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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法课件.ppt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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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课件 ppt 第四
    资源描述:

    1、 婚姻家庭法教案法律事务教研室 邹红第四章第四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一、课题一、课题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概第二节 夫妻关系(一)二、教学目的、要求二、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夫妻关系的概念、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三、教学重点、难点三、教学重点、难点重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难点:夫妻关系的概念。四、课时安排四、课时安排2课时五、教学准备工作五、教学准备工作(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六、教学内容和过程:六、教学内容和过程:1、导入新课(5分钟)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3、课堂小结(5分钟)第一节 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由

    2、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性是夫妻关系的前提,一切不合法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通奸、姘居、卖淫嫖娼等,都不够成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从其内容上而言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含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涉及了夫妻双方和有关第三人间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内容。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而财产关系则是夫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 二、夫妻的法律地位二、夫妻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夫妻

    3、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它同时也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节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有各自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姓名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姓名是公民特定化的外在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可以和社会上其他成员区别开来。姓是表示家

    4、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的亲属团体;名则是区分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二者的组合则表明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社会成员相互区别的特定符号。所以,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与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独立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夫妻各自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可就姓名权问题进行协商。(3)夫妻一方不得盗用或冒用另一方的姓名。夫妻姓名权必然会涉及到子女的姓氏问题。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的同时,在第22条中还规定了,“子

    5、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对于子女的姓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未成年时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代为命名。(2)子女成年后可亲自行使命名权。 (二)人身自由权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具体而言,我国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2)参加学习的自由。(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三)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双方有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婚姻法第9条规

    6、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我国夫妻间的住所决定权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共同选择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第三人也不得加以干涉。(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即女到男家落户,妻从夫居;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户,夫从妻居。(4)婚姻住所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四)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在总则中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第16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夫妻有生育的

    7、权利2.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节 夫妻关系(二)课题课题第二节 夫妻关系(二)二、教学目的、要求二、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三、教学重点、难点三、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内容。难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四、课时安排四、课时安排2课时五、教学准备工作五、教学准备工作(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六、教学内容和过程:六、教学内容和过程:1、导入新课(5分钟)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3、课堂小结(5分钟)一、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关系(一)法定财产制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1)特征A.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

    8、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2)范围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E. 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

    9、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第一,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二,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夫妻双方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 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第四,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不得超过夫妻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第六,财产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1)婚姻关系

    10、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里的扶养,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安慰,在日常生活中扶助,主要是指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以夫妻身份的确立和存续为条件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形成,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扶养关系就一直存在;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11、。同居、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都不产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三、夫妻间遗产继承权三、夫妻间遗产继承权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补充规定 家庭关系概述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或组织。家庭成员间在共同生活、生产、扶养等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统称为家庭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孙关系。夫妻关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育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是家庭关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虽是亲属,但其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一定条件

    12、下才能发生。一、课题一、课题 父母子女关系二、教学目的、要求二、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三、教学重点、难点三、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难点:子女队父母的权利义务。四、课时安排四、课时安排2课时五、教学准备工作五、教学准备工作(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六、教学内容和过程:六、教学内容和过程:1、导入新课(5分钟)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3、课堂小结(5分钟)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是指父母,子是指子女,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关系最为密切的直系血亲,构成家庭关系的重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13、亲子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法律规定和认可,由人的行为而发生,包括养父母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具体而言:1.抚养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其内容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2.教育义务教育,是指父

    14、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

    15、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顾。 (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子女也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是年轻人、子女的专利,它也是老年人、父母的权利。父母的再婚权利是婚姻自由的重要体现。 (五)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婚生子

    16、女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我国,婚姻法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四、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是

    17、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之间具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其详细内容见第六章。一、课题一、课题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二、教学目的、要求二、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除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教学重点、难点三、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点: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课时安排四、课时安排2课时五、教学准备工作五、教学准备工作(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六、教学内容和过程:六、教学内容和过程:1、导入新课(5分钟)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3、课堂小结(5分钟)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18、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除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外,还有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存在。在婚姻家庭法中对这几类家庭关系作出调整,既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也有利于贯彻对老人、儿童予以保护的婚姻家庭原则。一、祖孙关系一、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相应的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双亡;或者虽然父或母一方生存,但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以及父母双方都健在,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力抚养子女;(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孙子女、外

