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1章-建设法规基础知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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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法规 基础知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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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建 设 法 规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1.了解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法律责任。2.理解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各环节中发挥的作用。3.掌握各种法律制度的内涵。知识要求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1.具有通过相应法律制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具有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建设活动的能力。能力要求案例导入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
2、力,导致房屋倾倒。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镇长和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案例导入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
3、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1.1 概 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建设法规的作用1.1 概 述二、建设法规体系 法
4、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1.1 概 述三、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
5、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1.1 概 述(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
6、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2 建设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包括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人,另一是指法人。1.2 建设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建设法规与建筑领域中各种活动发生联系的途径,建设法规是通过建设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1.2 建设法律关
7、系(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和中介组织等。1.业主方2.承包方3.中介组织4.自然人1.2 建设法律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它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建筑物,也包括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1.2 建设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
8、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以及由其构成的建筑物,另外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某个具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1.2 建设法律关系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即承担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
9、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为智力成果,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也称为精神产品。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如果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1.2 建设法律关系(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况
10、。一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我国建设法规中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1.2 建设法律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1.主体变更1.2 建设法律关系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有两种表现形式:(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
11、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例如。总承包商将承揽的工程进行了分包、就导致主体数目的增加。(2)主体的改变。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了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2 建设法律关系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1)客体范围的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某分项工程的混凝土工程量由200m增加到300m。(2)客体性质的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原合同中的小桥改成了涵洞。1.2 建
12、设法律关系3.内容变更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内容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1)权利增加。一方的权利增加,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义务的增加,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修改了原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师的办公场所。(2)权利减少。一方的权利减少,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义务的减少,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约定,将原合同中的“定时支付工程款”修改为“达到一定的工程量后,支付工程款”,这就导致了施工单位请求工程款次数的权利减少。1.2 建设法律关系(三)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
13、约束力。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1.自然终止建设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建设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或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1.2 建设法律关系3.违约终止建设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关系。(2)约定终止条件这种协
14、议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1.2 建设法律关系(四)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直接产生的,它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上也是由一定的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所称谓的建设法律事实。建设法律事实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1.2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1.事件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如由于汶川地震导致某些
15、工程延期,致使建筑安装合同不能履行。事件产生大致有两种情况:(1)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火灾等;(2)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政府禁令、暴乱、恐怖活动等。1.2 建设法律关系 2.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建设法规所要求或允许做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建设法规所禁止做的行为。合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如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
16、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矫正和制裁,产生消极的法律后果,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1.2 建设法律关系(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筑业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4)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建设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定额等行为。(5)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
17、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了解和熟悉有关代理的基本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的直接依据是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或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该代理
18、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果是代理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
19、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例如,1992年7月颁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
20、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
21、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2012年 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1999年8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
22、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
23、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通常是授予代理人某一特定期间内的代理权,或者是某一
24、项也可能是某几项特定事务的代理权,那么在这一期间届满或者被指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代理行为也随之终止。 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而授权其进行代理事务的。如果被代理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对代理人的信任,法律就不应当强制被代理人仍须以其为代理人。反之,如果代理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再行代理,法律也不能强制要求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也允许代理人单方辞去 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并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但是,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25、任。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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