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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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三、鼓励措施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 清洁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通过源削减和全过程控制来实现预防污染产生的目的,它不完全属于政府监督的范畴。因此,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引导性法律,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行为进行
2、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而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一二三产业。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1.强制性要求(5条)2.自愿性要求3.指导性要求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1.强制性要求 注明产品材料成分的要求和责任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
3、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1.强制性要求 对建筑和装修材料的要求和责任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1.强制性要求 对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的要求和责任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
4、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1.强制性要求 超标排放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和责任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
5、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上述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有毒和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核对有关单元操作、原材料、产
6、品、用水、能源和废弃物的资料;识别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和类型,以及确定企业效率低的“瓶颈”部位、能量浪费的部位和管理不善的部位;确定节能、废弃物削减的目标,制定经济有效地节能、削减废弃物产生量的对策;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效益的认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1.强制性要求 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要求和责任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2.自愿性要求 自愿签订节约资源
7、、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列入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2.自愿性要求 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3.
8、指导性要求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3.指导性要求 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是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是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是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9、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3.指导性要求 对产品和包装物设计的要求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3.指导性要求 对农业生产者的要求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3.指导性要
10、求 对服务性企业的要求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要求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3.指导性要求 对废物回收利用的要求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普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
11、洁生产审核。 鼓励措施1.表彰奖励制度2.资金扶持3.中小企业基金支持4.税收减免和成本列支鼓励措施1.表彰奖励制度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措施2.资金扶持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的项目包括:一是清洁生产的研究、示范和培训项目,二是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
12、造的项目,三是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鼓励措施3.中小企业基金支持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鼓励措施4.税收减免和成本列支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和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联合签署第16号令,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 录 前言 一. 总则 二.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三.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13、四.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五. 奖惩前 言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2.为什么要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会成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起草小组 在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2年12月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初稿。 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3年1月至12月,多次召开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部分企业代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和研讨会,听取大家的意见。 原国家经贸委与环保总局多次进行协调。 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4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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