    19、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的条件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需要赡养;(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子女虽未死亡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成年并有经济来源,有负担能力,能够赡养照顾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关系二、兄弟姐妹关系兄、姐扶养弟、妹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弟、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需要扶养;(2)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虽没有死亡,但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抚养义务;(3)兄、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受能力。 弟、妹承担对兄、姐的扶养义务的条件则有四个:(1)弟、妹曾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扶养其兄姐的负担能力;(3)兄、

    20、姐丧失劳动能力;(4)兄、姐孤独无依,没有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 ) A.原始社会末期 B.战国时代 C.宋代 D.清末 2.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

    21、他人同居 3.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5.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 A.互易婚 B.抢夺婚 C.劳役婚 D.聘娶婚 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22、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7.赵某(男)和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 D.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 8.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法定

    23、共同夫妻财产制是( ) A.婚后所得共同制 B.非常财产制 C.统一财产制 D.联合财产制 9.下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是( ) A.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欧洲的教会法 B.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只能通过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实现 C.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父子关系 D.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以实现对非婚生子 女的保护目的 10.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 ) A.只能继承生父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

    24、遗产 C.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有权继承 D.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无权继承 1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 A.由双方协商如何处理 B.自行恢复 C.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恢复 D.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损

    25、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 A.离婚后6个月内 B.离婚后1年内 C.离婚后2年内 D.离婚后20年内 1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B.外国人国籍地法律 C.法院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虐待行为的是( ) A.甲经常打骂其妻子 B.乙拒绝为其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 C.丙限制其女儿的人身自由 D.丁拒绝履行赡养其父母

    26、的义务 17.根据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是( ) A.公婆 B.外祖父母 C.妯娌 D.姑父 18.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是( ) A.甲与表妹乙从小一起长大,日久生情,成年后准备结婚 B.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小刘,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准备与小张结婚 C.林某准备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 D.丧偶的王某(65岁)与单身的李某(28岁)自愿结婚 19.翟某(男)与刘某(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 ) A.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C.本

    27、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0.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此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甲乙在结婚后对属于甲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装修的增值部分 B.妻子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C.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后购买的一辆轿车 D.丈夫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 2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22.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 ) A.管教和保护权 B.交还子女请求权

    28、C.姓氏决定权 D.住所指定权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收养中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 A.无子女 B.年满30周岁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 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 D.由于甲

    29、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自由 27.拟制血亲 28.婚约 29.夫妻别体主义 30.人工生育子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张某和李某

    30、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 35.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

    31、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

    32、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16分) 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第五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

    33、述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本章节,要求熟悉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制度的改革等。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重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制度的改革。难点: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及分居的区别;课时安排课时安排内容讲授2学时。教学方式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导入:通过对目前我国目前的离婚现状的展示,设定疑问,导入本章的基本理论,主要讲述有关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制度的改革等的内容,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后面的内容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2)复习旧课:通过对上一次课内容的回顾,进行提问

    34、复习。(3)讲授新课:第五章 离婚制度板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板书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板书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板书(10)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婚姻终止的一种原因。 (二) 婚姻终止的原因板书(15)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自然死亡、一方宣告死亡)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三)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板书(15)1、原因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婚和撤销婚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2、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

    35、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处理。3、请求权时间限制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生存期间行使,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还可以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4、两者的程序不同:(我国是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只能由法院依诉讼程序裁判。5、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6、 效力不同: 7、性质不同。 (四)离婚和别居的区别板书(5)(见139P) 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2.夫妻权利是否继续存在不同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板书(25) (一) 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1、禁止离婚主义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

    36、离婚主义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经历三个阶段: 、专权离婚主义(男子专权) 、限制离婚主义(有责无责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有权主张离婚) (二) 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两愿离婚、判决离婚) 3、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男女平等、离婚自由、离婚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发展(50年、80年、2001年修正) 补充:离婚的种类(5)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 - 出处出处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

    37、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 - 七出七出 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 - 三不去三不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

    38、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 - 历史意义历史意义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 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 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但是,就当时的婚礼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在统治阶级中,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

