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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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第九 外交 领事 关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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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精品课程国际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第一节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外交关系法概述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正式的半外交非正式双方互派常驻使节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国家元首国家元首 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二)政府政府 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三)外交部门外交部门 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
2、)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的协议(二)使馆的职务(1)代表派遣国(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6)其他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3)行政和技术职员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外交代表(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区别与临时代办在优先地位及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六)使馆人员
3、职务的终止 1. 任期届满 2. 召回 3. 外交关系断绝 4. 革命后出现新政府三、特别使团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四、外交团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理论依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法律根据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
4、身不可侵犯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 管辖的豁免 4. 免纳捐税 5.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 其他特权与豁免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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