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验收规程演示文本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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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 ? 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的通知 ? 建标1991296号 ?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3991,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
2、0.1条 为使我国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有所依据,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我国北方地区下列古建筑的整体或部分修建工程; 一、官式古建筑和仿古建筑; 二、近、现代建筑中采用古建筑形式或作法的项目。 地方作法中与官式作法差异较大者,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目执行。 第1.0.3条 对文物古建筑工程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质量检验评定,应参照文物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或定案要求执行。 第1.0.4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 第一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2.1.1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质
3、量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1.2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项工程:按建筑工程的主要工种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 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地基、基础与台 基工程 土方,灰土、砂石地基,木桩,石料加工,石活安装,砌石,修配旧石活,砖料加工,干摆、丝缝墙,淌白墙,糙砖墙,碎砖墙,琉璃饰面,异形砌体(砖须弥座),墙体局部维修等 2 主体工程 柱类、梁类、枋类、檩(桁)类、板类、屋面木基层、斗栱等项制作,大木雕刻,下架、上架木构架安装,斗栱、屋面木基层安装,大木构
4、架、屋面木基层、斗栱修缮,砖料加工,干摆、丝缝墙,淌白墙、糙砖墙,碎砖墙,异形砌体,琉璃饰面,砌石,摆砌花瓦,墙帽,墙体局部维修,石料加工,石活安装,修配旧石活等 3 地面与楼面工程 木楼板(板类构件),砖料加工,砖墁地面,墁石子地,水泥仿古地面,地面修补,石料加工,石活安装,修配旧石活等 4 木装修工程 槛框、榻板、槅扇、槛窗、支摘窗、帘架、风门、坐凳楣子、倒挂楣子、栏杆、什锦窗、大门、木楼梯、天花、藻井的制作与安装,木装修雕刻,木装修修缮等 5 装饰工程 一般抹灰,修补抹灰,使麻、糊布地仗,单皮灰地仗,修补地仗,油漆,刷浆(喷浆),贴金,裱糊,大漆;大木彩画,椽头彩画,斗栱彩画,天花、支条
5、彩画,楣子、牙子彩画等 6 屋面工程 砖料加工,琉璃屋面,筒瓦屋面,合瓦屋面,干槎瓦屋面,青灰背屋面,屋面修补等 古建筑修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表 表2.1.2 第2.1.3条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由各分部工程综合构成的个体建筑; 二、修缮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一个或若干个有关联的单体建筑组成。 第二节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第2.2.1条 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分为“ 合格” 与“ 优良” 两个等级。 第2.2.2条 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分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
6、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二、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 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目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第2.2.3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二、优良:所含分项工
7、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 第2.2.4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二、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必须包括主体及装饰分部工程)为优良; 2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第2.2.5条 当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
8、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三、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评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第三节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 第2.3.1条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并应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录二)。 第2.3.2条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基础与台基、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并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9、(附录三)。 第2.3.3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300)的规定,且应提供木材含水率与材质检测报告、瓦件及油漆涂料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应填写保证资料核查表(附录四)。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见本标准附录五。凡表中不含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300)中“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的有关规定。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填写本标准附录六所列表格。 第2.3.4条 单位工程或群体工程当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
10、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和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析、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 第三章 土方与地基工程 第一节 土方工程 ()保证项目 第3.1.1条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并严禁扰动。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第3.1.2条 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基底处理记录。 第3.1.3条 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现场鉴别或取样试验。 第3.1.4条 填方和柱基、基坑(槽)、管
11、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取样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土质量密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干土质量密度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应大于0.083,且不应集中。 检查数量 环刀法的取样数量:柱基回填,抽查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 2050m取样1组,但不少于3组;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 50100 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200400 m2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灌砂或灌水法的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取样平面图及试验记录。 ()允许偏差项目 第3.1.5条 土方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
12、1.5的规定。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桩基、基坑、基槽、管沟 挖方、填方、场地平整 排水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施工 机械施工 1 标高 +0.0 -50 50 100 +0.0 -50 +0 -50 用水准仪检查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0.0 -0.0 -0.0 +100 -0.0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3 边坡偏陡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土方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1.5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检查数量 标高: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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