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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考试资料题库附答案(Word版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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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 2022 电大 考试 资料 题库 答案 Word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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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考试资料题库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3. 我国缔约权由( )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

    2、为辅的混合原则 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B. 服务人员 C. 领事 D. 行政人员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7.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3、 D. 终止实施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12.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

    4、迁 D. 违反自由同意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A. 归化 B. 申请加入 C. 领土交换 D. 出生地主义14.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15. 领事馆是()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16.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7.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 谈判 B

    5、. 协商 C. 合作 D. 礼仪18.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19. 使馆馆舍可用于()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20.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 B. 主观标准主义 C. 平行主义 D. 世界主义 2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

    6、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2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23.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24.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25.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26.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

    7、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 罪行特定原则 B. 双重归罪原则 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D.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27. 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 B. 条约的认证 C. 条约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28.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A. 接受国的首都 B. 领辖区内 C. 接受国的全国 D. 接受国的任何城市29.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 D. 真

    8、蒂利斯30.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 A. 登临权 B. 紧追权 C. 执法权 D. 攻击权31.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 B. 大炮射程论 C. 200海里论 D. 国家管辖论32. 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巴黎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33.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 A. 登临检查 B. 武力攻击 C. 紧追 D. 诉

    9、讼34.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 )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A. 70 B. 80 C. 90 D. 10035.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 B. 1954 C. 1956 D. 195836.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 A.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开发资源自由 D. 建立法律之自由37.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 A. 通过制度 B. 无害通过制度 C. 自由航行制度 D. 条约规定的制度38.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 A.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10、 B.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39.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A. 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C.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D. 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40.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 A. 自由占领 B. 自由开发 C.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D. 国家专属区41.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

    11、( )海里。 A. 12 B. 24 C. 48 D. 1253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 B. 二 C. 三 D. 四43. (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自然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44.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 A. 内陆水 B. 领海 C. 内水 D. 毗连区45.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A. 国内运输权 B. 飞行专属权 C. 机场的建造

    12、权 D. 航行资料专有权46.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A. 不大于 B. 等于或大于 C. 小于 D. 等于或小于47.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A. 巴黎公约 B. 芝加哥公约 C.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D. 海牙公约48. 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 A. 领海海湾 B. 内海湾 C. 国际海湾 D. 历史性海湾49. (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

    13、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50.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 A. 24海里 B. 30海里 C.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 6海里52.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53.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 A. 智利 B. 美国 C. 中国 D.

    14、秘鲁54. 特别使团是()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C. 外交团 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55.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 联合国宪章优先 C. 该条约优先 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二、多项选择题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 诈欺 B. 错误 C. 贿赂 D. 与强行法抵触2.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 公民和政治权利 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 民族自决权 D. 环境权3.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 草签 B

    15、.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 批准 D. 签署4.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6.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 国民待遇 B. 超国民待遇 C. 互惠待遇 D. 最惠国待遇7.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 A. 血统主义 B. 出生地主义 C. 混合主义 D. 分割主义8.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 使馆馆长 B.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9. 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A. 双边引渡条约 B. 多边引渡协议 C. 国内引渡法 D. 双边司法协

    16、助协定10.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智能 D. 促进合作职能1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12.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13.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14.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 A. 国内立法措施 B. 国家间控诉机制 C. 个人来文机制 D. 国内救济措施15.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 国家 B

    17、.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16. 引渡的程序包括()。 A. 请求引渡的提出 B. 引渡的对象移交 C. 引渡请求的审查 D. 引渡结果的报告17.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8.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 国家元首 B. 政府 C. 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19.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 法人 B. 自然人 C. 船舶 D. 国家 20. 引渡的条件包括()。 A. 双重归罪原则 B. 罪行专

    18、一原则 C. 罪行特定原则 D.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1.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A. 治外法权说 B. 外交代表说 C. 国际标准说 D. 职务需要说22.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 A. 世界人权宣言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惩治灭种罪公约23.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 条约约文的议定 B. 条约约文的认证 C. 条约约文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24.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A. 自愿申请 B. 因婚姻 C. 因收养 D. 因交换领土25.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

    19、包括()。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26.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27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 航空器登记地国 B. 航空器降落地国 C.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D. 罪行发生地国28. 领空主权表现为( ) A.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B. 制定航空法规 C. 设立空中禁区 D. 保留国内载运权29. 领海主权包括:( ) A.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B. 沿海航运权 C.

    20、领空权 D. 立法和管辖权30. 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 东京公约 C. 巴黎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31.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A. 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B. 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 C. 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D. 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32.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 A. 海盗船 B.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C. 无国籍船 D. 别国的军舰33. 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 A. 军舰 B. 渔船 C. 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D. 民用船舶

    21、34. 除了沿海国,(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35. 毗连区是沿海国对( )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A. 海关 B. 财政 C. 移民 D. 税收36.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的权利。 A.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 C. 登临权和紧追权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37. 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 航空器登记地国 B. 航空器降落地国 C. 航空器承

    22、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D. 罪行发生地国38.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 A.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B.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 C. 探索和利用自由 D. 是人类共同财产39.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A. 琼州海峡 B. 渤海湾 C. 台湾海峡 D. 上海港40.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A.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 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 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1.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 强迫缔结的

    23、 B. 违反强行法 C. 违约 D. 情势变迁42.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A. 人身权利 B. 政治权利 C. 民事权利 D. 担任公职的权利43.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A. 使馆 B. 国家元首 C. 政府 D. 外交部门三、案例分析题1. 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

    24、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

    25、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

    26、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

    27、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

    28、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参考答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

    29、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诺特鲍姆案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

    30、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

    31、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

    32、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

    33、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考考答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

    34、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

    35、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3.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

    36、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

    37、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

    38、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

    39、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参考答案: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

    40、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2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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