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宣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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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法规 宣讲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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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
2、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消防法修订的简要过程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作为修订工作基本思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
3、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并征求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建设部、质检总局、中央军委法制局等20多个单位和北京、上海、新疆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一
4、步修改后,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06年国务院15号文件最早提出来要尽快实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原则以消防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做出了规定,对消防工作四大主体各自的责任以及相互关系
5、进行了基本划分,确立了消防工作的基本格局。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1、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将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3、城乡消防规划的制定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6、、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一是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是重要时期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
7、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5、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6、决定和执行重大停产停业处罚 第七十条第五款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
8、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7、领导农村消防工作8、消防组织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
9、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9、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10、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的指导职能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二)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2、开展本系统的消防
10、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总体要求3、开展宣传教育 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11、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5、施工许可的把关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6、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
12、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基本(共同)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
13、,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特殊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多产权多使用建筑相关单
14、位的特殊责任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三合一场所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其他责任 第九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15、、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申报防火设计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义务做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做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品生产、运输、装卸等从业单位的相关职责做了规定。三、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1、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2、创设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
16、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改革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二)改革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取消了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的消防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
17、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一、二、三章相关条文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也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 2、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依据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18、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三)改革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三)改革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1、对消防产品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做出新的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做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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