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311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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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省政府 311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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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临沂金誉石临沂金誉石化化 “65”罐罐车爆炸事车爆炸事故故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临沂金誉石临沂金誉石化化 “65”罐罐车爆炸事车爆炸事故故事故追责: 事故企业法人、总经理等6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责任单位5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依法侦查。29人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1人。有关部门对涉事的6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
2、依法给予处理。临沂金誉石化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罐车爆炸事故6名企业人员受刑事处分,分别是: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丁立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储运部。3.邹再强,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4.王玉鹏,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5.陈会海,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6.马晓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临沂金誉石化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罐车爆炸事故5名政府机关人员受刑事处分,分别是:1.张传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科长。2.葛壮吉,临沂市交
3、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副科长。3.孟 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4.王卫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科长。5.徐洪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临沂金誉石化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罐车爆炸事故 29名政府机关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交通4人 质监3人 安监4人 消防2人 经信3人 规划住建3人 环保2人 地方政府8人(市1人,开发区4人,镇3人)临沂金誉石临沂金誉石化化 “65”罐罐车爆炸事车爆炸事故故一、修改内容8 2018年2月23日在省安监局网站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作为第
4、二次修订版。 311号令相对于省政府第303号令都有哪些新变化?一、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修改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一、修改内容10 修改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一、修改内容11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其变化如下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
5、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一、修改内容12修改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6、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鲁财工201730号)一、修改必要性13一、修改内容14 三、第二十七条修订如下(红色字体显示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7、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一、修改内容15 四、第三十五条修订如下: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
8、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一、修改内容16 删除原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一、修改内容17山东省人民代表大
9、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一、修改内容18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
10、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十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二十万元。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一、修改内容19二、主要内容 201、颁布日期二、主要内容 21 2、制定目的(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主要内容 22 3、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1)企业(2)事业单位(3)个体经济组织二、主要内容2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
11、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相关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主要内容245、主体责任内容(1)组织机构保障责任(2)规章制度保障责任(3)物质资金保障责任(4)教育培训保障责任(5)安全管理保障责任(6)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二、主要内容256、执法主体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主要内容267、主要负责人(1)董事长(2)总经理(3)个人经营的投资人(4)其他实际控制人 二、主要内容27 8、企业必须建立的13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
12、人员管理;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5、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6、职业病防治管理;7、安全生产检查;8、危险作业管理;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0、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11、安全生产奖惩;12、事故报告;13、应急救援。二、主要内容28 9、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二、主要内容29 9、主要负责人职责十三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3、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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