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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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单位 项目 管理 法律 风险 防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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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讲课内容提要一、招投标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三、合同备案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四、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五、工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六、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七、竣工结算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什么是招投标?一般经济合同对比招投标合同一般经济合同:是一对一的洽谈 、双方行为 、受民商法(合同法)约束 招标投标合同 :是一对多的洽谈 、多方行为 、受行政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约束,再受民商法约束 投标人潜在法律风险五大法律风险应招标项目应招标项目不招标不招标招标前进行招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实质性谈判招标不当招标不当指定品牌指定品牌招标前置招
2、标前置审批手续不全审批手续不全围标、串标围标、串标低价中标低价中标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1、国有企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达到以下规模的要进行公开招标:A.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C.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几个关键风险问题分析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招标开始前能否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谈判呢? 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
3、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从法条上理解,不能谈判的时间节点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而且是不允许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因此,招标人可以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考察,但具体的考察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分清谈判的时间节点和谈判的内容,不能谈判的时间节点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不能谈判的内容是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几个关键风险问题分析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3、招标文件能否指定品牌?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4、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几个关键风险问题分析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4、其他招标过程中发包方应当注意的问题:A.办理齐全所有手续再开始招标(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土地规划手续等)。
5、B.依法安排好勘察现场(不得单独和分别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C.严查挂靠投标(投标保证金的汇款账户审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审查)。D.防止串通投标和围标(投标人关联关系形式审查)。几个关键风险问题分析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注重勘察设计单位选择的流程合法性根据国家计委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进行招标。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注重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6、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注意:审查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主体与证书及合同主体的一致性等)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注意完善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重点注意以下条款: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节点要明确;设计文件合格的认定标准要明确;设计单位责任免除条款进行适当限制等。有关法规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合同备案管理法律风险防范A. 以招投
7、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与在招投标管理机关(包括住建委、发改委)备案的合同一致。B. 即使因为工程量或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也应当依法签订,重要的补充协议应当备案。C. 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处理原则:凡是属于招标投标法、建筑法这类行政法规强制调整的施工合同,应当以在政府备案的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不是强制性招标的合同,或者属于不实际履行的合同,虽然在政府机关备案,也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适用合同法这类一般性法律。发包人的注意事项发包人的注意事项:三、合同备案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什么是工程签证?什么是工程签证?发包方承包方设计
8、变更工程量增减顺延工期费用支付损失赔偿补充协议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意见 为何要重视签证?为何要重视签证?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率比较低,中国的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而我国目前签证索赔只占工程价款的4%,通过律师介入之后,签证索赔的金
9、额达到10%至20%,有的甚至超过了工程造价。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价格的调整,因进度款支付不到位导致的工期延误,以及施工条件的变化,标准的提高都会影响施工方的成本。只有及时有效地签证,才能作为结算或者索赔的依据。 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签证知识普及工程签证的分类结果上分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准备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目的上分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工期加费用表现形式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备忘录价款明确与否工程量签证价款、费用签证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三、工程签证与索赔签证知识普及工程签证要工程签证要怎么签?怎么签?四、工
10、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三、工程签证与索赔签证知识普及常见签证情形:常见签证情形:A.A.延期开工延期开工。原材料、设备、场地、施工设计图哪一项导致的,要注明。B.B.工期延误的签证工期延误的签证。要注明,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支付预付款或者进度款、未下达开工指令、不符合开工条件、设计变更、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没有具备。C.C.价格调整的签证价格调整的签证。工程量增减、质量提高、设计变更等D.D.停工、窝工损失签证停工、窝工损失签证。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停建、缓建、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E.E.工程量确认的签证工程量确认的签证。工程量清单报价
11、:工程量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工程价款。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签证需注意的问题第一、发包人应当注意防范承包人利用格式范本中的“默示条款” 有经验的承包人一般希望利用合同条款中的“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通用条款36.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应对: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尤其是遇到国际建筑承包公司,同时对承包人的违约情况也可以发出索赔,同样适用默示推定。 应对措施: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所
12、有索赔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审核期限,也可以约定索赔经发包人书面确方为有效。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签证需注意的问题第二、没有签证,工程量发生变化,能否计取工程款? 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解释明确了如何保护承包人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与工期、价格无任何签证的思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发包方的指令、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
13、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 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签证需注意的问题第三、签证有效的人员种类: 施工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办理,只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证才有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所作签证是职务行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则上对发包人不生效。 因此,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有权签证的人员姓名、职务,以免签证无效的情形发生。四、工程签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A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B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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