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档案资料整理(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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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大项第一大项 市政工程的质量验收市政工程的质量验收 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质量验收主要分以下三部分进行讲解: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质量验收一、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二、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质量验收规定三、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 经批准按照一个工程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它根据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
2、工程量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分部工程 指单位工程中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它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它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如下图:1.1 首先看的是道路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如右表: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续表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城
3、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续表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城镇道路分部(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 1.2 下表为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质量验收规定市政工程道路、给排水质量验收规定2.1.1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2各分项
4、工程应按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1.2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6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
5、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2.1市政工程道路质量验收规定:市政工程道路质量验收规定:道路质量验收规定12.1.3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2.1.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
6、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2.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1.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4影响道路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道路质量验收规定22.1.7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
7、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
8、验收。该工程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工程验收。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道路质量验收规定32.1.8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道路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道路弯沉试验、荷载试验时,验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道路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2.1.9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规定。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2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
9、计要求。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检查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数量:全部。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2.1.10竣工验收时,可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2.1.11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2.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道路质量验收规定42.2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2.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
10、(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
11、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2.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在前面第一部分中已经讲过,在此不在重复;质量验收记录将在第三部分中进行详细讲解。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验收12.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
1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2.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2.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验收22.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
14、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验收32.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工程,严禁验收。2.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15、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2.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2.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2.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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