    39、行而不悖。就礼制而言,正妻仅得为一人,但并不妨碍其夫占有妻以外的女性。这种事实上的多妻制具有强烈的等级制的特点。多妻的状况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权力等成正比的。 从婚姻成立的程序来看, 奴隶制时代后期已经以聘娶婚作为主要的结婚方式。这种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长对子女、卑幼的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为特征的,往往以聘娶为名,行买卖之实。 虽然“七出”“三不去”是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但实际是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是古代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核心内容的 家礼的体现,是对妇女地位的贬低。 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

    40、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 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所以才出现了 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 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 钗头凤钗头凤(男:陆游)(男:陆游) 红酥手红酥手 黄滕酒黄滕酒 满城春色宫墙柳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东风恶 欢情薄欢情薄 一怀愁绪一怀愁绪 几年离索几年离索 错错 错错 错错 春如旧春如旧 人空瘦人空瘦 泪痕红溢鲛绡透泪痕红溢鲛绡透 桃花落桃花落 闲池阁闲池阁 山盟虽在山盟虽在 锦书难托锦书难

    41、托 莫莫 莫莫 莫莫 钗头凤钗头凤(女:唐婉)(女:唐婉) 世情薄世情薄 人情恶人情恶 雨送黄昏花易落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干晓风干 泪痕残泪痕残 欲笺心事欲笺心事 独语斜栏独语斜栏 难难 难难 难难 人成各人成各 今非昨今非昨 病魂常似秋千索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角声寒 夜阑珊夜阑珊 怕人寻问怕人寻问 咽泪装欢咽泪装欢 瞒瞒 瞒瞒 瞒瞒 补充:离婚的种类(5) 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2、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5) 1、保障离婚自由(它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2、反对轻率离婚(它是离婚立法指导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业布置: 1

    42、、什么是婚姻终止。2、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课堂小结:(5) 本章主要讲的是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制度的改革等。 课后体会课后体会第二节 登记离婚 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本章节,要求熟悉了解登记离婚的概念,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程序等。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登记离婚的概念;登记离婚的条件。难点:登记离婚的程序。课时安排课时安排内容讲授2学时。教学方式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导入:通过对对上次课有关内容的回顾,导入本章的基本理论,主要讲述有关登记离婚的概念,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程序等,理解有关的

    43、内容,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后面的内容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2)复习旧课:通过对上一次课内容的回顾,进行提问复习。(3)第五章 离婚制度板书第二节 登记离婚板书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板书(15) 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登记离婚的三种程序:户籍登记程序、行政登记程序、司法裁决程序(5)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板书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板书(30)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确实是自愿离婚的。 4、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5、必须到

    44、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二)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板书(30) 离婚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撤销其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宣布无效。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如果已经另行结婚的,不影响其效力。 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驳回请求,不予登记。取得离婚证的,宣布无效,收回离婚证。 作业布置: 1、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2、什么是登记离婚。 课堂小结:(5) 本章主要讲的是登记离婚的概念,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程序等。 课

    45、后体会课后体会第三节 诉讼离婚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本章节,要求熟悉了解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诉讼离婚的立法体例,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及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等。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重点: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难点: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课时安排课时安排内容讲授2学时。教学方式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导入:通过对对上次课有关内容的回顾,导入本章的基本理论,主要讲述有关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诉讼离婚的立法体例,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及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等,理解有关的内容,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后面的内容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2)复

    46、习旧课:通过对上一次课内容的回顾,进行提问复习。(3)讲授新课: 第三节 诉讼离婚板书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板书(20)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要求: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足。补充: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过错主义指夫妻一方得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有责主义、过错主义) 目的主义指夫妻一方得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请离婚。 破裂主义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

    47、离婚。(无责主义、破绽主义) 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二、诉讼离婚的立法体例(5) 三、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25)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

    48、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二) 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1)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兵役、具有军籍的人。 (2)本条只适用于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3)同时也注重对军人配偶的婚姻权利的保护。“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 四、判决离

    49、婚的法定标准(30)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它是婚姻本质的要求,爱情是建立婚姻的基础。 、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它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另一方不要求宣告失踪,只提出要求离婚,法院应按离婚案件予以处理。 (6)

    50、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尚未破裂,虽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业布置: 1、什么是诉讼离婚。 2、怎样理解“感情确已破裂”。 课堂小结:(5) 本章主要讲的是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诉讼离婚的立法体例,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及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等。 课后体会课后体会第四、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本章节,要求熟悉了解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离婚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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