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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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41号令及其在我国教育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号令及其在我国教育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41号令在教育法体系中的地位(二)41号令在高教法治中的作用二二、对、对41号令的解读号令的解读以学生权利为切入点以学生权利为切入点(一)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二)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三)新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三、高校校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三、高校校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以开除学籍处分为例以开除学籍处分为例(一)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概况(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审视(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理性审视(四)实现高校校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路径分析1、宪法关于教育的条
2、款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改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2014年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改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改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1、20102、20123、20124、20145、2014学生管理1990,2005,2017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高校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愈加重要。二十世纪末以来,我国高教诉讼从无到有,不断推动高教法治进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时代必需。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类型包括开除学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招生录取和转学转专业,大多涉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适用。高校无论是制定规章制度还是做出具体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普通
4、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高校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具体内容,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其适时修订以及时跟进教育法治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145133441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学生诉高校教师诉高校高校诉行政机关及其他高教领域诉讼案件(20102015)8433461535405101520253035404550招生录取转学、转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信息公开学生诉高校案件类型及数量5%3%23%32%10%24%3%学生诉高校案件类型及比例招生录取转学、转专
5、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信息公开910121746510102030405060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学生诉高校案件数量趋势图2017年2月4日,教育部发布了修订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废止了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下面以新规定的修订内容为基础,以学生权利为切入点,对新规定及我国教育立法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进展做出评析。首先,新规定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加为立法目的。新规定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
6、益”,使其成为新规定立法的起点和基础之一。由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成为贯穿整个新规定的内容,更成为解释新规定具体条款的依据,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修订转变了原规定偏重维护高校秩序的管理本位色彩,向更加重视权利、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其次,新规定确认和保障了一些新的学生权利。其中比较集中和明显的,是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了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除了集中增加如上两项权利以外,新规定还有多处零散条款也起到了保护学生其他权利的效
7、果,它们共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高校学生的权利体系。再次,新规定确立了更为全面公正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新规定新增第六章“学生申诉”,以一整章的篇幅对学生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诉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系统规定,切实对学生权利提供更为健全的救济制度。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新规定从形式上扩展了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首先,新规定新增第二十条关于学术诚信及其后果的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这
8、条规定明确了学生的失信行为可被给予纪律处分,而在学术方面的失信行为,更可导致本人在获得学位、学术称号和荣誉方面的不利后果。其次,新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学术不端后果的规定,指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生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属于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是学术类违纪,应与非学术类违纪行为一样,视情节轻重受到纪律处分。此处修定在原有的学生违纪导致纪律处分的后果之外,明确增加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这两种新的责任形式,一方面丰富了学生违纪责任
9、后果的形式,同时也细化了现有教育立法关于撤销学位的条件。第三,新规定在第五十二条细化了高校可以“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行为条件。原规定的适用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术不端条件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用语较为概括。此次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甘露案”中的意见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改变了原规定内涵不够确定、边界不够清晰的状况,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
10、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学分,再次入学后的认定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校可以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其次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新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
11、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比较典型的有,新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权力行使。新规定对转专业和转学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相关原则和禁止条件,提出了制度和程序要求,特别是建立公示制度。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
12、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在纪律处分方面,新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加强了对高校作出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的程序规范,严格并细化了事先告知、送达、重大处理(分)决定的作出等系列程序,加强高校纪律处分及相关权力的行使规范性。新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处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13、,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同时,还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增强了送达程序的可操作性。对于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学校的程序要求,提出“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新要求。在规范学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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