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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866994
  • 上传时间:2022-06-06
  • 格式:PPTX
  • 页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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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申报 项目 介绍 课件
    资源描述: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原报关、原报检申报项目梳理原报关69个项目原报检160个项目168个申报项目168个申报项目105个录入项目7个转换展示项目46个合并删除项目10个自动获取项目105个录入项目关务独有42项关检共有24项检务独有34项新增5项 新报关单录入界面(进口) (https:/)(用户名:swbjop0201 密码:1234qwer)表 头表 体集装箱随附单证等报关单类型(必填)有纸报关选择“0-有纸报关”;有纸带清单报关选择“L-有纸带清单报关”;无纸带清单报关选择“D-无纸带清单报”;通关无纸化选择“M-通关无纸化”。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报关单类型”。自报自缴(选填)

    2、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项目;反之则不勾选。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自报自缴”,录入要求无变化。自主报税(选填)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自主报税”,录入要求无变化。担保验放(选填)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担保验放”模式向海关申请通关放行,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担保验放”,录入要求无变化。税单无纸化(选填)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税单无纸化”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税单无纸化”,录入要求

    3、无变化。申报地海关(必填) 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为申报地海关时,应录入“5141”。 提醒注意:申报地海关的关别代码后两位不能为“0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地海关”,录入要求无变化。进出境关别(必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为“广州机场”时,则录入“5141”。提醒注意:(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4、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二)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三)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进/出口岸”,现更名为“进出境关别”,录入要求无变化。进出口日期(必填)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进口日期为人工录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出口日期在申报时免于填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

    5、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进出口日期”和原报检项目的“到货发货日期”,现合并为“进出口日期”。录入要求无变化。境内收发货人代码(必填)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名称。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

    6、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海关正式编码的企业,填报企业在海关申领的临时编码。该项目为原海关与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现改名为 “境内收发货人”。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必填)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进

    7、口填报消费使用单位,出口填报生产销售单位。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称。提醒注意:(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必填)(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

    8、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五)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和原报检项目的“使用人/生产加工单位代码”,现合并为“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监管方式(必填)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9、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二)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

    10、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必填)(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监管方式”和原报检项

    11、目的“贸易方式”,现合并为“监管方式”,录入要求无变化。运输方式(必填)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提醒注意:(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

    12、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运输方式(必填)(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

    13、W)。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

    14、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运输方式(必填)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和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新增运输方式“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运输方式”,现合并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条件必填)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

    15、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提醒注意:(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2.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3.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4.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5. 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6. 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运输工具名称(条件必填)(二)转关

    16、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 进口。(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2. 出口。(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

    17、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运输工具名称(条件必填)(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

    18、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集中申报”。(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具名称”,合并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条件必填)在货物实际进出境触发必填项。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提醒注意:(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2.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3. 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4. 航空运输:免予

    19、填报。5. 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6.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航次号(条件必填)(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1. 进口。(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2. 出口。(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三)无实

    20、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航次号”与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具号码”,现合并为“航次号”。备案号(选填)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

    21、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2、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号”。征免性质(选填)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征免性质或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征免性质代码。例如:一般征税的货物,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01-一般征税”或录入“101”,栏目自动生成“一般征税”。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提醒注意: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

    23、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征免性质”。许可证号(选填)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许可证号”,录入要求无变化。件数(必填)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提醒注意: (一)舱单件

    24、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件数”,录入要求无变化。毛重(必填)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提醒注意:报关单毛重栏目不得为空,毛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毛重”,录入要求无变化。净重(必填)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提醒注意:报关单净重栏目不得为空,净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净重”,录入要求无变化。成交方式(必填)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

    25、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例如:该货物的成交方式为CIF,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CIF”或录入“1”,栏目自动生成“CIF”。提醒注意: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录入CIF,出口录入FOB。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成交方式”,录入要求无变化。运费标记(选填)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运费”项下第一栏为“运费标记”栏。当按照运费率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当按照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2-单价”;按照运费总价申

