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107页文档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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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五 107 文档 资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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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破产法方也媛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特征: 1 1、不允许个别清偿、不允许个别清偿 2 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 3 3、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彻底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
2、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特征: 1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 2 2、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3
3、 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 (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程序包括: 1 1、和解、和解 2 2、重整、重整 3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
4、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主体(一)提出主体1 1、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 2 2、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3 3、清算责任人、清算责任人 (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1 1、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 2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3 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5、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程序(一)程序 1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是否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 (1)债权人提出:债权人提出: 5 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
6、务人7 7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异议期满1010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 15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可延长1515日日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2 2、若受理:、若受理: (1 1)5 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15日内提交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 (2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 3)受理后)受理后25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 3、若不受理:、若不受
7、理: 5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10日内日内向上一法院上诉向上一法院上诉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帐簿、文书等资料; (2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并如实回答询问; (3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
8、回答债权人的询问;问; (4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
9、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3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
10、意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损失的,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义务。 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交付财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交付财产或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将其交给管理人,债产或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将其交给管理人,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责任。可以不再承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4
11、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 5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程序应当中止。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始
12、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案例:案例: 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申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请后,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5050万,恰好万,恰好帐上有钱,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给了甲,是帐上有钱,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
13、给了甲,是否允许?否允许? 乙公司欠天籁公司乙公司欠天籁公司200200万元钱,听说其破产万元钱,听说其破产后就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把后就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把钱偷偷存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钱偷偷存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公司要欠款,乙公司应否偿还?公司要欠款,乙公司应否偿还? 若张某收到若张某收到200200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理人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理人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
14、产的管理、清算、估价、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1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 3、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
15、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人:v(1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v(2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v(3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v(4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情形。 三、职责三、职责v1
16、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料 ;v2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v3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v4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v5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v6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v7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
17、程序;序;v8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v9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一)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序终结之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范围(二)范围 1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营管理的全部
18、财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 (2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 (3 3)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和有价证券; (4 4)投资收益。)投资收益。 2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 1)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产;(2 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3 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收益;(4 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
19、孳息;)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5 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6 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如接受捐赠、)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如接受捐赠、时效等所取得的财产。时效等所取得的财产。 3 3、因破产人的违法行为被追回而取得的财、因破产人的违法行为被追回而取得的财产。产。 (撤销权)(撤销权) 二、撤销权二、撤销权 ( (一一) )概念概念 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务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及债权人的债务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一行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
20、权需注意:(二)行使撤销权需注意: 1 1、由管理人行使、由管理人行使 2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申请前1 1年内年内 (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1 1年年内,债务人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内,债务人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作为破产财产,供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作为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全体债权人分配:v(1 1)无偿转让财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破产)无偿转让财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破产 管理人有权追回,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作
21、为破产财产。v(2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v(3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v(4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v(5 5)放弃债权的行为。)放弃债权的行为。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破产抵消权四、破产抵消权 (一)含义(一)含义 破产法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
22、条规定 :“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即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即为破产抵销权。为破产抵销权。 (二)抵消权的条件(二)抵消权的条件 1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人与破产人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这种互付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债权,这种互付的债
23、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还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都可以抵消。都可以抵消。 2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但重整期间申请抵消,以种类相同但重整期间申请抵消,以种类相同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均已到期的为限。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均已到期的为限。(三)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三)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抵销权:抵销权: 1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2、债
24、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 1年前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有破产申请1 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
25、除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相抵销。的注册资本相抵销。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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