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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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内容提要: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概述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突发急性中毒事故的预防对策2前言 职业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关键。3一、全国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贯彻实施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一些企业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未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
2、管理制度,以致职业病危害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职业病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4职业病形势及特点1.接触危害人数多,病患数量大。u职业病防治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既有煤炭、冶金、化工、机械制造、建筑等传统工业,也包括电子、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服务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u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5职业病形势及特点: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3、境外投资向境内转移,境内的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毒害较大的进行分包和转包。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不停的更换工人,导致接害人员流动大,接触的人数更多。4.发病率较高。65. 经济损失大。据有关方面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应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为2000亿元。6.影响恶劣。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防治的形势严峻。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具有较长的潜伏期,短时期内不显现症状,但是一旦发病
4、,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职业病往往带有一定的群体性,极易影响社会稳定,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8尘肺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药物 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患者胸闷、胸痛、咳嗽、咳痰、劳力性呼吸困难、呼吸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而且每隔数年病情还要升级,合并感染,最后导致心肺病、呼吸衰竭而死亡。9尘肺病头号“职业”杀手10芳香、高毒、致癌苯11急性中毒第一“杀手”硫化氢 高毒物质,强烈的神经毒剂职业健康必须实行法制化管理 职业病危害与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矛盾; 职业病危害与以人为本可持续的发展观相背离; 职业病危害与生产劳动创造财富的本义相抵
5、触。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是国家的主人,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被职业危害所损伤;治理职业病危害是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13做好职业健康,是企业发展的需要 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高产品质量(特别是熟练技术工人); 增加经济效益的需要(职业病是企业的沉重负担); 健康发展的需要。14二、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概述1.工作方针、防治原则和工作任务 职业卫生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6、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5 宗旨在研究劳动条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满意和高效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生活质量。 研究对象个体、人群及其所处环境。 任务: 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对职业性病损的职工进行早期检测、诊断和处理,促使其尽早康复。162.职业性危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 职业性危害因素及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对职业人群健康有损害的因素。 分类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的有害
7、因素17A.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生物因素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18B.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
8、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C.与生产环境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1)职业性病损: 职业性病损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患 ; 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20职业病: 职业病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
9、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病名单为10类115项。2122职业病名单:10类115种 一、尘肺 13种二、职业性放射疾病 11种三、职业中毒 56种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六、职业性皮肤病 8种七、职业性眼病 3种八、职业性耳鼻 3种九、职业性肿瘤 8种十、其他职业病 5种职业病的致病条件和特点: 致病条件: 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强度、个体危险因素( 遗传因素、 年龄和性别差异、营养不良、其它疾病、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23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
10、治疗:从源头抓起;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2)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
11、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如: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25三、职业卫生法律体系(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6 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
12、原7章79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建设项目管理职业健康监护
13、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部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30放射卫生配套规章(部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
14、生防护管理规定 31(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标准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检测方法 32(三)职业卫生法制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15、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34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中小企业发展无序,危害转移严重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并与国际接轨,也是为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通行证。 它与国际职业卫生接轨,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35立法宗旨与原则:1.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为了预防
16、、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3.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4.职业卫生标准365、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
17、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8396.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7.关于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8.关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9.法律责任新职业病防治法总体思路
18、:1. 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2. 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3. 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41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核心内容: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 卫生部: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
19、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2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
20、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
21、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其他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6安监总局的部分规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
22、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4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4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23、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4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5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
24、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51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52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1.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2. 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25、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53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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