    26、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运费率(选填)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运费”项下第二栏为“运费/率”栏。当“运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运费率;当“运费标记”为“2-单价”,在本栏填报运费单价;当“运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运费总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运费币制(选填)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

    27、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运费”项下第三栏为“运费币制”栏。当“运费标记”栏为 “1-率”是,本栏免予录入;如“运费标记”为“2-单价”或“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币制”。保险费标记(选填)保险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保险费”项下第一栏为“保险费标记”栏。当按照保险费率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保险费总价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

    28、险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保险费率(选填)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保险费”项下第二栏为“保险费/率”栏。当“保险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保险费率;当“保险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保险费总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保险费币制(选填)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保险费”项下第三栏为“保险费币制”栏。当“保险费标记”栏为

    29、“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币制”。杂费标记(选填)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杂费”项下第一栏为“杂费标记”栏。当按照杂费率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杂费总价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杂费总价”。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杂费率(选填)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

    30、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杂费”项下第二栏为“杂费/率”栏。当“杂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杂费标记”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提醒注意: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杂费币制(选填)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杂费”项下第三栏为“杂费币制”栏。当“杂费标记”栏为“3-杂费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

    31、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币制”。随附单证代码(选填)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提醒注意:(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随

    32、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代码”,录入要求无变化。随附单证编号(选填)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填报证件编号。提醒注意:(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

    33、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

    34、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随附单证编号(选填)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

    35、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编号”,录入要求无变化。随附单据(选填)“报关单类型”为“通关无纸化”的报关单需根据海关各类监管要求,上传相关随附单据。上传随附单据时,需按海关规定的随附单据表录入相应的随附单据编号。例如:上传合同时,“随附单据”需录入“00000004”。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据”与原报检项目的“随附单据编号”、“随附

    36、单据名称”、“随附单据类别代码”。关联报关单(选填)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报关单”,录入要求无变化。关联备案(选填)与本报关单有关

    37、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该项目

    38、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备案”,录入要求无变化。备案序号(选填)填报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提醒注意:(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

    39、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备案序号(选填)(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

    40、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序号”,录入要求无变化。特殊关系确认(选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

    41、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1-是”,反之则选择“0-否”:(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特殊关系确认(选填)(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42、。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特殊关系确认”,录入要求无变化。价格影响确认(选填)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0-否”,反之则选择“1-是”:(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

    4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价格影响确认”,录入要求无变化。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选填)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44、”。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选择“0-否”。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选择“0-否”。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录入要求无

    45、变化。保税监管场所(选填)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目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目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税/监管场所”,录入要求无变化。合同协议号(选填)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合同协议号”和原报检项目的“合同号”,现合并为“合同协议号”,录入要求无变化。贸易国(地区)(必填)发生商业性交易,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

    46、售予国(地区)。提醒注意: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贸易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贸易国”,现合并为“贸易国(地区)”。启运/运抵国(地区)(必填)启运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进口货物的启运国为美国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USA-美国”,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美国”。运抵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47、地区)。例如:申报出口货物的运抵国为马来西亚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代码为“MYS-马来西亚”,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马来西亚”。提醒注意:(一)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应在启运国(地区)项目中填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在运抵国(地区)项目中填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二)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填报在本栏。(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或“CHN”。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启运/运抵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启运/输往国家(地区)”,现合并为“启运/运抵国(

    48、地区)”。经停/指运港(必填)经停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提醒注意:(一)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作为指运港填报。(二)经停/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例如:若来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码表无港口名称和对应代码,则填报“柬埔寨”和代码“KHM000”。(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CHN000”。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装货/指运港”和原报检项目的“经停/到达口岸”,现合并为“经停

    49、/指运港”。标记唛码(选填)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原报检项目的“标记唛码”,现合并为“标记唛码”。备注(选填)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一)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在本栏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二)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在本栏填报“”。(三)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若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四)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在本栏填报

    50、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备注(选填)(五)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例如:暂进六,暂出九;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栏填报8位数字型的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在本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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