是共存于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刑事诉讼的整体结构就是三角结构与线形结构的结合。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一、法律原则及其规范特点原则是对价值的概括宣示,是对行为规则的概括要求,不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行为模式,不提供评价和处理某一行为的具体尺度,一般没有直接的操作性。法律原则的规范作用是通过法律规则的中介实现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基本法律原则是在法律原则体系中处
19、于基础地位的法律原则。某一法律原则是否基本,可以从两个维度加以考虑,其一,从诸项法律原则规范效力的逻辑关系上看,具有源初性质的、普遍性较高、可以作为其它原则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可以称为基本法律原则;其二,对某种总体价值及其实现具有不可或缺性的法律原则,可以称之为基本法律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构成合理的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可直接操作的规则:第15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20、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刑法1/246:侮辱罪、诽谤罪;1/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260:虐待罪;270: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9条第1款: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9条第2款: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和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14条第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21、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其他一般性规定包括: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同样的职权。第10条关于两审终审制的规定。第13条:人民法律审判案件,依照本法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4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
22、协助。”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应为“一般规定”。第二节 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1/3: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2/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此条是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既是普遍有效的法律,自然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法院、检察
23、院和公安机关适用,无须申明。该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关系三、司法独立原则分权的“纯粹学说”包含三个因素,其中的首要因素是主张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三个范畴: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是认为政府具有三种具体的职能;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 孟德斯鸠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经典表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关于司法独立原则包含的内容,我国学者歧见较多:有的主张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有的主张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与法官
24、独立两个方面;有的主张司法独立包括法院对外的独立、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以及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对于自我的独立三个方面;有的主张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和审级独立三个方面;有的主张司法独立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说法又有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法院内部独立,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和内部独立,司法权独立、司法主体独立、司法行为独立和司法责任独立之别。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应仅指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仅指法官的独立。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独立必然意味着法院的独立,而从法院的独立不能推出法官的独立。从法官的独立
25、也必然可以推出审级的独立,反过来则不可逆推。 确立法官个体独立的理论依据: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合理性。司法独立原则还意味着法官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 司法独立的保障:使司法独立原则成为现实有效的原则。首要的是对于法官职业的保障。汉密尔顿: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使法官薪俸固定;采取弹劾的办法对法官的责任加以防范;对法官不得以能力或年龄之故而撤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原则包含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独立行使检察权两个方面。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所确立的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只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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