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疑难问题执法指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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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保障 监察 疑难问题 执法 指南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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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疑难问题执法指南一、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类4童工本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求职的,是否可以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使用童工的,罚款金额如何计算?3.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件的,应如何处理?1. 对就业歧视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如何确定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 2. 外国人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工作、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未经许可在内地就业的,有关当事人以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投诉的,是否应当受
2、理?二、劳动合同类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是否应当再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的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定赔偿金即是劳动者在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内工资损失的体现,用人单位已经依法支付赔偿金的,无须再按试用期满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劳动者提出上述投诉请求的,不予支持。6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
3、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用人单位已履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向劳动者书面告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双方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效力。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确认有效,劳动者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应不予支持,反之可予以支持。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二倍工资应当如何计发? 对用人单位已依法向劳动者履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书面告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劳动监察机构不应支持。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且双方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有效,劳动者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劳动监察机构不应支持;反之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二倍工资
5、最多计发11个月。8.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受理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受理时效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受理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二年。9. 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以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应当如何认定和把握?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
6、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在查明事实后可以不予支持。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本人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等手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予支持其二倍工资的诉求。10. 无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7、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第一倍工资的性质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的性质则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赔偿金,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而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无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虽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资格,但其实施了劳动用工行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用工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实施相同行为也应当支付,否则违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轻于合法主体,不符合立法本义。因
8、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可以予以支持。1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劳动者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
9、劳动者,劳动者提出支付经济补偿诉求的,不予支持。12. 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13年5月1日实施前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未就支付经济补偿进行约定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2013年5月1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0、,支付经济补偿年限应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或者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为由,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适用规章制度被扣减的工资或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如果经调查未发现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仅制定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处
11、理程序解决。14.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为由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适用规章制度被扣减的工资或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当如何处理?13.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愿意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是否应当受理?三、劳务派遣类16.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反同工同酬及辅助性岗位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15.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认定?17. 劳务派遣单位截留用工
12、单位支付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截留用工单位支付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查明被截留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拒不提供或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供被截留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8. 查处劳务派遣案件时,面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如何正确把握管辖权限和监察对象? 劳务派遣案件一般应当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用工单位所在地与被
13、派遣劳动者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劳务派遣案件的监察对象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即某项义务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劳务派遣单位确定为监察对象,反之则将用工单位确定为监察对象。但无论监察对象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检查。对劳务派遣违法案件的管辖分工不影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实施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监督检查。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19. 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的,是否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加班?
14、在此情形下,加班工资应如何计发?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及计发加班工资:一是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0小时的,不认定为加班;二是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累计超过40小时的,对超出部分按150%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三是每日工作8小时的,按200%标准计发一个休息日加班工资;四是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对其中5日超过8小时的部分按150%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另一日则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200%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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