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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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教学课件教学课件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n选用教材李爱民主编:经济法(修订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n主要参考资料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3、潘静成、刘文华编著: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n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n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n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n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n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n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n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n第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n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n第十章 保险法律制度n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n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
2、的解决一、经济法的产生 产品分配(平均主义) 经济秩序(市场调节 政府干预) 经济法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二)公平竞争维护关系(三)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四)社会劳动保障关系四、经济法的作用 (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载体(承担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
3、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及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n一般包括:n1.物n2.行为n3.货币和有价证券n4.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法定的事由,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二)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致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的制度。2、按出资人的责任形式:1)公司企业;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3、按出资人的国别划分: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2)非法人企业。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条件1、依法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
5、和组织机构;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现实性。 (三)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代表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法人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第8条):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提
6、出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2、提交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3、注册登记:工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财产权利及责任承担1、投资人的条件: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财产权利: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3、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第18条:“投资人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
7、内容:所有企业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企业解散:指企业终止经营并注销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2、企业解散的事由(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企业清算:是指对解散、破产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作出处理的行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8、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n2000年 1月 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 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9、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 8万元;( 3)甲在 B合伙企业出资 6万元,占 50的出资额, 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2月 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1)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收益、分担营业亏损,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2)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第条)
10、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普通合伙人的限制(第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五)合伙协议(第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六)合伙企业所得税(第条)合伙企业的
1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的条件(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15条)(二)出资方式(第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
12、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17条) (三)合伙协议(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13、、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9条)(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14、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第1款)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2条第2款)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3条)(六)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出质(第25条)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伙事务执行(第26条)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
15、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27条)(八)合伙事务决议(第30条)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第31条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
16、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九)合伙人的限制(第32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第33条)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
17、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十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7条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8条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9条4、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40条(十二)合伙人个人负债1、合伙人发生与合
18、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1条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42条(十三)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
19、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43条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十四)退伙1、自愿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愿的基础上而退伙。(1)协议退伙(第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第46条) 合伙
20、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1)当然退伙(第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
21、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除名(第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退伙的效果:(1)财产继承(第50条) 合
22、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
23、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退伙结算(第5154条)1)退还财产份额2)扣除赔偿份额3)分担亏损份额(3)连带责任(第53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
24、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银行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
25、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十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7条)2.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5条)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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