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解读PPT(生产企业、进口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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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解读解读03后续管理建议后续管理建议02办法内容解读办法内容解读01办法出台背景办法出台背景CONTENTS目 录04车购税新政策车购税新政策办法开票操作办法开票操作0501办法出台背景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管理口径进项抵扣进项抵扣专票功能版式特别版式特别行业特点征税依据征税依据车购税机动车发票传统概念机动车发票传统概念02办法内容解读 理念理念全链条的机动车发票管理原则原则一车一票、以进控销规则规则VIN传递的发票开具规则实践实践提出需求,权宜之计办法的主题办法的主题06-09发票开具规则发票开具规则04-05管理与服务管理与服务02-03概念定
2、义概念定义01目的依据目的依据10-12部门协作与责任部门协作与责任13-14实施日期、衔接事项实施日期、衔接事项Structure结 构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 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机动车发票的管理对象、使用范围 机动车发票新理念区别于传统概念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第二条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机动车发票的管理对象、使用范围 机动车发票新理念区别于传统概念注意事项:1.新机制仅针对新车:(1)销售二手车仍按现行规定开具发票,不需要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2)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2.专门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3.票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4.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在左上角打印“
4、机动车”字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打印。5.在线开票问题:所有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开具机动车发票只能在线开具。目前明确可以离线开票的纳税人只包括军工企业,其他企业均不得离线开票,已经设置离线时长的,应取消。(后期省局考虑批量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引导分类管理 目的与背景 特点不同,管理中应各有侧重 类型划分亦可动态调整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
5、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第四条第四条 管理与服务协调 数据为风险支撑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五条第五条 为事前管理提供依据 为
6、以进控销做好铺垫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货物进口证明书;(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六条第六条 据实开具是关键,参数指标按公告。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整备:非规范说法,没有写入办法,但用整备的思想来理解。不
7、能将车辆拆分开具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第六条第六条 不同场景,开具不同发票: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第七条第七条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第七条第七条机动车发票管理源头第一款说的是,在源头层面做好车辆与发票的关联匹配。确保机动车从“出生”开始,在进入机动车发票管理链条时,都是真实存在的。同时注意源头环节,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国内生产企业;二是进口企
9、业。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可能引发客户投诉或者要求重新开票)第七条第七条机动车发票管理源头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
10、电子信息关联。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即,对进口企业实际上按“以进控销”,不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即认为其未进口,无法开具发票。)第七条第七条(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解读:机动车进入流通环节后“以进控销”机制启动。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4S店)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
11、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第八条第八条(一)(一) 强调专用发票的基本规范; 正确选择机动车类编码10903 适用于开票专票的情形(出厂、批发)。 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如特种设备、农用机械等,不能使用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第八条第八条(二)(二)(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
12、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第八条第八条(二)(二)解读:1.“以进控销”管理模式下,VIN信息链条的传递完整是关键。2.对国内生产企业有特殊规定: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仅限生产企业,中间批发环节不适用特殊规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已经能够确保下游企业能够正常读取购进机动车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
13、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但是,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3.票面栏次的填写规范。第八条第八条(三)(三) 1.禁止作废禁止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3.VIN信息的逆传递: 蓝字发票填写车辆识别代号,代表库存信息向下游传递;红字发票填写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代表库存信息逆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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