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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2837957
  • 上传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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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培训教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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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培训2013年年10月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o第一章 总则o第二章 一般要求o第三章 材料o第四章 结构o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o第六章 胀接o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o第八章 锅炉房o第九章 使用管理o第十章 检验o第十一章 附则o附录 焊接工艺评定o附录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

    2、改造。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4条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第5条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第

    3、6条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7条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第8条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o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o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4.锅炉质量证

    4、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o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o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o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o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o 4.热膨胀系统图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9条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o 1.锅炉型号;o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o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o 4.额定蒸汽压力(MPa);o 5.额定蒸汽温度()

    5、;o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o 7.制造厂名称;o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o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12条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o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

    6、术档案。第第13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第14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第第16条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o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o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

    7、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第18条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第20条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材料第三章:材料第第21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

    8、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o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第24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o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o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三章:材料(第三章:材料(常用锅炉管材)第四章:结构第四章:结构第第34条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o 1.各部门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o 2.保证各

    9、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o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o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o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o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o 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o 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第35条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四章:结构第

    10、四章:结构第第63条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转运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o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o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o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o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o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第64条条

    11、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第65条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o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第68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o 1.外观检查;o 2.无损探伤检查;o 3.力学性能试验;o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o 5.水压试验。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第79条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

    12、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o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度;o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o 3锅筒(锅壳)、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第85条条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o 1.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

    13、00%探伤。o 2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小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条数的25%。o 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o 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5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o 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第第86条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

    14、炉,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头角接接头,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114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安全阀: 第131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第133条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

    15、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第137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安全阀:第146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

    16、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第147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第148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o 1.安全阀型号;o 2.制造厂名;o 3.产品编号;o 4.出厂年月;o 5.公称压力,MPa;o 6.阀门流道直径,mm;o 7.开启高度,mm;o 8.排量系数;o 9.压力等级级别。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压力表:第150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o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

    17、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o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o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第151条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压力表:第152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o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

    18、响;o 2.蒸汽实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o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 表。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第15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o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o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o 5. 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水位表: 第154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

    19、独立的水位表。 第156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157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o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o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o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保护装置:第165条 额定蒸

    20、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o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o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第166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o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o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o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第167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

    21、制和熄火保护装置。第170条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八章:锅炉房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o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o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o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o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o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

    22、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o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o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接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o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八章:锅炉房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o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o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23、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2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第193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o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第194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o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o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o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o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o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24、;o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o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o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o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5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第196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o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o 2在进入烟

    25、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o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o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o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第十章:检验 第201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202条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

    26、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o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o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第203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o 1.移装锅炉投运前;o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o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o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十章:检验第206条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o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

    27、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十章:检验第十章:检验第208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o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2070。第209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o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o 2. 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o 3. 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第210条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十一章:附则 第211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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