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建工程转让实施以物抵债实务操作精解专业知识讲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以在建工程转让实施以物抵债实务操作精解专业知识讲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在建 工程 转让 实施 抵债 实务 操作 专业知识 讲课
- 资源描述:
-
1、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曹红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一级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原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全国律协建筑房地产专委会委员、浙江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金华市律协副会长、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浙江省法政学院和行政学院兼职教授、金华市仲裁委建筑与房地产争议咨询专家等职。 具有多年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房地产投融资业务,2016年9月被浙江省建筑协会授予“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一批争议评审专家”、2018年4月被全国律协评为本届建
2、房委突出贡献奖获得者、2015和2017年两次被国内权威机构“ENR”和专业媒体“建筑时报”评选为当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工程法律专业律师、2018年被浙江省律协评为“优秀专业律师(房地产专业类)”。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市场背景 在各级政府持续加大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施工企业普遍面临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债务危机,为尽早获得清偿往往被迫选择以物抵债,其中最常用同时最为复杂的当属在建工程转让方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定
3、义 在建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实施的,在国有土地上正在建设(含已停建或者缓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在建工程转让,是指基于以物抵债、房地产项目转让或不良资产收购等目的,转让方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并由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民商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建工程转让一般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主要形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案例一:案例一:在建工程转让实施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在建工程转让实施房地产
4、不良资产收购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温州某大型商住楼盘2008年受让土地,由承包企业垫资施工至基础工程基本完工,后因开发商及其股东涉嫌集资诈骗判刑入狱。项目资产全部被司法查封和追缴,导致形成当地最大一宗烂尾楼。同时也因涉及上百名集资受害人和15个村集体回购房款两大普通债权人特殊情况,成为当地政府积压十年的头号维稳难题。 负责项目施工的企业十年来没有拿到一分钱,苦不堪言,他们慕名找上门来,请求帮助想想解套的办法。我们接受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后发现三大障碍:一是除施工企业工程款优先债权外,另有上述两类特殊普通债权人群体、银行贷款抵押、材料供应商债权、职工工资债权等多种债权叠加,加之开发商关联企业债务牵连
5、,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而项目公司名下资产全部被司法查封与处置,唯一未过户和处置变现的就剩下在建工程(含土地),可见项目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二是法院刑事判决已将项目在建工程全部资产判处依法追缴归全体集资诈骗受害人偿债,但因无法覆盖其他各类债权影响到法院的案件执行,法院对所有案件执行中止,暂不拍卖处置,争取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进行执行和解。 三是项目总投资尚未达到25%的比例,如要实施在建工程转让必须通过复工续建来满足该前提条件,但现有巨额债务牵连,项目公司账户和资产全部被司法查封的现状下,无人敢来承接续建。 问题:怎样才能解开这个错综复杂的死结,实现在建工程不良资产剥离呢问题:怎样才能解开这个错综
6、复杂的死结,实现在建工程不良资产剥离呢?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转让途径 双方订立协议直接进行资产收购的 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 通过资产划转的通过司法裁决获取的 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抵押物优先权后实现物权的a.通过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实现转让的b.通过司法调解协商转让的C.通过执行和解或拍卖取得的d.司法破产重整、和解或清偿取得的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定前提条件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定前提条件 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7、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相应权证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未被司法查封或设置抵押登记等其他权利负担1 12 23 3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25%以上的法律依据以上的法律依据本文档所提
8、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相应权证的法律依据并取得相应权证的法律依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9、【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未被司法查封或设置抵押登记等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未被司法查封或设置抵押登记等
10、其他权利负担的法律依据其他权利负担的法律依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项项目目风险评风险评估中估中应应把控的重点把控的重点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交易架交易架构设计构设计中中应应考考虑虑的的难难点点合同合同订订立中立中应应把握的要点把握的要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1.土地基本情况(1)土地性质(2)土地权属(3)闲置土地(4)权利负担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
11、除。 案例二:案例二: 某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发商因融资需要,又将承包人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银行就所抵押的在建工程获得了不动产抵押优先权;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消费者,买受人支付对价后,就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取得了房屋交房权。后来,开发商未按期偿付银行贷款、也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在未届商品房交付期前因应对债务危机而将上述未完工房屋以房抵债给其他债权人(第三人),对该同一处标的物而言就会同时存在着第三人的债权与买受人的交房权、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冲突现象。假设第三人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2、作为融资担保,他相对于三种优先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权人之间三者权利性质及其优先效力该如何界定呢?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购房交房权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购房交房权权利冲突下的优先顺位权利冲突下的优先顺位一般而言:一般而言: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优于抵押权的法定优先权。(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