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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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培训2013年年10月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o第一章 总则o第二章 一般要求o第三章 材料o第四章 结构o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o第六章 胀接o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o第八章 锅炉房o第九章 使用管理o第十章 检验o第十一章 附则o附录 焊接工艺评定o附录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
2、改造。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4条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第5条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第
3、6条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7条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第8条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o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o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4.锅炉质量证
4、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o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o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o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o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4.热膨胀系统图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9条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o 1.锅炉型号;o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o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o 4.额定蒸汽压力(MPa);o 5.额定蒸汽温度()
5、;o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o 7.制造厂名称;o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o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12条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o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
6、术档案。第第13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第14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第第16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o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o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
7、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18条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第20条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材料第三章:材料第第21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
8、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o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第24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o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o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三章:材料(第三章:材料(常用锅炉管材)第四章:结构第四章:结构第第34条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o 1.各部门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o 2.保证各
9、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o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o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o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o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o 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o 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第35条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四章:结构第
10、四章:结构第第63条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转运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o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o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o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o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o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第64条条
11、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第65条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o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第68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o 1.外观检查;o 2.无损探伤检查;o 3.力学性能试验;o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o 5.水压试验。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第79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
12、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o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度;o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o 3锅筒(锅壳)、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第85条条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o 1.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
13、00%探伤。o 2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小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条数的25%。o 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o 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5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o 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第第86条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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